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诉讼交诉讼费计算器法庭要给手续吗?

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
& & &所谓缓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减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的;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在法院立案庭领取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由立案庭庭长审查签字,同时征得院长同意并由院长签字。
所谓缓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减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的;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在法院立案庭领取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由立案庭庭长审查签字,同时征得院长同意并由院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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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在原告起诉时免交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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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 010-(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某法院在制定《关于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规定》中,对原告起诉时能否申请法院免交其诉讼费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只能准予原告缓交,不能同意免交,因为尚未确定诉讼费用的真正承担人,只有待案件实体关系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明确后,如果原告要负担诉讼费而又经济困难,法院方能准予其免交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其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  一、审判阶段,诉讼费的缓、减、免针对的对象是原告或上诉人。  (一)审判阶段,只有原告或上诉人才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预交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并未涉及诉讼费的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8月23日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请示》的复函(即法函〔199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时规定:“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原告要想启动诉讼程序,而又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必须申请缓、减、免并得到法院准许。  (二)审判实践中,被告无需申请法院缓、减、免。被告是否承担诉讼费,只有待判决作出,实体争议明确后才能确定。如果被告败诉需承担诉讼费,法院只能在判决书中确定,并限其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间内向法院交纳;如果被告到期不履行,法院也只能强制执行;如果被告无力给付,法院也无可奈何。因此,被告申请诉讼费缓、减、免在审判阶段不存在,只可能发生在执行阶段,且发生的几率罕见,因为法院一般判决原告垫付或在执行中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收取诉讼费,除非法院单独立案执行被告的诉讼费,而被告又无力给付且主动申请法院减、免,此时方会发生。  二、原告起诉时经济困难,有权申请法院免交诉讼费。  (一)48号文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可见,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困难时,不仅可以申请法院缓交、减交,也有权申请免交诉讼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这里虽然使用的是“当事人”,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显然指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而且是以起诉时来界定。这从第三条列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中更能得到印证,故原告起诉时有权申请免交。  三、缓交、减交、免交适用于起诉时不同经济状况的原告。  (一)缓交适用于起诉时暂时无力交纳,而后应当补交的原告。缓交的期限在《司法救助》第六条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笔者认为,《司法救助》第六条存在问题:“审理期限”不甚明确,是指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呢?还是指该案的结案时间?如果是结案时间,那么结案以什么为标准?司法实践中都是以送达完毕为结案时间。如果法院一旦宣判,或者向一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即使原告不补交诉讼费,法院也失去了制约原告的手段——按撤诉处理。因此,笔者认为该条修改为:“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则更妥当。  (二)减交就是原告部分预交受理费。《司法救助》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免交针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生活又确实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原告。如《司法救助》第三条列举的: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等。  四、原告申请免交不会影响到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承担。  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将“免交理解成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其实,法院批准原告“免交”申请,是指:1、免出原告预交诉讼费;2、案件审结时,如果原告确需承担诉讼费,免除原告承担的部分,并非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败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被告仍应承担诉讼费。《司法救助》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被告仍应承担诉讼费。  另外,对符合免交条件的原告如果只同意其缓交,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因为缓交最长只能缓到判决作出前,审判人员就必须督促原告补交。如果原告仍无力补交,则必须另行办理免交手续,不必要地增加当事人和审判员的麻烦。倘若原告起诉时预交了部分诉讼费,法院准予其缓交其他部分,到宣判前原告既不补交也不申请免交,则法院是按撤诉处理?还是继续审理?这也是个两难的问题。&&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综上,原告起诉时,只要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免交条件,法院应当准予其免交,而非只能批准缓交。作者: 关松筠 王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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