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机关单位信息怎么写的办公室怎么配

小偷专盗机关单位领导办公室
来源:网易今日早报
今年3月份以来,江苏常州溧阳的国土局、房管局、卫生局、供电局、老龄办、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务集团等多个政府部门、单位接连被盗,而且小偷居然都盯上了领导办公室,踹门入室后,将电脑、名烟、名酒、名茶等贵重物品一股脑卷走。
多家政府机关领导办公室被偷
今年3月12日晚上9点39分,溧阳国土局大楼一片沉寂。突然,一名身穿土黄色夹克的男子进入了监控画面。不过,因为没有值守人员,这名男子并没遭遇到“阻力”,很快沿着楼梯往上走。9点52分,这名男子再次出现了。他手上已经大包小包拎满了东西,头上还多了一顶白帽子。
第二天一早,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几位领导的办公室被盗了。就在溧阳警方立案调查,排摸作案嫌疑人时,3月15日,溧阳供电局也遭贼了。供电局二楼一间办公室房门被踹开,被盗现金2000多元。一位局领导失窃了一块翠佛堂玉器挂件。
接下来的十几天时间里,溧阳交通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集团、水务集团、房管局、拆迁办等近10家政府机构、单位遭贼。
其中,国土局又被小偷惦记上两次,被偷走中华烟等名烟十余条。
经过串并案,警方发现,2012年12月底,今年1月、2月、3月初,溧阳城区某镇政府、老龄办、天目集团公司、木材公司也都发生过被盗案件。嫌疑人身形像极了在国土局盗窃作案的黄衣男子。
通过调查,警方从案发现场寻找的一些物证发现,嫌疑男子为溧阳本地人、有着盗窃前科的80后男子马某。
最疯狂时,他几乎每天都作案
马某今年29岁,2008年因盗窃被溧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一直混迹社会。落网后的马某交代,他发现有些机关单位表面戒备森严,但其实安防漏洞很大,再加上曾听说有小偷专门偷政府机构,收获还不小。他觉得自己有盗窃经验,攀爬技巧也不错,完全可以好好赚上几笔。而且在众人的认知里头,有贵重物品的一般多为局领导办公室,于是,就将“财路”盯住了这些“领导”办公室。
今年2月21日夜间,他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下子偷了2瓶洋河海之蓝白酒、3条软中华、白茶1斤,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让他“信心满满”,随后在溧阳多个政府机构频频下手。
3月中旬,是他最为疯狂的时候,几乎每天都作案,他偷了供电局后,又觉得自来水公司也是有钱的主,第二天就直奔水务集团。偷了政府机构后,他觉得一些城建集团财大气粗,便瞄上了天目集团、路桥公司和拆迁办,也都接连得手。其中在某集团公司,一出手就偷到了现金万元、商场购物卡万元。
从警方的调查来看,马某多在盗窃前提前进入这些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探点”,摸清办公室、局长办公室多在哪些方位,是否有专人值守,以及值守人员什么时候睡觉。因此,他一般选在午夜和凌晨进入政府机构盗窃。他攀爬技术不错,从窗户和阳台入室后,再前往目标房间,将房门踹开后就动手。
在审查案件中,办案人员称,他把溧阳15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都偷了个遍,“就差公安局,他还没敢下手。” 目前,马某因涉嫌盗窃罪,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原标题:小偷专盗机关单位领导办公室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网易今日早报,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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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揭秘一下机关单位的办公室配置,有理有据有明文规定,信息量很大,慢慢看。
  首先,来看一个新规:6月20日,也就是 今天,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这份标准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包括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条款蛮多,大家看看中央机关办公室里的东西,到底是多少钱买的。以下图片,可以 点开看大图哦!首先是: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表格里字蛮多的,特别是“数量上限”部分,按人数不同标准不同。规定挺细,比如, 电脑费用里要包含装软件的价格,打印机分黑白和彩色、A4和A3。
  这是第一份表格,办公设备。接下来是第二份: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按照文件规定, 配置数量不得超出,价格上限不得超出,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还可以用的,要继续使用。至于名贵木材,就更别想有了。
  既然是一份新规,那老规定是怎样的呢?联播君搜索到了2011年出台的这份老规定,对比了一下,行政经费这几年是从严从紧控制的,所以总体来看, 价格标准和数量上限都没有提高,不少项目还下调了,使用时限则增加了。
  比如:
  ●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从5年延长到6年。
  ● 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普遍从10年延长到15年以上。
  ● 台式、便携式电脑的价格上限,分别从6000元、10000元一台,下降到5000元、7000元一台。
  福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最新一份的相关规范文件,是日起施行的,执行的标准基本等同或者低于当时中央机关执行的2011版规定,比如办公桌椅、电脑都会便宜一些;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中央机关是5年,福建当时普遍已经是6年及以上。
  联播君了解到,福建省目前继续实施现有标准,各市县根据省里标准参照执行。
  在财政部出台新的标准情况下,福建有可能进行相应修订。
  我们来看看这份或许快要修改的标准,同样也是分成两个表格,先来第一份,记得可以 点开查看大图:
  办公设备预算标准
  联播君发现了空调!现在的天气,没有空调坚持办公还真是蛮难的。联播君没有搜索到中央机关的空调设备标准,有资料的朋友,可以告诉联播君。看完办公设备,我们再来看看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预算标准
  最后,再来复习一下办公室面积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里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都在下面这个图了:
