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转业申请后按排工作政府要钱吗

现役军官法要修改啦! -军报记者
现役军官法要修改啦!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工作。端端认真研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后发现,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这一部分中,报告明确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在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方面,要“制定国防交通法,修改现役军官法等”。关于“修改现役军官法”的内容一经披露,就备受关注。
据端端所知,我军军官服役制度建立于新中国初期,以1955年颁布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为标志,经过5次修订,2000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法共有八章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也适用该法。
现役军官法中规定,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现役军官法对任职年限作出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现役军官法还对“军官的待遇”作出了规定,比如“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等等。
关于“军官退出现役”,现役军官法也作出了规定。比如: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该法还明确,除几种特殊情况外,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
对于退役后的安置,该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现役军官法全文虽然不长,但内容丰富。以此为基础,我军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培养人才、推进军官队伍质量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军队有效履行职能使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我军现行军官服役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健全完善,军官职位分类精细化、发展前景透明化、培养使用专业化以及管理保障规范化的程度还不够高。加快军官职业化步伐,是推进改革强军战略和军官管理现代化、解决当前“两个不够”“两个不足”问题的紧迫需要。
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按下启动键,干部政策面临着调整改革。习主席明确指出,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这一重要论述,为军官队伍建设创新发展确立了新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体系”的改革目标和任务,使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成为军官服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习主席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以更好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
军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并在110多个国家实行。具体而言,军官职业化是一种服役制度,其服役性质体现于个人志愿与军队需要相统一;军官以国防和军队事业为职业,根据需要允许长期服役;军官具有与胜任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良好专业素质和培养发展预期;国家提供与军官身份地位相称的荣誉、待遇和安置保障。
通过推行军官职业化,能够增强军官对职业的自豪感和归宿感,把精力和资源集中投入到培养真打实备、思战研战的“打仗型”人才上来,真正锻造适应现代信息化战争要求的高素质军官队伍。
今年年初印发的《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对相关制度改革也作出了相应明确,包括:
进一步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后勤政策制度,构建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
调整军队人员分类,逐步建立军衔主导的等级制度,推进军官职业化;
改革兵役制度、士官制度、文职人员制度;
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和管理机构;
深化军人工资、住房、医疗、保险等制度改革。
所以在端端看来,修改现役军官法是改革强军很重要的一步棋。在依法治军的大背景下,只有完善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制度,改革才有法可依。
现役军官法具体会做出什么样的调整呢?细节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从前面的种种表述之中,大家对其方向应该已经心领神会。相信作为改革强军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现役军官法将会为我军军事人力资源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推进军官职业化提供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这里,端端给各位奉上一个之前制作的图解,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收藏。文尾还有现役军官法全文哦,资深军迷可以自己研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修正)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第三十一条 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日起施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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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触,加载更多哪些退役士兵可优先安排工作:量化评分标准公布|解放军|退役士兵|军队建设_新浪军事
哪些退役士兵可优先安排工作:量化评分标准公布
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将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将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将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将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多次立功受奖、打算明年退役的北京军区某旅四级军士长王栋才对退伍后的职业发展信心满满。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近日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他退役后可以优先得到安置。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此举旨在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这是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项惠兵举措。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军务部有关领导介绍,《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办法》对量化评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设置的计分项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奖、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艰苦边远地区、涉核岗位和参加作战8个方面,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士兵服役情况。
  《办法》同时规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和档案弄虚作假的要作减分处理。
  《办法》明确了军地相关部门的职责,士兵所在部队主要是按规定整理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档案等材料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
  办法全文如下:
  民政部、总参谋部印发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技师(二级),计7分;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四、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新浪军事)
(编辑:S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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