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设立袭警罪

不少人把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行人亂穿马路闯红灯现象少的原因归结于那些国家公民的整体素质高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综观世界各国不少国家都是采用严厉的措施來处罚闯红灯者。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

美國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相对不大,但处罚记录将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

在德国没有人贸然闯红燈因为闯红灯者将会面临很严重的后果。这意味着以后别人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而闯红灯者却必须立即支付别人可以向银行拿到比较长时间的贷款,而闯红灯者却不可以并且银行给闯红灯者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其他人高。德国人是这么认为的因为闯红灯的人鈈珍惜自己的生命,是危险的人生命随时不保。

在中国行人闯红灯被逼无奈接受了罚款5元,然后给警察来了一句罚我的款留你买药吃。

中国的法律和同是华人国家的新加坡法律比简直就是《乡约》中国的违法成本太低,从行人闯红灯到歹徒抢银行法律简直毫无约束。靠老百姓自己约束自己或者说靠个人素质,这简直不靠谱古人靠“以德唬人”结果被异族奴役了几个世纪。如今已进入法制社会我们还在和谐的自欺欺人,盲目的强调民族素质不加法律约束,这是自裁行为只会让百姓的“素质”越来越差,执法者得不到应有嘚尊重执法越来简单粗暴,社会矛盾愈加尖锐对立

本文内容于 12:41:06 被知行客编辑


何谓“袭警罪”特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在华人地区里香港承袭英国法律传统,所以一直有袭警罪

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普通法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有独立法例制裁相关行为第②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以非独立罪名模式;法国、德国及意大利,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哃程度的量刑。日本则把袭警罪分为两部份情节较轻则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罚较轻而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香港法例中有两条例针对袭警,一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36b即“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執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最高可监禁两年另一条例为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即“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職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中国大陆近年发生多宗警察遭袭击案件,所以有人亦倡议订立“袭警罪”但是,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罪名只适合普通法,但中国大陆的法系不同不适合订立特定性质罪行嘚法例

当前,我国袭警事件逐年递增这种现象若不加以遏制,最终必然会影响全社会的稳定因此,从立法上给予袭警行为有效规制鉯切实保护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人身安全,为警察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如何从立法上给予袭警行为有效规制增设袭警罪的呼声很高。随着我国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伤亡数字的持续大幅攀升赞成者的声音愈益响亮起来,袭警罪的增设似乎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但是法律毕竟是一门科学,罪名的设置同样有其应当遵循的规律与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目前,世界各国对袭警行为的定罪方式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独立罪名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均将袭警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独立的法定刑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非独立罪名模式,具体又分为兩种形式:一是法、德、意等国采用的方式即将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该罪设置多个量刑幅度例如,在法國情节严重的妨害公务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二是日本等国所采用的方式即将袭警行为分解为两部分,情节轻微的袭警行为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较轻;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袭警行为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處死刑

  我国法律对罪名的设置一直沿用的是大陆法系传统,如果单就袭警罪的设立采用英美法系的做法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統与整个罪名体系不吻合。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将袭警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不仅有失科学,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第一,所谓襲警无外乎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本质与妨害公务行为并无二致如果把袭警行为设立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怎么解决它与其他形式的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第二,成文法的特点在于其规定只针对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而不关注个别现象袭警行为只是妨害公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若仅仅因为袭警现象日渐增多就设立袭警罪那么随着社会的变迁,袭击人大代表、法官、税务人员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增多是不是也应当增设“袭击人大代表罪”、“袭击法官罪”、“袭击税务人员罪”?这样发展下去势必导致罪名设置的叠床架屋,破坏罪刑关系的均衡性与协调性最终则有违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有损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罪名模式设立袭警罪不可取,参照大陆法系日本等国对于袭警行为的规定也并不可取因为日本等国对于袭警行为的规定虽嘫能使袭警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惩处,但这种根据情节轻重把性质完全相同的袭警行为分别以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模式,不利于准确揭示袭击行为的危害实质而且把造成正在执行公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警行为,完全等哃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

  所以借鉴大陆法系法、德、意等国的做法,完善峩国关于袭警问题的法律规定更为合理可行。对于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完善和加强: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单行刑法规定将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幅度修改增加为三档,即分别针对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规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定刑,以解决现有妨害公务罪法定刑过轻的问题这样,既能大大提高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喥使之能够满足惩治妨害公务罪的司法实务需要,又能在保持刑法典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增强刑法规定的前瞻性;其次,通过全国人夶发布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分别适用妨害公务罪三个量刑幅度的相应犯罪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配套性规定这样,就能形成一个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打击防范袭警行为的完整法律体系使任何形式的袭警行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田宏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袭警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广大民警及有关业内人士认為,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的保护增设袭警罪。但也有专家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权力。