  标准都有了,大家对照着各自单位看一下,是不是真的照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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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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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揭秘《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
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代拟稿)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府z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根据国家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老职工和新职工的界定
《实施方案》所称“在编职工”是指入市、区财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本规定所称“老职工”是指日(含此日,下同)入市、区财政编制(含离退休)且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本规定所称“新职工”是指日后(不含此日,下同)入市、区财政编制且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二、老职工和新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未购房老职工的住房问题,区别以下两种情况予以解决:
1、日前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但未购房的老职工(含离退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由政府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这部分老职工。
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制订,报市房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按照经济适用房分配程序未分配到住房,以及放弃分配经济适用房的老职工,按规定发放未购房补差款。
2、日前不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老职工,按规定发放未购房补差款。
(二)未购房新职工的住房问题,采取发放未购房补差款的方法解决。
三、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发放办法
(一)面积补差单价的确定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含六个区)职工面积补差单价统一确定为7030.35元/平方米①。①面积补差单价是按照2006年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9230.35元/平方米)和原安居房价(2200元/平方米)差价计算的。
(二)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务(级)的认定
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市政府第88号令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下限标准执行。
1、老职工的职务(级)以人事部门认定的日前的职务(级)为准,此后职务(级)发生变动的,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一律不再进行调整。
2、新职工的职务(级)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毕业分配和新参加工作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的职务(级)为准;
(2)调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且在200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日前的职务(级)为准。调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且在日后参加工作的,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的日后参加工作时的职务(级)为准。
(三)未购房补差款的发放办法
未购房补差款逐月等额发放,建立个人补贴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未购房补差款累计最长发放期限为30年(360个月),因各类原因停发工资时,未购房补差款同时停发。职工夫妻分别按各自职务(级)标准和工资来源渠道发放。
各职务(级)职工逐月发放的未购房补差款标准为:市级2088.86元/月,局级1810.35元/月,处级1392.58元/月,科级1114.06元/月,一般干部974.80元/月。
(四)未达标补差款的发放办法
未达标补差款一次性发放完毕。
未达标补差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差金额=(面积差额×面积补差单价)/2
面积差额=各职务(级)下限面积标准-已购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按职工的工资来源渠道解决,分别由市、区财政发放; 职工出市、区财政编制的,市、区财政停止发放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
2、无行政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比照相应行政级别职工的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标准执行。
3、老职工于日后在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发生了调动的,按其现所在单位参加经济适用房分配或发放未购房补差垮、未达标补差款。
4、职工可申请一次性补发在本单位已有工作年限的未购房补差款,在市、区两级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入已有工作年限,在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计入已有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各职务(级)职工申请一次性补发的未购房补差款标准为:市级1464.66元/月,局级1269.37元/月,处级976.44元/月,科级781.15元/月,一般干部683.51元/月。
5、领取未购房补差款的职工须退回所租住的政策性住房或交纳市场租金。市、区政府周转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参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确定。
