河北省40号文的河北省退休职工涨工资工资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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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_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新
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_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新政策 河北养老金最新政策 据悉,养老保险缴费高了,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河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比去年的2043元增长189元。省人社厅1月11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批准,
  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_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新政策 河北养老金最新政策  据悉,养老保险缴费高了,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河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比去年的2043元增长189元。省人社厅1月11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起,我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全省960多万城乡老人将受益。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2016河北养老金上调  养老保险缴费高了,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去年的46239元增长6170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比去年的2043元增长18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比去年的28844元增长2351元。  省人社厅1月11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起,我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全省960多万城乡老人将受益。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从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贯彻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的重要体现。  提高后的80元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果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7月起,将开始对2016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新公布的数据计发养老金。今年未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发放业务也将开始受理,其标准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提高。已退休的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丧葬费、抚恤金,仍有原参保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嘱可到原单位申请办理。  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缴费年限&1%。  首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体现&多缴多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个人历年每月缴费工资与相应年份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假设一位参保人员选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来缴费,那么他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3,另一位参保人员选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来缴费,那么他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以今年退休为例,2005年度社平工资是1881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1881&3 或,差别非常大。 其次,&个人缴费年限&体现&缴费时间越长,得到的越多&。每多缴一年退休时多得百分之一。  养老金领取的条件有哪些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养老金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1、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缴费清单查询。  2、可打当地社保局咨询电话查询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情况。  3、可以进入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情况。  4、可以通过手机登陆社保查询网站查询个人养老金缴费情况。  扩展阅读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当前应重点将哪些单位和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养老保险,20XX年初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意见》,重点将国有企业劳务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并做好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  4、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号)等法律法规。  5、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是怎样一个业务程序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帐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7、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参保后享受什么待遇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界限,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参保后可以享受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表现在:符合法定年龄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统一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符合一次性领取条件的将一次性结算等等。  8、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9、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XX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1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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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个省市区中,。近期,陕西、云南、辽宁、广西等多地对外公布了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而公布方案较早网友1的回答
全国31个省市区中,。近期,陕西、云南、辽宁、广西等多地对外公布了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而公布方案较早网友2的回答
  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实现了十二连增,但这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网友1的回答
  河北省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方案还没有出台。   据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部网友0的回答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网友1的回答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网友2的回答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之网友1的回答
 河北二0一六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还没有出台,预计在十月底可以到帐,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自201网友0的回答
李总理已经在人大会议上的政府报告中表态,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养老金上调6.5%实现12连涨。现在网友1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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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iPhone 6河北省社保退休金查询,河北个人养老保险工资退休金计算方法河北职工个人养老退休金查询办法,怎样计算社保退休金,河北养老保险退休金工资计算方法及公式,河北省退休政策,退休年龄,个人领取退休金方法。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召开的人社工作会上获悉,2013年我省将继续适度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将提高10%,并将提高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据悉,2013年我省城镇将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50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记者了解到,今后我省将建立健全以“两后生”为重点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培训补贴标准、报名程序,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普惠性,力争使有参加培训意愿的青年人都能够参加享受政策支持的职业技能培训。
  我省将探索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创造条件,使更多民私营企业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机制。
  我省还将以实施工资收入助增工程为重点,加快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制定发布工资指导线,继续开展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试点。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提高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合理增加工资。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稳定增长。日起参加工作(新人)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含利息)÷120
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同上。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日前的缴费年限×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的乘以1.2%)。
调节金 =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今年河北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将完成参保940万人的约束性指标,新增扩面50万人以上,全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458亿元以上。
  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我省将抓住扩面重点,在民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商贸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上实现新突破。继续做好“五七工”、“家属工”和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纳统扫尾工作,加大城中村改造居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抓好出台的欠费补缴、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我省将做好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基工作。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费;对瞒报和恶意欠费的严肃依法予以处罚。
  今年初,我省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到日,我省已连续八年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174元左右,比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1%左右,高于全国平均10%的调整水平。预计调整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达到月人均1745元,高于全国人均养老金水平。第一条 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增加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建立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对国营企业的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
  第三条 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四条 凡属我省和我省辖区内的国营企业(包括未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参加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统筹。
  第五条 参加统筹的职工包括: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国营企业集体混岗工。
  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离休、退体、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护理费、生活补贴、交通费补贴、山区补贴、高寒补贴),均纳入养老保险金统筹。医疗费暂不纳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统筹。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企业按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6%缴纳。当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缴纳额度。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上缴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从应筹单位账户划转,免签收缴协议书。
  收缴的养老保险金转入所在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省辖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月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离退休金;由企业发放离退休金的地区、省辖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各企业实际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按月向企业拨付并结算。
  第十条 在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统筹开始时,各地区、省辖市、县(市)应从原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向省预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使用,其余留地区、省辖市、县(市)作为调剂金使用。没有结余的地区、省辖市、县(市)从企业筹集一个月的周转金上缴省。
  第十一条 实行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统筹后,由于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影响地区、省辖市、县(市)经济利益增减变化幅度过大的,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办法是:养老保险金缴纳额度与原来负担相比,超过3%的部分,第一年减缴50%,第二年减缴30%。
