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没有对异常胎儿处理规章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规定?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特留份制度研究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特留份制度研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特留份制度研究专 业: 民商法学关键词: 遗嘱自由 特留份制度 遗产份额 继承法分类号: D923.5形 态: 共 52 页 约 34,060 个字 约 1.629 M内容阅 读: 内容摘要在法律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对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作为世界各国继承法基本原则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即使是崇尚“权利至上”的英美国家,遗嘱自由也受到相当的限制。综观各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特留份等制度来实现的。特留份制度使得被继承人将部分遗产必须留在家庭内部,进而较好的保护了近亲属的利益,符合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也有所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19条。该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即是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必须肯定的是,“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在保护弱势继承人利益、减轻社会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比较特留份制度,“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体现在被继承人在给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适当的遗产之后,完全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剩余的财产而不给其他近亲属留下分文。这既严重地损害了近亲属的利益,也有违我国的社会伦理规范和现实要求。本文选择这一论题的目的就是对特留份制度加以比较研究,以期在我国继承法中早日建立特留份制度。本文主体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特留份制度概说。首先介绍了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沿革。古罗马法、日耳曼法中义务份和期待份是特留份制度的前身,此后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法国都继受了这项制度:同时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特留份。然后对特留份制度的含义、特点进行了论述。对特留份的性质,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指出,特留份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权。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比较分析。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特留份制度,尤其是特留份权利人、特留份的数额以及扣减权等方面的比较,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提供借鉴。首先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特留份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加上我国素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因此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特留份制度的理性基础。本部分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特留份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述。在理论基础中,分别从哲学、伦理学、法学等方面对特留份制度加以分析,指出特留份制度体现了自由的价值内涵,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和意思自治的法学理念。然后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存在合理的现实基础。第四部分: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在本部分中首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将特留份制度和“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进行比较,指出特留份制度在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和人情伦理方面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最后提出了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主要涉及特留份权利人、特留份数额、特留份的计算基础、扣减权和特留份权利的剥夺等五个方面..……全文目录文摘英文文摘引言第一部分 特留份制度概说第二部分 两大法系特留份制度比较分析第三部分 特留份制度的理性基础第四部分 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结束语参考文献相似论文,37页,D923.5,57页,D923.5,34页,D923.5,43页,D923.5,49页,D923.5,54页,D923.5,45页,D923.5,59页,D923.5 D920.4,83页,D923.5,56页,D923.41,59页,D923.4 D922.296,48页,D923.2,42页,D923.1,41页,D923.2
D920.4,48页,D923.2,81页,D923,56页,D923.2,61页,D923.8,37页,D923.3,52页,D923中图分类:
> <font color=@3.5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2012 book.特留份制度探析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特留份制度探析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文章编码】 01)04-0038-02【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4
【页码】 38
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本文通过对特留份制度及必留份制度的比较分析,建议引入特留份制度以完善现行法制。
【全文】【】 &&&&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意义旨在保护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自由都是有限制的,我国《》第条所确立的必留份制度和近现代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特留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通过对特留份制度的考察,笔者认为:与我国现行的必留份制度相比,特留份制度不但更符合遗嘱继承的客观规律,而且更适应中国的国情,引入特留份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笔者仅就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认识以求教于大家。
  一、特留份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特留份又称“保留份”、“特留财产”,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处分其遗产时,依法应当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其法律特征如下:
  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特留份权利,在继承开始前,并无现实的特留份。因为继承人为何人,在继承开始前尚处于变动之中,特留份的具体数额更是无法确定。
  2、法定继承人身份是享有特留份的充要条件,而不论其财产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非法定继承人不能享有特留份,法定继承人丧失或抛弃继承权的也不再享有特留份。
  3、特留份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这里所谓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某一特定财产而言,而是遗产中一定数额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将财产以何种形式遗留给特留权利人,由其自由决定。
  4、特留份权利不得因遗赠或遗嘱指定而被剥夺,任何以遗赠或遗嘱指定而规避法律的行为均为无效,受遗赠人或遗嘱指定人理应返还部分或全部已取得的遗产以满足特留份之需。
  5、特留份比例依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定事由出现外,任何人无权更动。
  二、特留份的立法意义
  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以后,遗产处分上的自由就不断扩大。但自由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意志,而是对个别人任意的超越和普遍性的认同,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包括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为了社会及他人利益的限制,为了各项自由协调的限制。遗嘱自由也不例外,虽然个人为本位的社会注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但这种自由终要受到人伦常理的限制,受到并不发达的物质文明的限制,受到养老育幼家庭职能的限制。在自由备受推崇的时代,这种限制是由仁慈、公平、无私等道德准则来充当的。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舆论的强制力已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这时社会关系就需要有更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予以调整,这就是法律。特留份的建立就是这样一个“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当伦理道德、亲情关爱不能阻止一部分人游离于家庭之外,近亲不得遗产的情况频频发生时,特留份这个有力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应运而生,它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使得遗产中的一部分必然留于家庭之内,确定的继承份额使得继承人之间不必再为所获遗产的多少而勾心斗角,家庭关系得以协调、稳定,整个继承制度也可正常运行下去。
  在理论上,特留份的产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但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特留份的建立是否有意义关键在于它能否适应我国的国情,是否比现行的必留份制度更具优越性。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第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四十五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简称“双缺乏”继承人)及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笔者认为这一限制过于宽泛,保护不力,与之相比,特留份制度更具优越性。
  (一)特留份制度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
  必留份所规定的“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极为狭小,仅限于“双缺乏”继承人。此种人一般只是近亲属中个别人,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当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子女均已长大成人,且有劳动能力,其父母多已死亡。而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一般包括死者的直系尊亲属、卑亲属和配偶在内,有的还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1}
  (二)特留份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双缺乏”继承人数量极少,这就为某些人将遗产以遗嘱方式赠与一些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提供了可能。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价值、伦理观念激烈冲撞,尚未形成稳定的体系。确有一部分人游离于家庭之外,不尽夫妻抚养义务,却在外面为他人买车置产,死后还赠其大量财产,使其配偶生活未得到任何照顾。这一问题的出现纵然与社会大背景有关,但立法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特留份制度通过明文规定使配偶权得到切实的保护,而且有些国家还因配偶所承担的重要责任而将其从法定继承人中分离出来,使其享有最多的遗产份额。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打击婚外恋等不道德行为,纯化社会风气,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与婚姻法学界呼唤配偶权的保护也是一致的。
  (三)特留份制度有利于贯彻男女平等的继承原则
  男女平等是继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参考文献】
{1}房绍坤.中国民事立法专论[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2}王仁.论两岸遗嘱继承中的特留份规定[J].台湾法研究学刊,1991,(6).
{3}林群,林建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与律师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4}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罗玉珍;覃有土&《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周强&《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 张佩霖&《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 河山&《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叶兆伟&《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赵孟生&《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 孙佑海&《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郑成思&《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 余能斌&《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张学军&《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相似文献】  舒广&《法学》&2001年&第2期& 李静芹&《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孙良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徐世虹&《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张焕琴;王胜国&《河北法学》&2006年&第1期& 房绍坤;朱呈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张华贵&《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刘渝峡&《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章礼强&《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张伟&《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作者其他文献】  《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2期& 《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2期& 《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4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8期& 0&0&& 《东方法学》&2009年&第4期&【引用法规】  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暂无简介
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总评分0.0|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您的位置: &
浅析特留份制度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