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可以申请调整岗位调整申请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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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时解雇员工吗?
咨询者:fz19096&|&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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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我今年刚大学毕业来到现在的公司,公司和我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我工作了1个多月,公司说我不适合现在这份工作,要解雇我。我想问一下,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时解雇员工合法吗?
孙芹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员工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就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雇员工的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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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
试用期限有何法律规定?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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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 。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转岗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王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王某的工作岗位为公司法务,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每月4000元,公司为王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公司与王某决定续订1年的劳动合同。新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变为人事管理,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5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每月4500元。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王某以某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元。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意味着劳动者对新的工作岗位必须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试用期就是对这一过程的体现,劳动合同续订时,重新约定试用期也不应禁止。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解释: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不论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均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案情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而言更松散,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更加随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相比正常更少。因此,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往往“情有独钟”,能约定试用期的尽量约定试用期,能约定更长试用期的尽量约定更长。
实践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约定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存在较大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即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能否成为重新约定试用期的事由。有人认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意味着劳动者对新的工作岗位必须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试用期就是对这一过程的体现,重新约定试用期也是合理的。诚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满后,用人单位仍选择继续劳动续订合同,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了解了劳动者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情况,而且对这些与工作有关的情况表示了认可,并予以接受的的态度。此种事实已经不需要通过另外约定一个试用期来进行考察,用人单位不应再另设一个试用期。不管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前期工作能力和条件的认可,对此均在预期的范围,否则其不会与劳动者续订一个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
有人仍会有疑问,不允许用人单位另设试用期,万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那岂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作为权利的平衡,法律已赋予用人单位救济的权利。即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不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均不能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理解显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另外,《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系下位法、旧法,《劳动合同法》系上位法、新法。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转岗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综上,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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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吗
公司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都会要求新员工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可能几天,可能一个月,可能三个月等。员工都会希望试用期尽快结束让自己转为正式员工,但有些员工也希望能延长试用期。那么,员工可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吗?员工可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吗?可以。但试用期不合格说明该职工不符合该岗位能力要求,延长试用期时间只会造成公司录用员工成本的提高,要么就提高合同年限进而提高试用期,要么辞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转正延期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我是xx部门的xxx,于x年x月x日成为贵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已经有x个月,试用期已满。在这段时间里,我自认能够完全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通过锻炼,我熟悉了xx的整个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xx方面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xx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xx,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要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xx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大家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与提醒和指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这里的工作环境,同时让我很快与同事们成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经过这x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本职工作,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xx的能力。xx集团成立于1988年,是全国罕有的跨区域商业地产投资商,在近30个城市,拥有40个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持有租凭物业面积约420万平方米。万达20年足迹跨越中国,,天京,,,,,,,,等近30座主要城市。2008年,万达集团更荣获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综合实力top10;2008年,中国500强第298名,继续领跑中国商业地产。我很喜欢这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xx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各位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xx创造价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申请人:申请日期:员工可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吗?员工自己愿意延长试用期,公司肯定是允许的,只是员工要考虑清楚,这对自己很不利哦。平常工作中人们肯定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这个时候可以来找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得到答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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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员工职务岗位中对岗位试用期的制度纠纷
发布日期:&&& 作者:
【案例】吴某是成都某销售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下属各销售门店的销售人员管理、货品调配等工作,于2008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吴某&表现良好,工作效率很高,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也非常规范。该公司认为吴某非常有才能,决定对吴某进行重点培训,遂安排吴某自2009年5月起担任销售管理部经理,主管大成都范围内的销售门店设立、渠道拓展、货物调配供应、销售人员的管理、业绩考核、促销管理等工作,并向吴某发放了聘书。该聘书称“兹聘任吴某为我公司销售管理部副经理,聘任期自日生效,试用考核期三个月。考核期满后正式任命生效。”吴某按照聘任书,于日正式上任。但上任后,吴某对于门店开设、业绩考核等方面能力不足,不能胜任销售管理部经理职务。日,该公司根据其规定制度的规定,对吴某在试用考核期内的业绩进行了考核,发现吴某确实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遂于日做出决定,撤销对吴某的任命,安排吴某继续担任一般销售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也按原标准执行。吴某不服该调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各方意见】【吴某】销售公司在聘任其担保销售管理部经理时,确定的三个月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是无效约定。销售公司对其聘任应当自日正式生效,没有试用期。销售公司在日对其进行的考核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考核没有依据。销售公司于日做出的撤销任命的决定,并降低其相应的待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公司在任命吴某职务时确定的试用考核期是对其聘任职务的考核,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考核,考核是公平、公正,并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的,没有违反规定。在考核不合格时,撤销其任命,符合规定。公司在撤销任命后,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时,其薪资当然应当做相应的调整。吴某自己以调整不认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焦点】1、公司可否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就该具体工作岗位设置试用期?2、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定?3、公司可否对上述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撤销任命?4、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随之调整工资待遇?5、员工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不满意,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分析】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一名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试用期是指在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这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是在与吴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对吴某进行新任职务时,确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是针对吴某这一新任命的试用,该试用期不合格的后果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试用期。对任命职务确定一个“试用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位的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当的试用期。2、本案中,公司对吴某按照其规章制度对吴某进行考核,该考核也是按照既定的方式、方法和指标进行,其考核评价办法也在之前向吴某进行了告知,考核是在双方知晓并明了的情况下进行的。考核是企业的一种管理行为,是企业根据既定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情况进行评价的体系,这种管理方式不是可诉的,不能以法律诉讼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只要考核符合即定规则,其考核办理公平公正,那么考核结论就要被认可。即由程序决定结果。3、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撤销吴某的任命,符合之前任命书确定的试用规则,也符合试用的初衷。撤销对职工的职务任命,是企业内部的自主管理行为,由企业自主决定,不能以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评价。4、公司因吴某试用不合格,因而将吴某的职位调整到原来的销售管理人员,这一调整带来吴某工作岗位的调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作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5、调整工作岗位可不可以随之调整工资?工资的调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按照前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就说明,劳动报酬是可以依法减少的,但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减少的合法性。按照劳动管理的一般做法,和目前普遍的观点,调整工作岗位,则会对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升职涨薪,降职降薪。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合法性,并且其调整并非出于恶意,那么这种调整是可以的,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6、职工本人对调整工作岗位不满意、不接受,因而离职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对工作岗位岗位不满意而提出解除合同,不属于第38条规定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结果】该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在任命吴某职务时确定的试用期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行为。公司对吴某进行考核、撤销任命等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是按照既定的,双方明确的规则进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仲裁不予干涉。公司调整吴某岗位系因吴某不能胜任经理岗位工作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吴某在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后,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形,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裁决驳回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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