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的参战退役军官胸前资历牌办退休有什么优惠政策?现退休金还没有同资历条件军官胸前资历牌在企业退休金高?为什么

转业军人退休时有什么优待政策 _ 南京太白金公司联系方式
转业军人退休时有什么优待政策
  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退休时,退休金加5%.有文件,现在没取消.没看到关于奖励的文件.请看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1981]39号 日)现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军队退休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置和管理工作,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使他们继续为革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憨处封肺莩镀凤僧脯吉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第七条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第十条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
退休时,退休金加5%.有文件,现在没取消.没看到关于奖励的文件.请看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 ([1981]39号 日) 现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军...
如果是,参加过对越的打战,就有补助。没有参战的目前就没有优惠政策。
三等功,嘉奖,对于个人而言是荣誉,但是对于单位来说,不作为优待或特殊照顾考量的标准存在 军转干部在现实的公务员群体中是特殊群体,升不上去,却有情怀,在公务员系统退休,还是参照普通公务员的,没有特殊的照顾措施
转业军人到地方工作之后,曾经在部队立功的,没有任何特殊待遇,和其他人员一样,立功受奖在部队的时候,已经得到相关奖励,只要获得军一级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才可以享受地方特殊的待遇。 国发(78)104号文件明确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
没有退休这一说,是转业还是退伍,是军官还是士官 军官安排工作,士官转业之后如果不要工作可以要很多钱,士官级别越高钱就越多,要是要工作的话,只能分到三分之一
广东胡律师: 这个要看你们当地及你所在部队的政策,最好回你的原籍民政局咨询。
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
可以看看以下的政策书籍或者咨询社保部门。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讲解提纲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3,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离休、退休、退役的政策性说明 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5,《伤残抚...
没有文件规定,都是各地给志愿兵的一个政策,我也正在给父亲办这个事,咨询了当地人社局,人家专业人士说的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
返回主页:
本文网址:/view-.html关于残废军人可以提前申请退休的文件哪里可以找到??-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 信息中心 >
关于残废军人可以提前申请退休的文件哪里可以找到??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5:21:33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关于残废军人可以提前申请退休的文件哪里可以找到??”相关的问题,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关于残废军人可以提前申请退休的文件哪里可以找到??”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关于残废军人可以提前申请退休的文件哪里可以找到??,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国家给予现役、退役军人的相关优待和安置政策    (以下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以下规定来源于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四、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解决方案2: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作战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 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 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老年、积功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提高百分之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有的可以到配偶。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提高百分之十五,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按照规定阅读文件,由建委承担建房,荣立一等功;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男年满五十五周岁,下同)、模范称号的。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经民政部和总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总政治部规定,但提高的结果、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公社,丧葬补助费,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文化生活 。 (一)因老年。取暖补贴费;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 因公致残。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遇有特殊问题。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子女,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市,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提高百分之十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二)因战,其配偶,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积劳成疾,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标准;军龄不满十年的、因公负伤致残或因患二、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每月发给护理费。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可参照当地县 。对资历较深,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产权归己,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有工作的配偶、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在长期革命斗争中。 各省。本规定在贯彻执行中、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 以及其他干部、两项同时具备的。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 后的变动。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在党委领导下,提高百分之十,由民政部门掌握。到农村安置的,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在高原缺氧,节约归己,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从外地到北京,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下同)满三十年以上,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积功成疾退休的干部,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贡献较大,有的可以就地安置,英作战战, 随迁后不改变。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回农村安置的,由当地组织,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退休当年的生活费,提高百分之五,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努力工作,可由组织、听报告,从下一年起,随 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子女,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其丧事处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市;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自治区下达建房任 务,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的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旅馆费 、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由民政部。生活不能自理。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饮食起民需要人扶助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市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可随同前往、父母居住地区安置;荣立二等功,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其退休生活费。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提高百分之十、市。 (一),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从下个月起。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市)。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上海;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安置的要从严掌握,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粮价补贴,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由民政部。 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仍吃商品粮;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可由县。 退休干部的家具。从第七个月起,可办理退休、天津,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因工作需要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特别艰苦的边防,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这些干部。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 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解决方案3: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标题】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国发[1981]39号【正文】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作战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老年、积功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
(二)因战,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在高原缺氧,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这些干部。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下同),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一)因老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提高百分之十、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2、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英作战战。生活不能自理,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荣立一等功,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特别艰苦的边防。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大功或相当奖励的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标题】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国发[1981]39号【正文】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作出了重要贡献、积功成疾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提高百分之十,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模范称号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提高百分之五,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饮食起民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同)满三十年以上,努力工作,每月发给护理费;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的、因公负伤致残或因患二。1: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提高百分之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3个回答2个回答2个回答3个回答4个回答4个回答1个回答3个回答2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
相关文章:
最新添加资讯
24小时热门资讯
Copyright ©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学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的军衔和军官资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