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技术岗位晋级管理岗位能转成专业技术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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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转为管理岗位后,薪级工资是如何转变
我是台州市某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专科学历,1989年12月参加工作,93年带薪读书,95年中专毕业,2004年大专毕业,现有工龄24年,98年至2012年8月职务是员级,2012年9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当时我作为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是550元,薪级工资是18级365元,但现在转为管理岗位后,岗位工资8级640,薪级工资21级443,很多比我晚参加工作的工资一直比我高得多,请问我这几年的工资套改都正确吗?今年转岗后的薪级工资对吗?
浙江 台州 天台县发表时间: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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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既然你是工龄工资加职称工资的,那就升职称吧,如果你是管理系列的,那就提高职务,现在事业编制,工龄是一个系数,职称,官位均有讲究的。
既然你是24年工龄的老人,那就将职称升上去,中级职称相当与科长的,但管理系列,比专业系列要高几百元每月,
助师也比员要高,本科可以套助师,卫生系列的,请考试吧,可能你可以直接考中级了,自己不争取,不要说不公平。
律所: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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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您好,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分析为宜。
律所: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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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三类岗位之间可转聘
&8月9日,广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会议就医疗、教育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转聘等问题提出意见,欲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大胆尝试。
  基层医疗机构全员聘用
  会议透露,目前,自治区区直机关有20家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通过了审核、核准;379家单位通过了预核。各市1600多家市直单位通过了预核。
  据统计,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在岗人数远超过编制设定数。一些医院近几年发展壮大,医疗设施不断增加,原有的编制人数已不能满足现今的需要,而一些乡镇卫生院则存在“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问题。
  近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有关意见,指导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实施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以提高人员积极性。
  教育单位岗位设置细化
  座谈会提出意见,科研所(室)、现代教育中心、职教中心、中小学实践中心等教育系统中非学校类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其岗位设置结果比例参照相同或相近的行业指导标准执行,也可按照全区总体控制目标比例设置。
  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分别设置初中和小学两部分岗位,高完中学分别设置高中和初中两部分岗位,均按照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小学、幼儿园中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岗位等级的具体聘用条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竞聘上岗。
  三类岗位之间可转聘
  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就三类岗位之间转聘的问题,座谈会提出意见:在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中,已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现聘(任)岗位聘入相应岗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三类岗位人员可以转聘。
  对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基层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对于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座谈会提出,应按照该人员离岗前所任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标准并记入档案,作为退休时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其实际待遇按原办法发放。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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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成绩可凭职称_网易财经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成绩可凭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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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成绩可凭职称)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3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附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责任编辑:陈秋)
本文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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