6、职工调入我市前,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了一定期限的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的,其已领取的累计发放期限在我市规定的发放期限(30年)中相应扣减,在剩余期限中根据我市面积补差单价、面积标准和剩余期限利息因素所确定的未购房补差款逐月发放;原已领取的累计发放期限内,我市与其原工作地的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之间的差额不进行补贴。
7、下列职工不纳入经济适用房分配和未购房补差款发放对象,可按规定发放未达标补差款;
(1)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签订了政策性住房购买合同或交付了购房款的(包括已取得了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的);
(2)职工通过离婚、结婚等变更产权方式拥有了政策性住房的;
(3)职工参加了有关单位的集资建房,按照集资建房合同规定交付了购房款,没有向政府支付市场地价的;
(4)职工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购买了政策性住房,调入我市后没有退房的;
(5)职工已购买了政策性住房,但在日后由于退房、离婚等原因不再拥有政策性住房的;
8、职工从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的,不纳入经济适用房分配和未购房补差款、未达标补差款发放对象。
9、职工已领取了未购房补差款,如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须将已领取的未购房补差款退回原发放单位。
10、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发放应考虑事业单位改革因素,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相衔接。
11、各职务(级)职工的未购房补差款标准应考虑市场商品房价变化等因素,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一)本规定所称政策性住房包括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二)市房屋委员会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组织人事、规划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扎扎实实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三)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参照《实施方案》和本规定执行,其实施方案报市、区房改办备案后执行。街道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办法按照所在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应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指导下建立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情况档案,记录职工家庭购买政策性住房情况以及领取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期数、金额等情况,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情况档案纳入职工人事档案管理。
(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及采取谎报瞒报等手段骗取货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资金外,还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严厉处分。
(六)本规定自2007年___月1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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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说明
日,我市发布实施《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府[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发布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积极组织实施,并结合实施中的问题,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就《补充规定》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补充规定》的起草背景
《实施方案》发布实施后,许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通过不同方式向市领导和我办反映他们对《实施方案》的意见。2004年4月后,我办还收到了3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和提案。大家所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实施方案》规定的未购房补差款发放对象仅局限于日前符合购房条件的老职工,没有包括其他老职工和之后新调入职工,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实施方案》中对面积补差单价、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具体标准也没有明确。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实施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宗衡市长、锐锋副市长指示我办要研究如何完善《实施方案》的问题。2005年起,我办根据市领导指示,按照国家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基本政策,结合《实施方案》存在的实际问题,起草了《补充规定》。在起草过程中还征求过各区建设(住宅)、房改部门的意见。
二、《补充规定》的政策依据和参照文件
《补充规定》的政策依据和参照文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发[1998]23号精神
1998年,我国开始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国发[1998]23号文)提出,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我国许多城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都是根据国发[1998]23号文的上述规定制定的,即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无房的新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1988年我市房改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中所包括的住房补贴不同于国发[1998]23号文规定的住房补贴。国发[1998]23号文规定的住房补贴是针对无房和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类似于我市的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类似于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厅字10号文和厅字8号文精神