  第十二条 省对各地区、省辖市养老保险金的结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的办法,收付金额一年核定一次,每月后十五日内通过银行结交划拨清。地区、省辖市对所属各县(市)结算方式由各地区、省辖市自定。
  第十三条 为了应付特殊情况,省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筛取5%的积累金,作为后备基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省、地区、省辖市(地市不含所属县、市)和县(市)按月从统筹的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分别提取1%;县(市)不敷使用时先由所在地区、省辖市自行调剂,然后再由省统一调剂解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免征税和附加费。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收支,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工会、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企业有关账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冒领的,除补缴和追回款项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发生关、停、并、转时,离退休、退职职工应转由兼并企业管理或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保持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省劳动厅可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省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河北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亦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1、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下同)。
  2、职工个人以当月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但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3、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 1)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3)单位派出的长期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年度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二)缴费比例
  1、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
  2、职工按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的8%缴纳。
  (三)缴费办法和管理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2、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经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暂无力缴纳的,以及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暂不记载缴费情况。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 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对职工上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归入个人帐户,连同原有的储存额一起作为第二年的计息基数。
  2、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辞职、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3、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或被企业开除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
  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个人帐户转移按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冀劳 [号文件规定执行。
  5、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的人员,从进入企业的当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
  1、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和计算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请参见“中国劳动网――虚拟办公――各省市养老金计算――河北省”。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其中,省、部属企业和军队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负责审定。
  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企业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3、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扣减缴费年限。
  4、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 1)《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的人员(即“老人”),原计算养老金的办法不变,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 2)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与“新人”相同;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亦与“新人”相同;
  ③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参见河北省劳动厅冀劳 [1998]49号文件二十四――3(网上有);
  ④补贴和调节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参见河北省劳动厅冀劳 [1998]49号文件二十四――3(网上有)。
  5、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县属企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部属企业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以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 1)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和标准相同;
  ( 2)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 3)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生活、物价补贴及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被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不足15年的,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计发办法为: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计发额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于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到15年。
  7、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 1)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 2)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4%。
  8、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 1)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 ×20%;
  ( 2)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 ×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以前的缴费年限×1.4%。
  9、获得省级以上劳模和军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
  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20年的人员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并符合提高退休待遇规定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5%增发基础养老金。
  日以后获得上述称号和此后在三线国防企业及高海拔地区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经县以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每从事该工作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但增发的总比例不得超过7%。日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发。
  10、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或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
  五、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北京军区驻石家庄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用工)和 日以后退(离)休、退职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1、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员调动时,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网上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4、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离)休、退职条件或提前退(离)休条件,并已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离)休、退职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相同办法。
  六、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部分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市属以下部分事业单位。
  (二)转制前相关问题的处理
  1、原实行行业统筹的行业所属转制单位和中央直属的军工转制单位,直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2、转制前已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不再改变。
  3.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同时执行5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差补贴的政策(5年过渡期补贴办法,按下述第(四)条第3项规定执行)
  4、在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离退休金标准、所需经费来源及日常管理工作,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再退出统筹范围。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从转制之日起,转制单位统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转制前没有参保的,在5年过渡期内单位按缴费工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帐户建立规模、按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转制单位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
  2、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上述两项规定。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如果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五年过渡期。其中,自转制之月起,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10%;满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4、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全省上年度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统筹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情况确定和公布。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反聘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3、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1、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号)规定办法计算利息。
  3、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关系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 [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4、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5、聘用人员在岗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 1)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2)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3)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再提高0.7%。
  ( 4)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幅度进行调整。
  3、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教或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教或服刑期满,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八、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当年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当年离退休人员从下一年起列入调整范围。调整的平均幅度一般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 40%至80%,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
  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在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原则上不调整养老金。
  (一) 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 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日起开始。
  2、普调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 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3、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 2)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 3)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4、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 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 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 2)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个人领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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