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陈版主,新旧股东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宝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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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guar 于
22:50 编辑
看红字部分!!!!!!!!问题一:
【例题】2×13年1月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进行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一次性授予甲公司100名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 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甲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甲公司限制性股票。甲公司在授予日收到所有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股款7 200万元,并于当日办理完毕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经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为4 500万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5元/股)。2×13年至2×15年每年年末,在达到当年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解锁400万股。当年未满足条件不能解锁的股票由甲公司按照每股6元的价格回购。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年末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每年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5.5%,且每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假定甲公司2×13年度至2×15年度,甲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均达到6%,实现净利润均为1.6亿元。截至2×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均在职。& & 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 要求:编制甲公司2×13年度至2×15年度有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陈版主,该题目解锁条件要求的是每年,而不是当年那么2013年年末的解锁条件为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实现净利润为1.6亿元&&2014年年末的解锁条件为年,净资产收益率均达到6%,实现净利润均为1.6亿元这么理解对吗???????????????问题二:A公司为上市公司,日,A公司向2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予了1 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为8元,授予后锁定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为申请解锁考核年,每年的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即450万股、450万股和600万股。经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5 000万元。各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如表
A公司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锁业绩条件[size=9.0000pt] 业绩条件第一期2012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25%第二期2012年和2013年两年净利润平均数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30%第三期年3年净利润平均数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题目中说,2012年授予后锁定三年,那2012年授予的不是得2015年才能解锁(且满足可行权条件)?可是按照题目的意思,不是第一期在2012年满足可行权条件后就可以解锁???????
问题三:将问题二中的业绩条件修改下A公司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锁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第一期2012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25%第二期2013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30%第三期2014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40%那么在该情形下,2012年应当确认的费用还要将第二期、第三期的股份支付计划分摊计入2012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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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这里还是分三批解锁,每一批的解锁条件应该是互相独立的,某一批解锁条件的满足与否对其他批次不产生影响。
另外,授予价格是3.75元/股,但为何回购价格是6元/股,而不是按照授予价格原价回购?
我理解这里还是分三批解锁,每一批的解锁条件应该是互相独立的,某一批解锁条件的满足与否对其他批次不产生 ...
帮忙看下,第二、第三问
各期行权条件互相独立,以后各期的费用中对应于本年度的费用应继续照常确认在本年。&
本帖最后由 suguar 于
00:32 编辑
谢谢陈老师的指点,已经弄懂了一点点
请教陈版:
(1)公司2013年2月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高管及特殊贡献人员,无任何业绩条件,共100万股权,其中分为两次行权,价格为较行权时上一年的每股净资产略上浮。2013年3月行权40万股,行权价格为2.2元(每股净资产为2.15,无任何外部投资人);2014年6月行权60万股,行权价格为2.4(每股净资产为2.3元,2014年1月外部机构投资价格4.5元)。
假设2.2元为授予时的公允价,那2013年如何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 &可立即执行的股权部分:0
& && &要在14年行权的期权部分:2.2*60万=132万元
(2)2015年4月公司再次股权激励,共210万元股,当年5月行权70万股,价格为2.6元,2016年、2017年各行权70万股,行权价格均为较行权时上一年的每股净资产略上浮。2015年6月有机构投资人增资,价格仍为4.5元。那申报报告如何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 &可立即执行的股权部分:(4.5-2.6)*70万=133万元
& && &要在16年、17年行权的期权部分:4.5*70万+4.5*70*1/2=472.5万元
& & 共605.5万元
请教,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2013年时因为没有PE入股价格可供参照,建议采用收益法或市盈率法等进行评估以模拟在该时点上引入PE的入股价格。另外2015年4月的股权激励递延到以后年度行权部分在2015年的股份支付费用可以按月折算。&
谢谢陈版. 操作中我们确实也是按月计算的,上面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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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主及各位朋友,该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为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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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幽灵天皇 于
16:55 编辑
陈老师,我目前在对一个拟挂牌三板的公司进行财务尽调,公司在2015年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A和法人B,两者的关系为:自然人A为父亲,法人B由儿子和儿媳两人成立的公司,目前三人在公司的职务均为董事及高管。目前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在2016年增资1000万,以1元/股进行增资,增资时点公司每股净资产大概在1.3-1.5元/股,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认定为股份支付,对差异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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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以下问题:
1、这三人中谁是实际控制人?有无一致行动关系?
2、在低价增资时是否约定了受益方需在公司任职或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否则原价收回低价增资的股份?
考虑以下问题:
1、这三人中谁是实际控制人?有无一致行动关系?
2、在低价增资时是否约定了受益方需在公 ...
陈老师,目前券商还没有确定是认定三人为一致行动人还是父亲一人为实际控制人,请问父亲一人为实际控制人和三人位一致行动关系共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区别吗?
低价增资时未约定需在公司任职或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公司该次增资其实也只是为了满足公司在业务上一次投标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才做的增资行为。
考虑以下问题:
1、这三人中谁是实际控制人?有无一致行动关系?