日,中办、国办转发建设部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厅字10号文)。厅字10号文提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和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日,中办、国办转发了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厅字8号文)。厅字8号文的主要规定是:调整(提高)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无房职工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利用危旧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建立职工周转房制度。虽然厅字8号文适用范围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但为其他城市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三、《补充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补充规定》的核心问题是完善《实施方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妥善解决2002年底前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老职工及其之后调入新职工的住房问题。《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对日前入编但不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老职工发放未购房补差款;对日后入编的未购房新职工发放未购房补差款;明确面积补差单价标准、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标准以及发放中具体政策问题。
现就《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2002年底前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老职工及其之后调入新职工纳入未购房补差款发放对象
按照国发[1998]23号文的要求,对于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因此,其他城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规定的住房补贴主要对象是,没有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的老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以及住房未达标职工。这些职工按其职务面积标准,在一定年限内领取住房补贴(我市称为“未购房补差款”),专项用于解决其购房问题。
我市《实施方案》主要考虑解决原来实物分房阶段的遗留问题,按照分配全成本微利房条件规定未购房补差款的发放对象。即在日前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职工,在没有购买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主要是在建的侨香村和深云村)才可以领取未购房补差款。日前不符合分配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老职工和之后调入的新职工不发放未购房补差款。这是我市《实施方案》与国家规定、其他城市货币化政策最显著差别。国家建设部主管房改工作的领导十分关心我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曾明确提出希望我市稳妥研究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在《实施方案》基础上,将未购房补差款的发放对象扩大到2002年前在编及其之后调入的无房新老职工。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有助于这些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
(二)明确面积补差单价、未购房补差款、未达标补差款标准
《实施方案》对面积补差单价和未购房补差款、未达标补差款标准的确定原则进行了明确,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面积补差单价是确定未购房补差款、未达标补差款标准基础。面积补差单价测算原则是:通过夫妻双方分担的方式,补足市场商品房价格与全成本微利房价格之差,让职工可以到市场购买一套与其职务面积相当的商品住房。由于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预计在2007年内发放,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议定的倾向性意见是,选取2006年全市市场商品房价格(9230.35元/平方米),与上一批彩田村全成本微利房价格(2200元/平方米)的差额(7030.35元/平方米)作为面积补差单价。由于无房职工的未购房补差款是按月发放,职工主要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市场商品住房,其未购房补差款发放期限为30年,因此,各职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乘以面积补差单价,按照夫妻双方分担的方式,考虑利息因素后,分摊到每月,就可测算出各职级干部未购房补差款月发放标准。按照不同利息因素测算的发放标准详见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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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市未购房补差款与其他城市的差异
我市《补充规定》所提出的各职级职工未购房补差款月发放标准高于厅字8号文规定北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标准,也高于广州市的标准(相应的标准见附件2)。这种差异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住房供应渠道的不同。《实施方案》发布后,我市基本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的完全货币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可能申请购买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其住房问题主要通过市场解决。按照目前的政策,北京市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货币化改革后仍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按照相应的住房供应渠道,其未购房补差(住房补贴)标准应有所不同。
