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 投保 保监会 投保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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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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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3〕5号),
保监罚〔2013〕5号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11楼01-12单元和15楼0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当事人: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二办公楼12层当事人:薛炜琦身份证号:27XXXX职务: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当事人:吴锦华身份证号:24XXXX职务:时任原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当事人:梁幼楠身份证号:03XXXX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暨意外险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小区2011年4月,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中美大都会,并更名为中美联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提出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美联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承保了182份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父母),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以及中美联泰《顾问行销渠道核保规则》、《银行保险渠道核保规则》、核保规则审核申请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炜琦申辩提出,由于未成年人父母不愿缴纳保险费,由未成年人祖父母作为投保人,但投保文件均有未成年人父母签字确认,不存在违反《保险法》的故意行为。我会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该类保险应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涉案保单文件中虽有未成年人父母签字同意的说明,但投保人均不是父母,违反了《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中美联泰新契约部全面管控核保风险,薛炜琦作为部门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对薛炜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通过其北京分公司销售的483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套餐,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备案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60%”,减少了给付保险金数额。经查,中美联泰新契约部承担团体保险核保职责。同时,该套餐系2010年由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团意险部申请开发,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批准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时任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经理吴锦华、时任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暨意外险负责人梁幼楠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团体保险套餐开发流程及内部签呈、团体保险销售情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炜琦申辩提出,其本人未参与保险套餐开发,不应承担责任。我会认为,涉案的483份保险套餐以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了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全面管控核保风险,薛炜琦作为部门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核保管控职责,致使违规保单通过核保,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其申辩材料亦承认未对相关情况予以详查。因此,对薛炜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吴锦华申辩提出,保险套餐在报批及承保过程中,新契约部承担的是执行角色,并非批准部门,请求免予处罚。我会认为,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全面管控核保风险,吴锦华作为部门经理,在当时申请销售保险套餐的签呈上审核签字,并在前期保险套餐实际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核保管控职责,对中美联泰成立后继续销售违规保险套餐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吴锦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梁幼楠申辩提出,在保险套餐销售之前,其已履行相关报批义务,请求免予处罚。我会认为,梁幼楠先后担任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渠道负责人,申请开发销售了违规保险套餐,对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梁幼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一、中美联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罚款10万;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薛炜琦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二、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各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分别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日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经济年会今日于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举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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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以下简称身故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为防范道德风险,法律规定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身故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以,既使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是未成年人。父母可以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限额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为10万元;其他地区均不得超过5万元;该身故保险金额是指累计身故保险金额的限额。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通知》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由于航空意外身故险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该身故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通知》旨在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这里的“父母”是指亲生父母不会有争议,但这个“父母”是否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父亲的父母会称之为“祖父母”,而母亲的父母会被称之为“外祖父母”。
口语化的说法一般是“祖父母”叫“爷爷、奶奶”,外祖父母叫“姥姥、姥爷”。在我国,祖父母与其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其外孙子女的情感不亚于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允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其孙子女或其外孙子女投保身故险符合《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立法目的。《保险法》中的“父母”应当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所谓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一般来说,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比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单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是因婚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姻亲关系一解除,抚养的权利义务也可能随之终止。所以,《保险法》中的“父母”不应当包括继父母。如果继父母想为未成年继子女投保身故险,可以通过生父母来投保,保障效果是一样的。
根据《》,养父母与之间要有合法的。针对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特殊的血缘关系,父母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为了赚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保险法》才允许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有的人收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这对养子女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基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中的“父母”不应当包括养父母。
《保险法》规定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地方,希望立法机关及时制定法律解释予以明确,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必要纠纷,也促进保险人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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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最新带病投保政策规定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带病投保未告知,保险会理赔吗?带病投保退还保费吗?新法到实施2年,满2年的带病投保都可以申请理赔。带病投保能理赔吗带病投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没查出来是要赔的,投保两年后,查出来保险公司也是要赔的。带病投保的最新案例被保险人林某2011年12月投保我司《健康福享重疾》及《附加福享两全》保险。2013年3月其因重症乙肝医治无效身故。经核实,被保险人于2011年11月已被诊断结肠息肉、HBV携带者,而其在签订保单时,未如实告知患病事实,影响我公司承保,但最终经过公司查证,此案予以拒赔处理。专家解读投保时,投保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告知,业务伙伴也要做好询问,做好如实告知提醒义务。指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书以及《健康告知书》等资料,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结论,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二、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三、变换就医医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史,但投保后故意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死亡前临时出院,以达到隐瞒其住院治疗史的目的。案例:承保后180天零2小时重大疾病死亡案件拒付案四、变更姓名后投保。通过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种情况,一是投保前即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投保;二是投保后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住院。五、化名住院。一般临时用其他亲属的姓名,或随意编造一个姓名。案例:22万元重大疾病拒付案,孙女使用爷爷的姓名住院。六、投保前门诊检查治疗。因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到医院住院治疗。带病投保两年不可抗辩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新条文一: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仅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范围内,而一般过失则不包括在内;二: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是因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都只有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后果时,保险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与旧条文相比,增加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应当造成一定结果的要求,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三: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关于2年的不可抗辩原则,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规定,本次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保险公司最为有力的拒赔理由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在目前这国情下,保险公司没有信用平台可以比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的调查手段和方式存在障碍与缺陷,采用二年的不可抗辩期,是否会诱发逆选择及道德风险值的思考。新条文不仅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增加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难度就大大增加。在合同成立以后,对于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能性的,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进行认真调查或者审核。个人税优健康险允许“带病投保”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细则正式落地。对于在征求意见阶段争议性比较大的“带病投保”问题,此次《办法》的相应管理原则中予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税优惠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因为,按照目前情况来看,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责任、加费等处理。相关阅读&&&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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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楚天金报讯 保监会此前表示,自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将印刷条款编码,消费者可以对条款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届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产品数据库将建设完成,并将提供保险条款信息实现查询功能。  按照保监会新规,自8月1日之后,投资者在投保人身险之前即可核实自己所要投保的保单是否真实,避免了投保虚假保单。保监会要求,保险条款编码由文字码和二维码共同组成,条款编码应印刷至条款首页。  (宗合)  作者:宗合
(责任编辑:陈彦娇)
原标题:人身险保单投保前可查询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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