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公安局监管支队怎么样拘传证不去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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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拘传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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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深夜到20日凌晨,国内多名记者在博客和微博(.cn)中爆料称,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在广西阳朔采访时,被荔浦县公安局强行带走。据荔浦县政府负责人介绍,当天清晨5时许,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到龙牙屯对何某、叶某等12名暴力阻碍荔浦县法院执行公务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
19日深夜到20日凌晨,国内多名记者在博客和微博中爆料称,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在广西阳朔采访时,被荔浦县公安局强行带走。在周范才出示了相关证件后,荔浦警方仍坚持现场手写“拘传证”,将周范才从阳朔带到荔浦……事件引起了全国媒体同行的强烈关注。
20日,广西荔浦县公安局局长雷贵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误会。他解释说,当时是拘传其他犯罪嫌疑人,记者在现场却拿不出有效的身份证明,才请回去协助调查。20日,周范才已安全返回北京。
&&&记者被拘后进了宣传部 &&&警方没有拘传,这是误会&&&反应呼吁关注记者安全
19日晚11时左右,在一些个人博客、新浪微博和天涯论坛上,陆续爆出“《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被广西荔浦县公安局从阳朔一宾馆强行带走”的消息。
19日,在完成广西荔浦“1·12警民冲突事件”的采访后,记者周范才入住阳朔县美瑞宾馆,晚间10时许,多名警察进入宾馆,以抓捕犯罪嫌疑人为名传唤周范才。周范才拒绝后,被几名警察强行带走。爆料的记者和网友表示,相关情况随后持续更新,请网友关注……
20日1时前后,有网友更新消息称,周范才已联系上,警察强行将其从阳朔的宾馆带到荔浦,随后被送往县委宣传部。警方发还周范才的手机和身份证,说没事了。
据了解,《瞭望东方周刊》是由新华社主管,瞭望周刊社主办,瞭望东方传媒有限公司出品的一份大型时事政经类新闻周刊。日在上海创刊。
被拘后进了宣传部
突然被抓,“轻松”被放,短短几个小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记者昨日联系了《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
周范才告诉记者,本周一和周二,他一直在广西荔浦等地调查“1·12警民冲突事件”。19日晚9时左右,有几个当地的村民表示要向他反映一些事件的情况,还有相关材料,于是他和村民相约见面。采访进行了半个小时左右,七八名警察突然出现了,将在场的村民都带走了,还要将他带走,遭到了他的拒绝。
周范才说:“我当场就向警察出示了采访介绍信,周一和周二,我一直在荔浦采访,当地宣传部的副部长也接受过我的采访,知道我的身份。”但警察坚持要将他带走,并拿出空白的拘传证,要了周范才的身份证,现场填写了拘传证并让周范才签字,遭到了周范才的拒绝。
遭拒后,“警方拿出DV进行拍摄,将拘传证念了,宣布(我)正式被拘了”。同时,警方将周范才的录音笔、手机、包等随身携带物品收走,还对他进行了搜身。
随后,周范才被警方从阳朔带往荔浦,“上警车的时间是当晚10时45分,这是车上仪表盘显示的时间”。让周范才没有料到的是,他被警方带到荔浦后,并没有被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而是被送到前两日他多次出入采访的荔浦县政府大院的宣传部。周范才问警察为何不去公安局,警方的回答是,拘到宣传部来问话。
进了宣传部后,干警就走了,此前接受周范才采访的当地宣传部副部长“接待了”他,声称这是一个“误会”,只是让他来坐一坐,并表示可以“招待”他在当地休息。当时已近20日零时。“住下来”的提议遭到了周范才的拒绝,在他的坚持下,宣传部把他又从荔浦送回了阳朔———他被放了。回到阳朔,已经是20日1 时半了。20日上午7时,周范才乘机飞回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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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什么是拘传?——刑诉法解读65
&什么是拘传?&拘传,就是人们常说的:“被警察带走了。”
我想起一起前几年发生的事情。北京某郊区派出所以涉嫌留容卖淫罪拘传了一批发廊老板。大部分发廊老板都交几万元后释放了,唯有一个40岁的女老板因为店里确实没有小姐拒绝交三万元。由于她不配合警察的工作,遭到一阵阵皮鞋和电棍的“讯问”,警察吃饭时,被带单手带上手铐在上下床的铁架子上吊了起来。晚上,警察们喝完酒回来,才把她放下来继续讯问。讯问方式是把她按在地上,身上压一把椅子,倒背手铐在椅子腿上。四个警察在屋子的四角,把椅子从这角踹到另一角,问一句,踹一次椅子。这位女老板被当做台球供人娱乐了半宿。这位老板的发廊没有按摩床、没有暗室、没有雇过女工,警察一无所获,凌晨将她放了。
她找到了北京市打工妹之家,打工妹之家指派我接待了她。因为我是北京市打工妹维权中心的律师。
这位女当事人叫什么我记不住了,我只记得她身材高大、满脸疙瘩、遍体是伤,观其容貌和郭德纲的相声丑娘娘可有一比。没有人相信她是卖淫女。她坚称她的发廊出来没有按摩项目,更没有雇过按摩女。
我带她去北京市公安局警务监督处投诉。警监处开出证明,让她去医院验伤。一位女记者带她去的医院。诊断证明交到市公安局,警监处表示一定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以后,我就再没有见到过这位当事人。
&几个月后从打工妹之家得到消息,这个当事人被逮捕了、被起诉了。打工妹之家已经为她指派了辩护律师。我见到了这位辩护人。这位律师告诉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留容妇女卖淫罪”,证据是一份曾在这个发廊打工的小姑娘的证言。证人称她曾在这个发廊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男顾客,后来男顾客把他带到该村188号的住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说几年前,确实有一个小姑娘在在她的发廊帮过工,只干了一个月就走了。小姑娘没有做过按摩。辩护律师也去这个村里调查,该村根本没有188号,也没有人知道有这么个男子。
&这个女老板的遭遇比起关押在重庆打黑基地的人可能算不了什么。但一直让我念念不忘。