2、计算面积补差单价、未购房补差(住房补贴)标准参照的标准有所不同。未购房补差(住房补贴)是按照面积补差单价确定的,面积补差单价又是根据一定的住房价格核定的。1999年的厅字10号文的标准是按照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的。广州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按照货币化改革开始时广州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且多年没有调整。2005年的厅字8号文的标准是按照北京市去年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约5000元/平方米)确定的,所以其标准高于厅字10号文。我市的面积补差单价、未购房补差(住房补贴)标准是基于(无房)职工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能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前提确定的。只能选取市场商品住房价格作为测算的因素。
3、计算补差款的职务(级)面积标准的确定时限不同。我市干部职工的职务(级)以日前为准的,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此后一律不再进行调整(工资中的33%住房补贴随职务(级)进行调整);北京市和广州市的干部职工职务(级)发生变动的,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可按新职务(级)进行调整。因此,我市的标准高于北京等城市。
四、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发放规模和资金需求预测
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发放规模和资金需求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按照补差单价7030.35元/平方米,面积标准下限,参照社保基金存款年利率2.52%,30年发放期计算):
1、日前符合购房条件但未分配到经济适用房的老职工
据统计,日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数量约6700人,侨香村和深云村经济适用房即是按照此数量进行规划建设的。预计基本不会有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预测数量为0。
2、日前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老职工
按照2002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统计结果,截止到日,市级财政发工资的这些职工据统计约6500人,按局、处、科及一般干部分别占2.5%、12.5%、85%,分别按照局级1810.35元/月、处级1392.58元/月、科级1114.06元/月进行测算,预测资金需求数量约为9097万元/年。
3、日后调入的未购房新职工:
根据市编办提供的有关数据,截止2005年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日后调入的在编职工约为5000人,假设这些新调入职工全部没有购买政策性住房,按局、处、科及一般干部分别占2.5%、10%、87.5%,分别按照局级1810.35元/月、处级1392.58元/月、科级1114.06元/月进行测算,预测资金需求数量约为6956万元/年。
4、未购房的新、老职工申请一次性补发的未购房补差款: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可申请一次性补发在机关事业单位已有工作年限的未购房补差款(不计利息)。上述第2、3类职工合计约11500人,按照局级1269.37元/月、处级976.44元/月、科级781.15元/月,按平均工作年限5年计,资金需求数量约为56280万元/年。
5、未达标的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未达标补差款:
按照2002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统计结果,市级财政发工资的未达标老职工面积差约,按补差面积单价7035.35元/平方米计算,按夫妻双方承担原则,预计财政资金需求数量为40168万元。
五、关于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发放方式的建议
《实施方案》规定,未购房补差款由单位逐月分期等额发放,未达标补差款以现金形式在三年内发放完毕。从全国范围内看,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发放方式既有现金随工资一起发放,也有参照公积金管理方式建立个人补贴专户进行“专款专用”。我办意见,为了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差款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兼顾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因素,建议采取建立个人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将补差款划入个人专户,个人购房后支取,以实现“专款专用”。
六、关于未购房补差款的利息因素
我办认为,未购房补差款按一定年限发放,应考虑一定的利息因素。利息因素的选择有两个备选方案:一是按5年以上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年6.84%),是考虑职工用未购房补差款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据此测算了30年发放年限的月发放额,见表3,二是按一年期固定存款利率(年2.52%,个人社保帐户即是执行此利率),据此分别测算了30年发放期限的月发放额,见表3。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与其他工资改革的衔接,政府有关部门会议意见倾向与第二种方案。
七、关于2003年1月日后职务提升人员面积标准的建议
《实施方案》规定各级干部职工的面积标准以日前为准,此后职务提升的一律不再进行补差。机关干部(尤其是日后职务提升的)对这条规定意见较大,我办认为,这条规定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与其他城市的做法(职务提升后执行新的月补贴标准)有所不同,并且与实物分房时期允许干部调房的待遇差别太大。因此,我办建议,对于2003年1月日后职务提升的干部职工,已购房的按照新职务进行面积补差,未购房的从提升当月起按照新职务对应的标准发放未购房补差款。
八、关于调整补差面积标准的建议
