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养老保险参与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生前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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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务,妻子应否偿还?
【发布日期】: 09:26:41&&&&&&&【作者】:王其贵&&&&&&&【点击次数】:
&[案情]: &&& 高某系某传媒公司职工,2010年3月份,受公司指派在安装广告牌时不幸触电身亡。高某曾于2009年向李某借款10000元,其死后李某要求高某妻子章某偿还该款,章某以丈夫生前未告知其为由拒绝偿还,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章某偿还该借款。庭审中,李某提供了高某生前出具的借条,章某质证称丈夫未告知,但未否认该借条是其丈夫出具的。 [审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未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应确认高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章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是高某的个人债务,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死后,章某仍应偿还。故法院判决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评析]: &&& 本案章某辩称丈夫生前未告知其向李某借款,但庭审中又未否认借条是由高某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应认定该10000元借款系高某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章某偿还其丈夫高某生前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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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其生前债务应由谁偿还?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作者:封万明 成君
  李某某系原告东营某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双方签订《购房补贴协议》,就购房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约定原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购房补贴50000元,但无论何种原因李某某服务未满五年,该50000元补助须返还。购房时,李某某自行出资50000元,又向公司借款349342元,加上50000元补助,凑齐房款449342元,房屋也已过户。但李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了10个多月时因病去世。原告以李某某继承人即李某某母亲张某某、妻子赵某某和女儿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李某某借款399342元(包含50000补助款)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营某公司以李某某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起诉,其主张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从李某某遗产中来清偿该债务。但李某某及其妻子即本案被告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置楼房向原告某公司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该借款应仅由李某某妻子赵某某偿还,因此本案中被告赵某某主体适格,被告张某某、李某主体不适格。另外,原告与李某某的《购房补贴协议》关于服务未满五年购房补贴50000元应予返还的约定,其真实意思是李某某在原告处服务五年,不得以任何原因跳槽等离职,而李某某系工作期间因病去世,被告也以此理由提出了抗辩,主张不应返还该50000元补助,法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最终,广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349342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广饶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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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债务的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偿还了债务后有余的先分一半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指定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从你说的情况看如果没有遗嘱就应该按三个人来平均分配。属于死者个人债务的,用死者遗产来偿还。遗产不足偿还的,继承人如明确表示放弁继承可以不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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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应先用于偿还双方的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妻子分割一半,另一半由包括妻子在内的丈夫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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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死亡后由妻子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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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还债,余下为遗产.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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