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怎么办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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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档案公司给弄丢了怎么办
单位说是一直赤字亏损,前几天宣布裁员并给补偿,解除联关于档案由哪转到哪空白没填,然后让员工签字了,但是员工提当时档案没了,人才、单位、劳动局都没有,单位也没说到底怎么解决,一直搪塞,请问律师这可怎么办?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天津-河西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72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这是用钱解决不了的问题。 11:14地区:天津-河东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63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可以起诉解决 16:41地区:天津-河西区咨询电话:13642***帮助网友:11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将档案存放在该单位,可以起诉该单位要求赔偿。 15:10您当前位置:
毕业生档案丢了怎么办
毕业生档案丢了怎么办
我大学毕业后,档案丢了要怎么办?
  1、就业后单位帮你办理档案。  2、单位不帮你办理档案。这时你可以自己挂靠在人才市场,或者回生源地。如果档案是个人行为直接挂靠到人才市场的,档案调走是自由的。  3、被返回生源地。如果你什么都不做,学校默认把你的档案打回生源地。  所以,档案应该在单位、人才市场或者生源地。  一、需要补办的档案材料:  1、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补办《毕业生登记表》:  (1)学生本人提交补办毕业生档案书面申请(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原辅导员和原所在学院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一式两份;  (2)学生档案应接收单位出具的“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或“毕业生档案遗失”的证明,并注明“因学生就业需要,请学校予以补办”,加盖公章;  (3)经学工部部长审核签字后,凭以上材料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本人据实认真填写,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凭教务处开具的《毕业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公章。  2、到学校档案室复印个人《学籍卡》和《成绩卡》,加盖档案室公章;  3、到招生办公室补办《入学电子档案》;  4、到校医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开具《体检表》;  5、到学生工作部、团委补办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团员)审批表等获奖证明;  6、到组织部补办组织档案材料;  7、到原毕业高中学校补办《入学前档案》;  8、补办《报到证》(参照《报到证丢失补办程序》)。  二、档案整理程序:  1、学生将以上材料补办后,交原所在学院审核;  2、审核通过后由原所在学院负责装档,密封,加盖学院公章;  3、学院负责将补办的毕业生档案交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  4、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将补办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学生档案接收单位。  因每个学校要求不同,应先咨询校方的具体要求再去补办一天就是225元,一个月大概花费四五千元。
手脚全上,只为可以得到娃娃,不顾围观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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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即公司不小心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弄丢了。这可以说对员工的损失是巨大的,换句话说,在没有补齐档案前就是彻底断了考公务员、进事业单位的路,也丢失了干部身份、党员身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湖综合个人是绝对不容许擅自拿取档案内文件的。若公司私自拿取或者丢失档案,需赔偿员工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但是法律是需要人执行的。
  图一:劳动仲裁结果
  图二:仲裁后的结果,需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执行得是否到位,作为公司的掌舵人肯定是日理万机的,但是民生无小事,还是得亲自督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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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原告杨继业诉称,原告于1961年分配到原宁夏柴油机厂工作,1986年宁夏柴油机厂与宁夏长城机床制造厂合并为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2004年改制为被告宁夏共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工作期间由于所学专业不对口,在两厂合并期间经厂长同意外出联系工作,但最终未能调动工作。1987年9月被告前身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将原告除名,但未通知原告。2007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时,得知自己的档案早已被被告丢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丢失档案赔偿原告下列损失:1、1987年9月至1999年9月共12年的工资损失为50970元;2、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养老保险损失为96971元(161619元×60%),医疗保险损失为3232.38元(161619元×2%);3、从2010年起每年参照宁夏社会平均工资的62%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损失至原告死亡;3、丢失档案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4、赔偿交通费5000元。   被告宁夏共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理由如下:1、原告列本公司为本案被告主体有误。根据宁政办函(1994)30号《关于将长城机器制造厂柴油机部分划归西北轴承厂的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原宁夏柴油机厂部分划转给西北轴承厂,并确认柴油机部分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一并划归西北轴承厂管理,故原告应依法对西北轴承厂提起诉讼。2、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对原告的旷工处理决定是于日作出的,而原告提起诉讼是在日,已经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的20年的诉讼时效。因其自身的过错,其相应的权利已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3、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长城机器厂在日作出的旷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自行离开了该厂,离开后多次回来办理各种事情,对该决定是知道的。而且原告原是宁夏柴油机厂的职工,因政府的行政行为,合并到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的,因此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档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档案在两厂合并时转移到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另外,原告主张的档案丢失的损失与其计算的方式缺乏因果关系,档案的损失不能产生其请求中的损失。其主张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损失,是应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解决的问题,而本案档案丢失是民事争议,不能以此作为损失的依据,其主张的损失计算无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审理情况】   原告杨继业于1961年被分配到原宁夏柴油机厂工作。1986年夏,原告杨继业因所学专业不对口,外出联系工作未果,后迁居北京至今。1986年11月,原宁夏柴油机厂与原宁夏长城机床铸造厂合并成立原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因原告杨继业一直未回厂工作,原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于日对原告杨继业作出除名决定,但未给原告杨继业送达除名决定的手续。