《实施方案》规定,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的测算均以各职务(级)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限为计算标准。多年来,我市分配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均按上限标准建设分配。《实施方案》发布后规划建设的侨香村和深云村按中限标准建造。这种差异造成了货币化改革前后职工实际享受的住房面积的差异。此外,未购房补差款和未达标补差款执行夫妻分担原则,因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反映,领取未购房补差款、未达标补差款与原来住房实物分配享受面积标准差距较大,实物分配更“划算”。虽然《补充规定》延续了《实施方案》的规定,使用了低限标准。但综合以上情况,我办建议在《补充规定》中采用中限面积标准方案。
附表:1、《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内容对照表
2、深圳、北京、广州三市住房货币补贴比较表
3、2006年市场商品房价和未购房补差款金额测算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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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2003年6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深府[号)出台,深圳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政策由于这份文件的诸多不公平不合理而存在重大缺陷,深圳新闻网于2003年开始悬挂了热帖“《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至今,已经达80多页跟帖,堪称深圳新闻网第一长帖第一热帖。广大的公务人员都在密切关注后续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的内容,都期待着能修正深府[号的缺陷,切实解决广大无房人的住房问题。近来报纸上公布了深圳市国土房产局的2007年工作进度安排,称《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6月底前执行。现把相关文件列在下面,请大家予以讨论,讨论出真知。以前的讨论已经把《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探讨得比较透彻,希望这次主要针对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市政府代拟稿补充规定讨论。希望大家以审慎、理智的态度提出中肯的支持意见、批评意见和建设性的解决办法(即符合国家和省房改精神、切合深圳实际,在市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在全市住房体系建设框架内、能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热点难点能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的可操作意见),不要谩骂,要实事求是地表达诉求,现实的诉求渠道不畅,希望网络的诉求渠道能够畅顺。以下是将贴出的文件拟稿或原文: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代市政府拟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等待批准);
2、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说明(随补充规定一起报市政府,作为辅助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包括起草工作思路等很多实质性的东西在这份文件里有体现);
3、国发[1998]23号文;厅字10号文;厅字8号文;粤府[1998]82号文(以上均是制定补充规定的上级文件依据)
不难发现,补充规定基本是在深府[号文的思路和脉络下继续往前走,导致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越加放大,这么几年来的报刊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议案提案、网友的急切盼望、深入透彻的讨论都成了白努力。非常震惊某些部门无视、践踏正当权益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补充规定至少延续了以下缺陷:
一、不了解民情民意,文件制订缺乏群众基础和普情掌握。这一点在补充规定里的“文件起草背景”看得很清楚。起草背景应当是就文件制订的大的政策环境和走向、解决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民意诉求、存在的突出矛盾等进行准确概括。这方面在深圳新闻网上的热帖“质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探讨得相当透彻,但其中的精华意见并未得到注意和体现。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底层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是阳光工资,存折外没有任何收入,工作10年左右的人工资在5000元左右,上下幅度1000元。这就是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部生活来源。不客气地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是在糊弄市政府,他们曲解民情民意,无视群众的心声,报给市政府的书面材料并没有反映真实情况。可以想见,没有建立在实际基础上的住房政策,一旦执行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二、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不符合,部分甚至背道而驰。通过研读文件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地方,偷换概念、延长期限、雪中不送炭锦上更添花的细节规定比比皆是。简单举几个例子:
1、住房实物分配的概念,国家是指无偿的分配,而深圳的规定把它换成了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实际上,深圳从来就未无偿分配住房,即便是从前的福利分房,也是个人支付了成本价或准成本价的。
国家要求停止的是无偿分配的实物分房,而不是个人也要支付成本(准成本和全成本之分罢了)的经济实用房也停止。国家的精神是两条腿走路,即个人要支付一定费用、政府和单位承担一定费用(补贴形式),同时政府每年要规划建成经济适用房,以供应中低收入家庭。
2、把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换成了只对社会平均工资以下人员对象,这和国家的规定完全是南辕北辙。国发[1998]23号文、粤府[1998]82号文是鼓励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但深府[号文和补充规定硬生生地明确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深圳借概念的模糊,把经济适用房弄得让人费解。
国发[1998]23号文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与国家的政策精神相悖,深府[号文和补充规定代拟稿都规定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低收入家庭完全走商品化购房路子,整个方向完全变了。这一点,不知道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有没有向市政府汇报清楚。