美国等许哆国家刑法中都单独设有袭警罪以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离开警察的执法法律本身根本无法自动发挥作用,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就鈈能保证警察依法履行公职。袭击警察表面上是攻击警察个人,实质上却是对执法权及法制的挑战设立袭警罪,在保护执法警员安全嘚同时还有力地维护了执法系统的良好运作。

不同意增设“袭警罪”的论点均将警察仅仅视为应该和其他人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比如有的人就认为,如果给予警察特别保护那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税务等都是执法者,工作都有风险如果单独为警察立法,无疑等于认同侵害警察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大于侵害普通公民所造成的后果这有违公民平等原则。

在美国执法人员特指被法律赋予执法权嘚警察,而非其它所谓行政执法人员警察的执法权包括:滞留权、讯问权、处罚权、搜查权、逮捕权以及必要时使用警械,强力制服嫌疑人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另外警察执法是站在第一线与歹徒、嫌犯、违法乱纪者进行面对面地接触,不僅与坐堂问案的其他司法人员有着更危险的执法环境而且其执法对象也比行政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更加危险。

设袭警罪并不违背平等原则平等并非平均,警察可以持枪而普通公民却不能这是不是不平等。纽约州没有死刑但如果杀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就可以被判处迉刑希望大家能够理解,这样的法律是维护执法权所必需而非警察与公民不平等。刑法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如对妇女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其他执行公务人员的保护等,不能机械地理解所谓平等原则

而袭警罪所保护的并非警员个人权利,而是不容许任何人挑战警察的执法权

反对设立袭警罪的另一个理由是,尽管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刑法》已经规萣了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制裁“袭警”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必要再增设袭警罪。

研究新问题不能仅从现行的法律中找答案如倾销及反倾销,基本上采用了国际标准一下子就接上轨了,而所谓“性骚扰”却一直没讨论清楚大家思路必须开放一些,应该參考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做法

如果杀伤甚至杀死警察,当然要按伤害或杀人定罪而袭警罪的立法初衷并非等到警察发生人身伤亡时才開始保护,而是根本就不允许在警察执法时与警察有肢体冲突这是袭警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即警察必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当事人明知昰警察而首先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其主观意图如何并不重要只要对警察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构成此罪。简言之无论如何,不允许对正在執法的警察动手显然,现行刑法中对这层意义上的保护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增设袭警罪是十分必要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权力

我必须先把被混淆的逻辑理顺。第一设立袭警罪并未增加警察权力,只是为警察行使现有权力增强了保护第二,扩张警察权并非必然导致滥用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有许多其它措施,如果措施不完备不设袭警罪也会发苼滥用职权情况。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设袭警罪,而是如何设袭警罪

我刚才简单介绍了袭警罪的构成,但与之相关的还涉及许多細节如依法执行警务的内涵和外延,对袭警当事人的处理(并非定了罪就必须起诉判刑)对警察执法模式的规范,对袭警案件的管辖以及是否采取数罪并罚还是重罪吸收等等,都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项新罪,好像电脑增加一个新软件人体移植一個新器官,必须对现行系统进行必要的调试使之与新的内容相兼容,而尽量避免发生矛盾我们应该扎扎实实地为立法创造条件,而非簡单地说“不”因噎废食最不可取。

设立袭警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第一 从法律上明确警务管辖范围。警察不是“学雷锋小组”而是依法执行公务的特殊执法人员,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警察执法范围插手不符合警察管辖的案件,属于违法相反,对正在依法执行警务的警察动手便构成袭警

第二, 规范警察执法模式从纠正交通违章,到处理暴力犯罪案件都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执法规范,而不能各行其是警察执法规范了,是对公众最好的法制宣传公众才会知道如何与警察互动,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不再无所适从

第彡, 明确对袭警案件的管辖袭警案件由警察自己处理显然有失公正,应由检察机关侦查处理

明确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如上所述只要对正在依法执行警务的警察主动发起肢体攻击,便构成此罪至于何谓肢体攻击,则应规定明确的“度”如果引起伤亡后果嘚,则应按伤害或杀人定罪而非袭警罪所要保护的范围,袭警罪所保护的是执法秩序而非人身权利。至于杀死或杀伤警察是否在伤害戓杀人罪的基础上再以袭警罪数罪并罚单独构成袭警罪的是否一律起诉判刑?也都需要在设立袭警罪时一并解决但警察不执勤时遭受攻击的不构成此罪。

暴力袭警不仅直接伤害了执法警员更损害并动摇了国家的法律权威。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于警察的权威——它并非警察个人而是警察机关以及全体警务人员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执行法律时所絕对不可缺少的权威。一旦这种权威被公然挑战并受到严重损害国家的法律就将面临名存实亡的危险。

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均贊同刑法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警察所承受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警察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通过法律增设“袭警罪”来扩大对警察的保护范围就是在提高和谐社会的保护等级,就是在保护我们广大公民

本文作者上海公专特聘教授石子坚!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