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 是否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安排工作

因个人原因离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事实】
&&&&&王某于日进入北京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任服装公司品牌导购员。月平均公司3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日起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日,王某向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让其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离职申请表,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王某于是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并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了“个人原因”,并且在员工签字确认栏中签下了王某的名字。公司人事部门及主管领导也相应的在该离职申请表上签字予以同意其辞职。后王某在日起未来公司上班。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存在任何其他的纠纷。日,王某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对未按法律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进行补偿;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2750元(=22750)。
【律师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条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仅在因归责于用工方的前题下,即上述法条所列举的用工方具有六种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之情形,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用工方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虽然存在未按照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情绪,但王某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又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属于不可归责于用工方的情况,劳动者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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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刚入职某营销公司时,由于性格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于是公司以我不能胜任为由,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我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把我解雇了。我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对方却说:“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任何责任,哪来的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闻莉 
该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的能力问题,而非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根本的区别。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因此,对营销公司拒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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