2、在低价增资时是否约定了受益方需在公 ...
陈老师,目前券商还没有确定是认定三人为一致行动人还是父亲一人为实际控制人,请问父亲一人为实际控制人和三人位一致行动关系共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区别吗?
低价增资时未约定需在公司任职或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公司该次增资其实也只是为了满足公司在业务上一次投标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才做的增资行为。
如果儿子儿媳二人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则其低价增资被认定为股份支付的可能性会增大。这个案例可能需要更多信息才可作出判断,建议与券商、律师充分沟通,首先对该增资交易的目的获取合理解释。&
陈老师,目前券商还没有确定是认定三人为一致行动人还是父亲一人为实际控制人,请问父亲一人为实际控制人 ...
好的,谢谢陈老师,到时候会跟券商和律师对该事项在进行沟通。
那一般对于实际控制人兼高管,其低于公允价值或账面每股净资产增资,是不是可以考虑不认定为股份支付?不知道陈老师有没有对于这个判断相关的依据或者相关解释,或者相关案例,因为我大概看了下会计准则的股份支付章节所描述的案例情况与该情况不太一样
谢谢陈老师
对于实际控制人兼高管的低价增资,如果同样设置了服务期限条件和/或业绩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将丧失低价授予的股份的,则也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反之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计学撮要对实际控制人低价增资是否作为股份支付的判断
(1)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低价增资:实际控制人兼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高管(通常任董事长)的双重身份,但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显然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即其从该公司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是基于其所持股份取得的股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财产性收入,而不是董事费等薪酬性质的收入。因此,对于实际控制人的低价增资,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这只是一般原则,不排除某些例外情况。我就遇到过实际控制人增资还设置业绩条件的(被券商和财务顾问误导了),这时只能做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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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布丁198601 于
15:52 编辑
A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准备做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1、大股东将自己的部分股份低价转让给持股平台(实质是自己转让给自己),这时候不做会计处理
2、达到股权激励的条件时,股权激励,在持股平台上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核心技术人员,这个时候是否需要会计处理呢?
对于持股平台: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挂牌公司,是否应取得服务的主体是挂牌公司,需要确认成本费用和追加投资呢?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忘录3号“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新三板公司是不是没有明文禁止规定呢,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有这样的实务操作,该如何会计处理,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授予日是指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实务中这个公允价值一般可以参考什么价格呢?
非常感谢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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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问题,如果通过持股平台将持有挂牌公司的股权转给激励对象,会计处理是这样吗?
& && && & 持股平台处理& & 借:长期股权投资--挂牌公司&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 挂牌公司处理& & 借:管理费用& && &贷:资本公积
那持股平台的应付职工薪酬,一直挂着吗?
负有结算义务的不是持股平台,而是持有该平台股权的大股东,所以持股平台本身不做账务处理。&
2、负有结算义务的不是持股平台,而是持有该平台股权的大股东,所以持股平台本身不做该账务处理。
3、新三板应无这方面的专门规定。新三板股票的估值问题比较麻烦,可能要用到估值技术,有做市商交易的情况下也可能用做市商报价的中间价。可参考《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1-12(新三板证券的估值、同一证券有多个交易市场时的估值等)”。
本帖最后由 小布丁198601 于
09:53 编辑
2、负有结算义务的不是持股平台,而是持有该平台股权的大股东,所以持股平台本身不做该账务处理。 ...
陈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保代2013年11月份真题考试中有一题:
对于集团股份支付:甲是集团公司,乙是其子公司(上市公司)。甲对乙的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甲用其持有乙的股权作为结算工具,
答案解析:甲的会计处理:借:长投
& && && && && && && && && && && && && &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 && & 乙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 && && && && && && && && && && && &&&贷:资本公积
这块不太明白,对于甲,应付职工薪酬结算的时候(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如何会计处理呢?
激励对象不是甲的职工,实际上这笔分录的借方和贷方都是长期股权投资,等于不做,借方的含义是代子公司承担费用,作为资本性投入;贷方的含义是手头原持有的投资资产的处置。&
2、负有结算义务的不是持股平台,而是持有该平台股权的大股东,所以持股平台本身不做该账务处理。 ...
《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1-12是否有电子资料?
学习一下。tks
目前世面还没有出2015.
陈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 ...
陈老师,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借方长骨投资的含义是代子公司承担费用,贷方的含义是手头原持有的投资资产的处置。这个我都同意,我的问题是可能数字不同,贷方是原购买或者出自成本,而借方是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因此是否需要考虑该因素?
抱歉,对此问题没有考虑到,两者如有差额需在投资收益中反映。感谢指正及补充。&
《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1-12是否有电子资料?
学习一下。tks
目前世面还没有出2015.
问题4-1-12(新三板证券的估值、同一证券有多个交易市场时的估值等)
1、证券公司作为新三板做市商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可以按照股转系统中的价格进行估值?