2004年原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改制为宁夏共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原告杨继业从宁夏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复印了原宁夏长城机器制造厂于日作出的《对杨继业旷工的处理决定》。   另查明,原告杨继业回北京后未再就业,其户籍尚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派出所。在这期间,原告未办理过各项社会保险。日,原告找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时得知自己的职工档案被丢失。【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已明确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该案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不容置疑,但新的问题出来了,即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赔偿的范围都有那些?因为企业已将职工的档案丢失,职工能享受怎样的退休金无从计算。此正是本案的焦点所在,由此,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已过最长的诉讼时效,应该予以驳回。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时效抗辩,故法院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结合本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被告于日对原告杨继业作出除名决定,从此时起原告的权利就被侵害,故原告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2年内主张权利,但亦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原告于日找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时得知自己的职工档案被丢失,其于日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时,已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民提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原告杨继业于2007年4月找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时得知自己的职工档案被丢失,故其起诉主张权利时,未过诉讼时效。并以此为由将此案发回,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应予以赔偿。至于如何赔偿,因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又不知如何举证,属于法律空白点,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就此案而言,原告自1986年离开单位后回北京,一直未查找其档案,直至2007年4月才开始寻找,其本身也具有过错。考虑到实际情况及我国的相关判例,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6万元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将原告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待遇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劳动者档案丢失,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予责任,其赔偿应作如下计算,以供商榷:其一、综合有关规定看,在现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下,人事档案的丢失,至少影响劳动者以下利益的实现:丧失到要求人事档案的单位再就业的机会;无法办理《就业证》,享受就业便利和优惠;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从而无法领取社会保险金;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而,人事档案的丢失,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在仍然注重“身份”的现代中国社会,由于档案的丢失同时意味着历史和荣耀的丢失,人生的历程出现“空档”,还会因为档案的丢失无法出具组织关系证明、婚姻家庭关系证明等影响生活和工作质量,因此,档案的丢失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其二、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如下分析: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987年9月至1999年9月共12年的工资损失为5097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1986年起就自动离职,被告就此于日对原告杨继业作出除名决定,虽原告于日才知晓,但从日起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工作,从而得到劳动报酬,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要求支付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养老保险损失为96971元(161619元×60%),医疗保险损失为3232.38元(161619元×2%)的诉讼请求,其中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可理解为因被告丢失档案而致原告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继而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按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总和的60%计算,没有任何依据,因为养老保险的征缴不是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但是医疗保险损失根据最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职工平均工资的总和的2%计算是可行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保险损失为3232.38元(161619元×2%)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依据宁夏《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文件)的精神,原告属于通知中的“1995年以前的离岗人员”,如果原告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因原告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养老金。由此亦解决了原告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故由被告承担30000元的该笔费用,即养老保险的损失按30000元计算比较合理,亦是现在唯一可找得到医疗保险损失至原告死亡的诉讼请求的依据。3、要求从2010年起每年参照宁夏社会平均工资的62%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实则是对第2项诉讼请求的重复,相关原理如前所述,其中养老保险待遇本身就包含至死亡止,但医疗保险却不包含,因原告只要求了10年,故可考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死亡止;4、丢失档案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前已对档案的丢失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已做过陈述,此处不再赘述,但原告要求10万元明显过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本身存在的过错,酌情支持20000元为宜;5、赔偿交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6674元的票据,但本人主张5000元,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重庆五中院判决唐晓兰诉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案裁判要旨 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 案情
