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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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陶晓佳  时间:  浏览量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
问: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相当于“本金”本身所产生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相当于“罚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相当于只计算“本金”)。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答: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问:该解释不再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果会不会比根据之前规定计算的利息少?这样能否体现惩罚性?对债权人的权益是否有影响?
答:之前的规定,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本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实际上,根据本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首先,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其次,《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充分考虑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个执行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规定在制定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手段有限,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只能通过提高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形成压力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而制定《解释》时,我们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已经大大丰富完善,执行措施更有力度,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成为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控制在适当范围,着眼于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本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更明确具体,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问: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明?
答:好的。我简单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60+1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问:该解释确定了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为什么规定这样的清偿顺序?
答:本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指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规定了并还原则。《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本解释确定。
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问: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答:这部分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问:《解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较大,二者如何衔接?
答: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本解释计算。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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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发布时间: 11:27:44
  【案情】
   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郑某借款300万元,原告郑某通过交通银行转账300万元到被告张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借款到期后,经郑某催讨,张某未能偿还,郑某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某3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两分从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十五日内归还借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
  对于本案中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判决明确规定从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故两分的月息应计算至张某实际清偿之日。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该规定是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郑某亦可申请主张。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后,若同时主张约定利息与惩罚性利息,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故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后,郑某申请执行的利息只能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效判决明确规定“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某3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那么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即为张某偿还债务的履行届满期限,应视为张某清偿借款之日,两分的月息则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张某偿还借款履行期间的届满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因超过判决指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张某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始计算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其终结时间延续至被执行人张某偿还借款之日。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两分月息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因为判决确定了张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及利息,若超过该期限,则超过了张某应当清偿债务的履行届满期限,故无需再计算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否则会导致重复计算借款利息,对被执行人有失公平。
  第二,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一种错误的计算方式认为,当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约定利息(该约定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是双方约定利息的两倍;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时,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该计算方式的错误在于,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但低于四倍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第三,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本金问题。利息的计算必须以本金为依据,那么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是以什么为依据呢?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文意来看,加倍的利息应当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不仅包括借款金额,也包括双方约定的利息总额。因此,本案中,应当将300万元的借款金额与约定的利息总额,作为计算加倍债务利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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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具体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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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
作者:杨宝军 任宗祺&&发布时间: 09:18:10
&&&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  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  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  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确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  一般法律文书均有利息支付的内容,有的是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有的是支付滞纳金,有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存款的利息等,这些都是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础的债务而承担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它虽然具有补偿损失的意义,但主要的是惩罚性质,是对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惩罚。在具体处理中,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本金、利息相加在一起,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基础。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  《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法院要严格按法律规定,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   (三)分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批复》规定的“并还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分期履行执行款中,既有本金,又有利息。这一规定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有效执行。近年来,人民银行的利率多次调整,假如分期履行执行款的期间经历了5次利率变动,按本金和利息的比例需进行5次动态的计算,计算这种本金处于动态形态的迟延履行利息,需用非常复杂的多元方程才能算出结果,只有数学家可以完成。笔者认为,分期履行的执行款中先清偿本金,到最后一笔本金履行完结时,再根据分期履行的期间,计算相应的利息。这种本金处于静态形态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易于操作且计算方式具有唯一性,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予以有效的保护。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批复》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适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的执行人员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以当日的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标准,这种做法是违背《批复》规定的。人民银行的利率近几年多次变动,执行中应以不同阶段的利率作为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分别为6个月以下、6个月至1年、1年至3年、3年至5年、5年以上,以立案日期为日为例,若结案日为日,利息计算则不足6个月,应适用6个月以下的利率标准;若结案日为6月7日,利息计算则适用6个月至1年的标准,以此类推。  二是一些执行人员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直接以月或年为计算单位,这也是不符合《批复》规定的。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虽为年息,以年息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也自然简便,但执行案件的期间不可能都是整数的月或年,按月或年计算必然会出现利息少算或多算的情况,对申请人或被执行人都是不公平的,只有以日为计算利息的单位,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三是执行案件中,有些案件执行数年才能结案,虽然有的执行人员在计算利息时以日为单位,但没有根据利率、本金的变化分段计算;有的执行人员在计算过程中,注意了本金变化日和利率变化日,但重复计算。以日至日作为迟延履行的期间为例,若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部分款项,30日应为本金变更日,5月30日为下一段的本金和利息计算的开始日。执行人员应根据本金变动的日期和相应的利率变化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关于利息截止日的确定。有的执行人员以院长批准执行款发还日为利息截止日,有的以法院开出保管款票据日为利息截止日,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执行款到达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因客观因素不可能当天发给申请执行人,若以院长批准执行款发还日为利息截止日,加大了被执行人的利息负担;若以法院开出保管款票据日为利息截止日,执行款到达法院指定账户的当天,保管款票据就应当开出,保管款票据当天没有开出,所产生的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执行款到达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何时发放执行款是法院内部的运行程序,与被执行人无关,执行人员只有及时地办理有关执行款的发放手续,才能减少申请执行人的利息损失,因此,利息截止日应为执行款到达法院指定账户日。  四、以案例说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房屋买卖一案,日经法院审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房产公司十日内退还王某购房款100000元。但房产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某于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房产公司分别于日还款5000元,日还款5000元,日还款90000元,三次共计给付10万元。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日至日期间利息的计算  第一步:日至日期间  日为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9月16日是利率变动日,变动前的利率为日公布的7.56%,天数为231天,本金为10万元,计算公式为:  .56%×2÷365×231=9569(元)  第二步:日至日期间  日为该段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10月9日是利率变动日,变动前的利率为日公布的7.29%,天数为23天,本金10万元,计算公式为:  .29%×2÷365×23=919(元)  第三步:日至日期间  日为该段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10月30日为利率变动日,变动前的利率为日公布的7.02%,天数为21天,本金10万元,计算公式为:  .02%×2÷365×21=808(元)  第四步:日至日期间  日为该段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12月18日为利率变动日,变动前的利率为日公布的6.75%,天数为49天,本金10万元,计算公式为:  .75%×2÷365×49=1812(元)  2、日至日期间利息的计算  第一步:日至日期间  日为本金变动日即为该段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12月23日为利率变动日,变动前的利率仍为日公布的6.75%,天数为5天,本金95000万元,计算公式为:  9%×2÷365×5=176(元)  第二步:日至日期间  日为该段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日为利率变动日,变动前的利率为日公布的5.40%,天数为231天,本金95000万元,计算公式为:  9%×2÷365×231=6493(元)  3、日至日期间利息的计算  日为本金变动日即为该段迟延履行金起算日,变动前的利率仍为日公布的5.40%,因11月25日为本案本金履行完毕日,则本段停止计息日期应为日,天数为107天,本金90000万元,计算公式为:  9%×2÷365×107=2849(元)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计为:   3 (元)
&&& (作者单位:西青区法院)
责任编辑:杨宝军 任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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