&但愿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这些都成为历史。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拘传公民?拘传到哪里?拘传后干什么?被拘传人享有哪些权利?什么时候回来?这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问题。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
公安机关拘传的是有犯罪嫌疑,需要找其询问情况的人。一些单位犯罪(如非法经营、制假售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负责人财大气粗,不接受警方传唤,公安机关只得采取拘传措施。
人民检察院拘传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侦查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检察院接到举报,某高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检察院找被举报人谈话,被举报人官大气粗,拒绝检察院传唤,检察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人民法院拘传的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虐待家庭成员案、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财产案,虽然属于犯罪,但被害人不诉国家不能干涉。被害人起诉了,被告人不认为自己犯罪,又不到法庭答辩,法院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
民事案件,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被告不到庭答辩无法查明案情的,法院也可以采用拘传手段强制被告到庭。
拘传具有以下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适用拘传;
2.经传唤能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于拘传。拘传只适用于拒绝接收传唤的人。
3.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完毕后,应当立即放回。
4.被拘传的人不一定是犯罪人。很可能是被错误怀疑,错误举报的人。通过讯问,很可能证明被拘传人无过错。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拘传的规定包含了一下内容。
&& 1.就近拘传
以拘传的方式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能在被告人所在市、县,即被拘传人所在地。可以是被拘传人居住地,也可以是被拘传人工作单位所在地,而不一定是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不允许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异地讯问。
2.在指定地点讯问
讯问地点由办案机关指定,一般是被拘传人住所地就近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拘传人所在单位的保卫科。不可以将被拘传人带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进行讯问。
&& 3.拘传手续
执行拘传任务的办案人员要向被拘传人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证,而是指拘传所用的法律文书。法院、检察院用拘传票,公安机关用拘传证。
&&&拘传是防碍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出示证明文件,是防止警察滥用拘传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只有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警官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在讯问笔录笔录中要写明没有拘传证的原因。
4.拘传的时间
询问完毕应当立即释放。一个小时问完一个小时释放,两个小时问完两个小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是规定必须关12小时。有的警察借拘传故意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12小时,达到惩罚人的目的。这是滥用职权行为。
过去,有的派出所设立“暂看室”,里面关押的人有的关押了十几天,甚至几个月,既不释放,也不送看守所。一问,原来派出所每天开一张拘传证。刑讯逼供多发生在派出所,一旦送到看守所,警察就无法刑讯逼供了。
《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有人理解为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拘传时间,扩大了警察的权力。我认为这是误解。
有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团伙犯罪的嫌疑人,12小时内确实问不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关押11个小时后,突然说出一起重大走私案,眼看12小时就到了,是不是不能继续询问了呢?
实践中,超过12小时的情况很多。法律有没有规定对超时拘传的处罚。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对超时拘传做出限制。
①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拘传才可以超过12小时。
②只有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拘传才可以超过12小时。超过12小时不是延长拘传时间,而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
③任何情况下拘传都不能超过24小时。
&&&5.文明执法
&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一条,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一规定体现了文明执法和保障人权精神。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滥用拘传职权,将公民捆在树上曝晒、冷冻的现象将受到遏制。
利用12小时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轮番轰炸式的审讯、车轮战、不让饭吃、不让喝水、变相体罚的现象也不会再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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