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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简介雇 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 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 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条款解析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 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 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 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第五条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 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三)医疗费用: 保 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 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八、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九、总则第十八条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十九条 保单终止 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短期费率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权益丧失 如 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 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涉外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2.伤残: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注:(l)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三、除外责任l.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四、保险费在 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 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五、赔款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六、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投保指南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按以下几步走:1.明确转移何种风险。投保前首先应明确其业务性质、产品、需要购买何种保险及需要购买多大的保险保障。2.与保险公司联系。到本单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拨打95518(PICC保险咨询电话)与业务人员取得联系。3.阅读条款,填投保单。投保前要认真阅读条款并认真、正确填写投保单。其中要确定每次限额,累计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地域范围,司法管辖权和扩展条款的选择。4.资料要真实。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同时对于与风险有关的重大事件和特殊的保险需求要告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指南??被保险员工发生事故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应明确以下几点:1.施救要尽力,报案要及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积极施救,并立即以传真、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如果被保险人遇到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诉讼案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3.不随意承诺:(1)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2)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4.单证要齐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时,请您准备索赔所需的各种单证,如保单正本,事故证明,索赔单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治疗单据,死亡证明等,法院的诉讼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其它赔偿文件。5.打PICC保险咨询电话。您就索赔方面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咨询电话:95518。武汉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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