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是不是只有一个生产许可证企业被收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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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质/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凡是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企业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的规定有: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被成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需要的相关材料介绍: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三份)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产品审查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依据《实施细则》进行现场审查(考核评价)。对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对于属于产品审查部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报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于 5个工作日内开具《受理通知书》。凭此《受理通知书》,企业的产品半年之内不以无证产品查处; 对企业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一次告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 向申请取证企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不得无证生产和销售。&
1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2企业及产品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3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4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5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测试手段;&6具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熟练的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唯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发证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证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并寄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上免费公布获证企业相关信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被成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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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和、、民用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A证,企业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
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⒍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⒎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⒏监督手续;
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认可);
⒑危险化学品预案;
11.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⒋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⒐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⒑危险化学品预案;
⒒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证明材料(包括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合格证,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附件检验报告(清单));
⒓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13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金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明细表和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包括塔机、龙门架、人货电梯所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的明细表和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向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需要4个工作日。
4、批准延期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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