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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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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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内容1、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 公司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或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定《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3、& 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5、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6、& 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 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0、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递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公司法》第166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11、 股份有限公司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2、 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13、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公司法》第217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 公司章程可约定,但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 出资额《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2、&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4、& 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5、& 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6、& 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7、& 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6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2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9、&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公司法》第170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10、 监事会中关于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11、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12、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公司法》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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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律师温馨提示:& &不同公司基本情况不同,出资人需根据实际情况起草符合实际的章程。&一、起草公司章程关键内容1.股东及股权分布、股东会表决机制,此方面内容决定了公司以后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和办法;2.经营权力的控制;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4.公司财务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5.公司中监督权的分配。&二、公司章程的价值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加以联合、登记注册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它所确立的规范不仅调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且规制公司的具体行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组织结构的公司在制度环境中最大化逐利。三、 公司章程具体功能:1.公司运营中,工商局根据需要会要求提交公司章程;2.公司融资行为中,需要向贷款银行或其他资金方提价公司章程;3.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等信息的,修改公司并提交相应部门;4.其他。&&公 司 章 程& 西安市 * * * * 有限公司& 制& 年&& 月&& 日&西安市* * * *有限公司章& 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 等共同出资设立西安市*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安市* * * *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如下: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时间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度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对决定的所以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字。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会的,需设立董事长),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日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 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 股权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全体股东签字:&&西安市* * * *有限公司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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娴熟于各位合同纠纷
马成芳律师曾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值班律师起草和审查投资和担保类合同,协助担保建立标准化的合同范本、设计反担保组合方案、参与承保项目的尽职调查并提供分析意见,马成芳律师还多次参与担保公司承保项目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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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起草要注意什么?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进行;三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的强制性条款。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这里整理介绍。
  (一)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围绕经营来起草
  我国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要将三大机构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以致发挥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应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应规范董事会的运作。规范董事会的运作,一是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二是要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三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要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等。
  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使监事会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尽可能地完善章程内容
  由于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规范、科学的公司章程会使公司及股东有章可循,避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法定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
  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还必须做到合法、真实、明确,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任意记载事项必须合理合法。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公司的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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