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有哪些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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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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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在重新构建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体制中,其基础层企业将表现为两种基本存在形式:多数是国家股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的出资多元化的国有控股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体形态;少数是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有限责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
  在重新构建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体制中,其基础层企业将表现为两种基本存在形式:多数是国家股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的出资多元化的国有控股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体形态;少数是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当前,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多数原国有企业如何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关键问题是如何正确实现出资多元化,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问题;对少数原国有企业,则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问题。如果说前者的出资多元化属于产权问题范畴的话,则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关键则是公司治理问题。为什么国有企业两种形式的公司制改革,一个关键是产权问题,一个关键是治理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本来就包括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这两个方面制度的改革,其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企业产权制度和治理制度的独立,前者独立是后者独立的基础。但是这一共同要求对国有企业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制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对于组建出资多元化的公司来说,理论上讲其产权结构没有缺陷,如果实现了出资的多元化并实现了法人财产权,就能实现企业的产权独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治理独立也能实现。在产权独立和治理独立的两者关系中,产权问题是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情况则不同,由于是独资,其产权结构对保证企业产权独立而言,是有根本缺陷的,它不可能做到产权独立。在这种情况下,其治理制度的设计,对保证企业在治理上尽可能的独立性对降低企业运行的制度成本,就有了决定意义。但由于产权决定治理,故其治理完全独立是做不到的,只能是在其治理制度上作特殊设计,使之有尽可能的独立性,以保障其在经济活动上有合理的独立性,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换句话说,即在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制度框架内,不存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选择,只能求得公司治理相对独立性的次优选择。这就使对治理制度的探讨,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当前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治理结构模式很少体现企业在治理上的独立性要求。任何一种公司形式从治理上看,都是两个方面矛盾的统一。一方面,公司法人在治理上不能不独立,同时,治理上的独立性又不能不受资本最终所有权的制约,经营者集团又不能不受监督。这两方面的统一,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间的法定性和事实性的运作来解决的。法定性运作是指公司依法对三者责权的明确划分,它既保证了资本的所有者股东对董事会的制约和控制,也保证了董事会在不涉及公司的存废、分合和增减资本等根本问题时对生产经营的充分决策权。所谓事实性的运作,主要是指控股公司中股权的高度分散、用脚投票、股东主要追求股份的增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或影响等事实,进一步促成了公司治理上的独立性。以上法定性运作和事实性运作对国有独资公司都是不存在的。就法定性运作来讲,由于它是独资公司,当然不存在股东会的设置,也不可能有股东间的制衡关系来起保障董事会的独立决策作用。相反,它的董事成员是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投资机构委派和更换的,如果这些国家授权部门或投资机构改革不到位,企业治理的独立性就无从谈起。即使改革到位了,企业治理的独立性也难以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国家作为出资人行使了出资者所有权不可能不参与或影响公司治理。因此,为使国有独资公司也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必须对其治理结构作出特殊的制度设计,以保障公司在国有独资这一制度框架内具有治理上的最大限度独立性。这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只能是在国有独资公司的现有组织机构中,让一个机构主要代表出资人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而另一个机构主要代表企业治理独立性的要求,并使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由于国有公司没有股东会,而经理只是一个执行者,所以,代表出资人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同代表企业治理独立性的机构只能是监事会和董事会。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双重委员会制的作法的依据就在于此,实行双重委员会制的国家的基本作法是让监事会代表国家对企业监管和控制,而董事会代表企业治理上独立性的客观要求。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中,找不到双重委员会的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的规定是:(1)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的成员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2)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即检查公司财务)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行使(注:《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投资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监事会的另一项职责是对董事和经理违法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则由于董事会直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因此,监事会这一监督职权被认为没有必要。(3)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在各国公司法中,有的国家规定董事只能由股东出任,有的国家对此不加规定,即可由非股东出任董事,后者的作法可能出于多种目的,但是它是基于有益于董事会加强决策地位则是无疑的。我国公司法第68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是其目的并不主要是加强董事会在决策中的地位,而是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这样作是为了体现职工作为国有企业主人翁对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文,涉及企业治理独立性的,从形式上看,共有3条。一条是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务不在此列。授权行使的这“部分职权”实际上就是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之权,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之权和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之权(注:参见《公司法》第38条。)。这对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当然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职权”是否包括上述三项全部,还要取决于授权。因此,这对于体现企业治理上的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二是前面提到的第68条中“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的规定,这一条也有意义,但立法的着眼点和目的并不在于保持企业治理上的独立性,故其实际作用也很有限。三是第72条的规定,即“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这条规定中的“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的表述,容易被误解为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完全独立了,既可在治理上独立,也可以在产权上独立。实际上这一条规定根本不涉及基础层次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它指的是在授权制思路下,中介层中的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授权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它与基础层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产权上和治理上是否独立,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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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定本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  名称  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  名称  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五)查阅董事会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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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和原有的国有企业有哪些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不同于原有的国有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设立根据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并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并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  (2)财产权性质不同  国家通过其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依法享有和行使股权,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一般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单位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  (3)管理体制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二者在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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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21:0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2015年中级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详细问题描述: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呢?
  答疑老师回复: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而国有独资公司,是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殊形式,适用《公司法》。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在于: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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