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房产继承房产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关于这个财产分配的问题我们也都知道,在我们国家,近几年来关于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事情也是不在少数,很多人也都是闹上了法庭,那么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问题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财产怎么分呢?在我们国家财产继承分配比例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财产怎么分?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的遗产应由各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可以继承父母共有财产的一半的一半,也就是说目前你父亲名下的财产有你的四分之一的份额。现在他要再婚,这些财产属于属于你父亲所有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将来他先于你的继母去世了,是要他没有留遗嘱,你和继母就是他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没有分得遗产的一半。
  若有夫妻配偶参与继承的,应先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的遗产才属于个人遗产,才能按继承法进行继承。尽管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房产也应为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于她的部分发生继承,父亲和孩子为继承人。
  关于财产继承分配比例
  原则上均分! 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版权所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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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说再婚夫妻房产如何继承
【案情简介】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法律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1、刘某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首先,刘某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刘某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刘某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刘某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其次,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李老太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刘某和李老太的儿女共同继承。刘某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律师提醒: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法律依据】1.《》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有遗赠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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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了,老公死后,婚前房产由老婆和双方子女怎样继承?
我再婚,双方各有一子,但都不在身边。老公的婚前房证上没我的名字,请问老公死后,房屋该由老婆和子女怎样继承?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万州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23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17:03地区:青海-西宁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老公的房产在你老公去世后就转化为他的遗产,是由他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的,也就是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17:06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9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再婚女方的子女无继承权。 17:41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23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这个是由其子女和你共同继承的。 17:41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6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由第一顺序人平均分配,即死者父、母、子女、配偶 20:05地区:重庆-沙坪坝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064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这个是需要平均继承的,【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处理】。 22:25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由第一顺序人平均分配,即死者父、母、子女、配偶 10:18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13594***帮助网友:43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再婚女方的子女无继承权。 17:38地区:重庆-南岸区咨询电话:13508***帮助网友:40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一般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继承 21:18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13350***帮助网友:881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你老公死了,你和他的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有需要,请与本律师联系。 21:28地区:重庆-涪陵区咨询电话:13896***帮助网友:5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老公婚前房屋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你和他的儿子是第一继承人,若你的孩子在和你老公结婚时是未成年,同样享有继承权。 23:06地区:重庆-巴南区咨询电话:13640***帮助网友:4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无遗嘱,原则上由老婆和死亡老公的子女按人头个数均分房产。 15:27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_凤凰资讯
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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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 刘先生和徐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有效。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和继父母以后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会约定互相不再继承对方的财产。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
原标题: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案情简介】徐女士丧偶后独自带着儿子徐江生活,2000年,徐女士认识了离异多年的刘先生,刘先生对徐女士非常体贴,对6岁的徐江也非常慈爱,二人交往1年后准备结婚。刘先生名下有多套房产,因此其就再婚一事征求其与前妻之子刘震的意见。刘震拿出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刘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后,刘先生婚前财产依旧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放弃继承对方财产,称只要刘先生和徐女士签了协议就同意他们结婚。徐女士同意了,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刘先生、徐女士和徐江共同生活在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202号房内。刘先生对徐江十分疼爱,上小学也选择重点小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平时刘先生带徐江上各种兴趣班。2013年刘先生患病,徐女士悉心照顾,徐江也时常从学校到医院照顾刘先生,刘震只来过一次。出院后,刘先生为了让徐女士和徐江以后有住房的保障,便将202号房屋加上了徐女士的名字。2015年刘先生因病去世。刘震要求徐女士和徐江立即搬出202号房,并将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房本、存折等东西交出。徐女士拿出房本给刘震看。刘震看了房本后非常生气,要求徐女士尽快搬出房屋。徐女士表示202号房有自己的份额。不久,刘震找人将徐女士清出202号房。无家可归的徐女士和徐江咨询本报寻求帮助。【律师解读】夫妻互不继承财产约定有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 刘先生和徐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有效。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和继父母以后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会约定互相不再继承对方的财产。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定力。所以刘先生和徐女士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互不继承财产进行约定合法有效,徐女士对刘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即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刘先生依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刘震认为刘先生将202号房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违反了双方婚前协议的约定。李松律师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不影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的处理。202号房是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刘先生有权作出处分,刘先生在202号房房本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视为对徐女士个人的赠与,并不违反当初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另外,签订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变更协议中的约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虽然徐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刘先生其他的财产,但是养子徐江是可以继承的。刘先生和徐江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江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江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震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震和徐江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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