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哪个部门帮忙代管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人的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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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工资卡,取走老父58万巨款
来源:绵阳晚报
责任编辑:评校网
黄志富&&父女近50年没见面,见面不久,女儿、女婿就“代管”了父亲的户口本、身份证、退休工资卡及定期存单,将父亲58万元余现金据为己有。生活无着的老父无奈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昨(26日),三台县法院对这起在当地影响恶劣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户口簿、身份证、工资卡及现金25万余元。&&“代管”父亲工资卡&&女儿女婿取走巨款&&79岁的原告常继林原籍三台县中新镇某村,1953年2月参军到朝鲜。入朝8个月后,妻子生下女儿常蓉。1958年3月,常继林转业到北京市公安局某劳改农场,1962年与原配妻子离婚。在近50年时间里,常继林与常蓉之间没有联系。退休后,常继林才和今年已经60岁的常蓉有了往来。&&2011年9月,常继林从北京来到三台潼川镇某村,与女儿常蓉及女婿吴欣共同生活。常继林到常蓉家时,随身带有户口本、身份证、退休工资卡和金额为30万元的定期存单一张。截至日,退休工资卡上有存款202418元。&&不久,常继林因病住院,就把户口本、身份证、退休工资卡、存单交给女儿暂为保管。常继林出院后,又回到常蓉家住。2012年初,吴欣到北京取走常继林的3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日,常蓉在常继林的工资卡上一次取走15万元现金。此事很快被常继林知道,虽有不满,也没过多责怪。但要求女儿将户口本、身份证、退休工资卡退还,但被拒绝。为此,常继林多次找到三台县有关部门,但均被常蓉、吴欣以老父有精神病为由,拒不返还。&&常继林无奈,只得先后住进两所老年公寓。进公寓后,常蓉、吴欣仅仅支付了部分生活费。&&要求返还巨款和工资卡等证件&&日,常继林将常蓉、吴欣诉至三台县法院,要求其返还户口簿、身份证、退休工资卡及现金元(扣除给老年公寓支付的19850元生活费)。&&日,三台法院开庭审理时,常蓉和吴欣承认取走父亲总计56万余元,但声称钱已经用完了。常蓉辩称,她确实代管了常继林的户口簿、身份证、退休工资卡,原因是常继林年老,体弱多病,作为亲生女儿,她四处为父亲求医治病,所以才代为保管。吴欣与本案无关,因为吴欣不是常继林的子女。常蓉控诉说,父亲与母亲离婚,是母亲把她一手带大,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给她造成了很大伤害。&&庭审中,常蓉出示原告写给他们的“认罪书”,证明原告是自愿拿钱作为抚养费的。常继林在“认罪书”中写到:“常蓉出生前,我已离开某村,出生后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总之亏欠、亏欠、再亏欠,现在所提出要抚养费,我无话可说,只好依从她的要求。”&&常继林说,他是在钱被用光,生活无着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才写的这份“认罪书”。&&女儿返还父亲部分财产&&审理中法院查明,在日至日期间,常蓉、吴欣分32次取走常继林现金共计元。审理中,依旧念及亲情的常继林面对被告“钱已经用完了”的残酷现实,表示对两被告“做生意”取走的30万元,有权监督其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常继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吴欣、常蓉保管常继林户口簿、身份证、退休工资卡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害了常继林合法权益,理应返还。庭审中,常继林要求吴欣、常蓉对58万余元中的30万元合理使用,扣除老年公寓19850  文章来源评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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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82802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0]20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现就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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