1990年12月,原告唐晓兰调入乡办企业重庆市星光电热电器厂,其人事档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接收。该局的职能几经变迁由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因被告丢失唐晓兰个人档案,导致唐晓兰2000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后经被告协调,唐晓兰仅办理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500元,这与唐晓兰的年龄、工作经历及资历相近似的退休职工李某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存在明显差距。唐晓兰多次索赔无果,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养老金损失7万元,并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赔偿差额损失900余元至唐晓兰死亡时止;同时请求补发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5000元并报销今后的医疗费用。 裁判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将唐晓兰的人事档案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养老保险损失,由于唐晓兰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缴纳标准和时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对唐晓兰要求被告按月赔偿其退休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唐晓兰现已享受的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对于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唐晓兰无法说明其主张的医疗保险损失的计算方式、标准及具体的损失额度。鉴于唐晓兰的确遭受了经济损失,酌定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 唐晓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对唐晓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参照与唐晓兰所属企业相似经历的同类人员确定原告的养老保险金损失共计17万元;根据相关医疗保险政策,酌定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6.2万元,由唐晓兰自行办理相应的医保手续,以解决今后的医疗费报销问题。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遂改判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唐晓兰经济损失23.2万元。 评析 人事档案是对职工学历、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档案保管单位丢失人事档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档案保管单位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人事档案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权利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案中,侵权事实清楚,关键是如何确定原告不能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本案属普通侵权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构成要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包括损害的范围与大小,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也不利于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侵权责任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如果民事特别法(如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赔偿原则和标准的,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唐晓兰的损失由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两部分构成。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养老保险待遇受职工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与年限、社会保障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个体差异性,无法精确计算,但可参照原告所属企业类似年龄、工作经历的人员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原告享受了超龄养老保险金,与正常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可视为原告的损失,结合我国人均寿命年限,一次性酌定由被告赔偿唐晓兰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损失7万元以及2009年10月以后的差额损失10万元,共计17万元。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二审判决考量了两个因素,一是原告自行办理较高档次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由于原告不能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被告应将参保费支付给唐晓兰,由唐晓兰自行以个人名义办理参保手续,保障其今后的医疗费用。结合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按较高档次的投保费(约58000元)确定为原告的损失。二是适当考虑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参保费。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该险种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此险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费,需终身缴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以此险种参保费计算至唐晓兰达到人均寿命时止,约为4000元,两项合计,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6.2万元。综上,二审判决确定的损失合乎情理,判决是公正的。 本案案号:(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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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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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4月份,李某入职于某啤酒公司,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该公司存放。李某于2000年离职。2007年2月份,李某因调动工作到啤酒厂提取其档案,被告知其档案已找不到了。
2008年3月,李某申请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与啤酒厂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啤酒厂负有举证责任。因啤酒厂未提供出李某已将其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李某的档案,应认定啤酒厂已将档案丢失。因丢失档案造成员工损失,判决啤酒厂应赔偿30000元。
【案件评析】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6年6月13日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引起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失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二、案件点评
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信息库和个人资质的凭据,原始档案以及所记载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择业、工作分配、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以及生活方方面面都举足轻重,甚至对终生都有重大影响。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譬如办不成退休,法院可以判令“失职单位”按照当地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终生经济赔偿。
因此,啤酒厂将李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李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啤酒厂应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转自 新浪博客-法律窝(王丽娟律师)
作者简介:
王丽娟,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王丽娟律师主要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业务。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子邮件:lawyer.。&&
参考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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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千里之外
原创:20篇
转载: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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