2、同一只证券在不同市场有交易,是否需要取主要市场的报价进行估值?
3、债券型基金是否属于债务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型基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是否可以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1、关于新三板股票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
当存在做市商交易的情况下,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估值可在满足以下说明条件的前提下,以“出价—要价价差(bid-ask spread,即买卖价差)”范围内的适当价格进行估值。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接受以该价差范围的中间价进行估值。
出价(bid price)是指经销商或做市商愿意购买一项资产(或处置一项负债)的价格。要价(ask price)是指经销商或做市商愿意出售一项资产(或承担一项负债)的价格。两者的价差是代表了经销商或做市商为特定证券进行做市交易(即,提供双向流动性)所要求的利润空间。
准则允许但不强制要求在计量资产时使用出价,在计量负债时使用要价。相反地,对于在使用“出价—要价价差”报价的市场(如场外交易市场)中买卖的资产和负债,主体应当使用在出价—要价价差范围内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价格。在进行评估时,主体应当评估近期交易记录以支持资产或负债能够在出价—要价价差内的哪个金额脱手其头寸。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主体而言,这可能导致以出价计量资产和以要价计量负债;但对于其他情况,需要运用判断以确定出价—要价价差范围内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不论输入值(即出价或要价)是可观察还是不可观察的(即输入值属于哪个层次),都应当使用出价—要价价差范围内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价格。[详见IFRS 13第70段]
主体需要在此概念的运用上保持一致。在没有证据表明资产的脱手价格在出价—要价价差的范围内可有多个不同金额时,按照出价—要价价差范围内不同的价格计量类似资产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1)市场中间价
如IFRS 13的第71段所述,IFRS 13不限制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公允价值计量中作为实务权宜做法采用的、在出价—要价价差之间的市场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采用市场中间价的定价惯例会导致对资产或负债在出价—要价价差的中间点进行估值。
指南并没有限定或限制仅可对特定类型的工具或主体采用市场中间价。然而,我们认为采用该种实务权宜做法的主体应当建立并持续应用关于市场中间价的会计政策,也建议对该政策的选取进行披露。
(2)买卖价差包含哪些方面?
IFRS 13的结论基础认为,IAS39中AG70段中的现有指引仅包含买卖价差中的交易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决定不明确规定除交易费用外买卖价差还包括哪些项目,但他们明确指出,买卖价差并不包含针对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调整。[见IFRS13的“结论基础”部分中的第BC164段]
IASB没有明确指出,IFRS13中有关交易费用的指引(即,交易费用不属于资产或负债自身的属性,因而在公允价值计量中不考虑交易费用)和使用买卖价差内价格的指引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如果交易费用包含在买卖价差内,则按照出价计量资产就包括该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中的某些未来交易费用。
鉴于针对该问题缺乏明确的指引,实务中主体考虑交易费用的方式可能存在多样性。尽管如此,我们希望主体在其自身的所有公允价值计量中采取一致的方法。
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上述指引,通过对标的证券股份在报告期内(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最后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交易活跃度和成交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分析,考虑能否直接以期末买卖价差的中间价作为期末公允价值。
2、关于同时在两个市场有交易的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九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应当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但不要求企业于计量日在该市场上实际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由于不同企业可以进入的市场不同,对于不同企业,相同资产或负债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据此,对于同一券种,其能否同时使用不同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该券种在发行和交易时,严格限定了在不同市场分别发行和交易的数量,企业不能自行将该券种进行跨市场交易流通,则事实上对于在不同市场流通的部分应视作各自独立的不同券种,分别按照各自所在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估值。
(2)如果企业可以自行将该券种进行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则应当依据该券种的主要市场的价格对所持有的全部该券种(包括在非主要市场交易的部分)计量其公允价值。
通常理解,对于国债而言,银行间市场上债券的存量和交易量都显著大于交易所市场,因此银行间市场应视作国债的主要市场。
3、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型基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能否转回
债券型基金虽然以债券等固定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作为其投资对象,但其本身不向持有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和取得保底收益或固定收益,即该基金的持有人并不享有一项无条件地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而是据此享有在该基金的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债券型基金对其持有人而言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据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型基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鉴于该基金具有活跃市场报价,故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即转回时应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到该金融资产被实际处置时才能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陈老师,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借方长骨投资的含义是代子公司承担费用,贷方的含义是手头原持有的投资资 ...
确认或不确认损益的结论基础来源于什么地方呢?
这种集团内的股份结算,我理解结算方并非以获利为目的,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也不好辨识,对结算方而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子公司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不做处理是不是更恰当些呢?
问题4-1-12(新三板证券的估值、同一证券有多个交易市场时的估值等)
1、证券公司作为新三板做 ...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这个规定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不也说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就好了?IFRS和CAS对此有差异吗,谢谢陈老师解答下
主要原因是防止进行利润操纵。此方面规定IFRS与CAS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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