3、省规定住房补贴总额在15-20年内发放完毕,但深圳规定在30年内,近乎无限延长的补贴期限,表面看来是发放期限长增长大家的福利,实际上在补贴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延长发放期限,让增加购房能力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4、国家并未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房须和结婚等条件挂钩,但深圳规定必须挂钩,这样那些响应国家晚婚号召的青年就成了牺牲品,这次侨香村、深云村最后一批安居房限定在2002年底前结婚的在编人员就是明证。这一点广大无房人反映最强烈。
5、住房补贴的发放,国家、省都是针对无房户,但深圳的规定和做法就“普及”到了所有的人,并且按职务级别来发放,这样那些已经分了房并且职务高高的同志每月都在领取远远比无房的低层工作人员高的房补,这合理吗?这与上级精神相符吗?有限的资金没有用来切实解决住房困难人员的问题,反而被“普调”工资了。
6、国家和省都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深圳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来就没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付、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但深圳在补充规定中以个人专户“替代”住房公积金,这样已经很有限的房补就成了墙上画水中月,看起来很美实际上没份。这个在补充规定的第五大点能看到。
7、国家规定政府每年都要规划建设一定的经济适用房,但深圳是不定期建设,自深府[号文出台后,干脆宣布侨香村、深云村是最后一批安居房了以后不盖了,这实际是属于行政不作为。
8、时间因素对于广大无房户非常重要,住房是必需的消费品,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有关政策迟迟不出,使得政策不明朗没个说法和交代,广大无房户真是急白了头。
很多了,篇幅限制,不多列。
三、制订程序上不透明,未广泛征求机关事业单位当事人意见,影响如此大、牵涉面如此广的热点政策,只是征求了发改、财政、人事以及建设、房改等部门意见,基本是在小范围内转,且是机构意见,广大无房人的意见没有丝毫考虑。
制订时限严重拖延,问责不作为或作为滞后完全成立。政府行为是有时限的,特别是涉及这么多人的住房问题的政策,出台的及时与否,关系重大。如果等到30年后再出台政策,那时中国的转型期已经结束了,现在的各类问题也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但那时现在的无房人也已经退休了。
四、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做法不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在为社会为政府努力工作的时候是不怕困难不畏艰险的,加班加点积极创新亮点不断,不能让他们只讲奉献不食人间烟火吧。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补充规定里也列出了他们的具体人数,如此多的人的基本的住房问题不妥善解决,怎么能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难道真要他们长期拥挤在狭窄的空间为人民工作么?难道真要他们因为无力把父母接来同住、而内疚自责愧对内地养育他们长大供养他们读了大学的父母双亲么?
建议:一、检讨深府[号文,补充规定审慎弥补缺陷。补充规定在制订程序上提倡“开门搞论证”,广泛征求机关事业单位当事人意见,尽量吸取网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意见;在制订时限上要有明确要求,不能一拖又是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二、希望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人员更新或加入新鲜血液,把原住宅局(即起草深府[号文的原班人马)调整,让起草补充规定的人有新面孔新气象。这是气话,但也是实话。
三、希望侨香村、深云村的分配取消2002年底前入编限制和2002年底前必须结婚的限制,改为根据入编时间、学历、职务级别、结婚与否、双职工、特殊加分等排队,以分数高低取决,实现相对公平。这也是网络讨论最关注和最赞成的地方,如果这样操作,就实现了相对的多数公平。
四、希望还原经济适用房的本来概念,继续建设经济适用房,且每年都有规划和建成,在选址上向北京学习,考虑地铁沿线。这一点3月份召开的人大会议上,赵钟锋等代表所提提案就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五、改变原来公务员居住小区专门选址、单独建设、定向分配的做法,不要实行公务员小区,而要实行各行业各群体混居,避免形成特殊群体专属区域,如现在的梅林一村、莲花北、景蜜等社会意见很大的公务员小区。
做法是:建成经济实用房小区或者取得一般商品房小区的按比例的经济实用房发售权后,对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按分数排队。
千言万语一句话:政府不能无所作为,不能作为迟滞。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百姓民生福利,字字重千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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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公车没分房的2002以后的公务员,其实整天口袋空空.一醒来就欠了一屁股债,真是风光地做公务员.痛苦地做房奴.做个低层的没房的公务员有屁用.改革办的人是享尽福利说话不疼.
人至贱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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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公务员内部也分三六九等。。。
蛋炒饭是一个快乐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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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年,2002年以后的有实权了,也会下发对他们有利的文件,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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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务员好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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