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伟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上诉人王伟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认真地研读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刑二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诉讼材料之后,对本案的事实以及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已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  (一)判决书认定电工公司贷款损失数额错误。  判决书认定,至今尚有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万元贷款逾期无法追回。辩护人经核对并咨询专业人士后认为,该数额认定错误。根据一审法庭调取的“陕西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分户账”证实:  1、截止日,电工公司贷款余额为人民币万元。  2、日,电工公司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占京,男,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南关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于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京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代理检察员郭保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京及其辩护人张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占京系沁阳市农村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原名为沁阳市王曲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王曲信用社)信贷员。2005年5月份到王曲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地区找律师
在线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1830位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 Copyright&2004- 版权所有&&&&蜀ICP备号您还可以使用以下方式登录
当前位置:&>&&>& > 违法发放贷款的刑法定性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办 违法发放贷款的刑法定性
在外界看来,审计工作主要是与财务账册打交道,具体到审计方式、审计程序、审计思路,各方面都不是特别了解。每当审计公告发布后,外界多将其看作是一种“风暴”。似乎正是在这样的“风暴”推动下,民众得以了解到国家机关在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中存在的违规甚至是违法…【中图分类号】G641【文章标识码】C【文章编号】(8-02历来,令语文教师最为头痛的莫过于大部分学生患有“作文恐惧症”,学生怕写作文,一提作文就头疼。勉强写的作文往往内容不具体,语言不生动,或条理不清楚,结构…诈骗类案件在审计移送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认定涉骗金额关系到不同量刑标准的认定并影响到量刑幅度。从主客观相一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不是行为人付出的任何成本都可以扣除,审计在认定诈骗的具体金额时应扣除受害方直接受益的对价成本,不能扣除内容违法等成…
作者:李环中国审计 2014年01期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很大。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的棘手问题。现结合审计实践,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刑法定性加以阐述。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报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二是对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未依法进行调查、评估;三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偿债能力未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和职责审批发放贷款。一是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等原因,为向其发放贷款,编造相关资料,在自身无审批权且未得到上级批复的情况下,自行审批办理相关贷款业务;二是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  (三)未按规定履行担保程序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担保程序,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担保悬空,从而使贷款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四)未按规定执行贷款条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同时放宽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仍有意为之,或者已经预见违法放贷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对后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这种结果。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这两种不同犯罪类型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侧重。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贷款的管理秩序,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所有权并不一定受到实际侵犯;而在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贷款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基础是实施了发放贷款的行为。只有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发放贷款行为,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否则,无论发放贷款的数额是否巨大、是否造成损失,均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不能作为追诉犯罪的依据。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必须具备数额巨大的情节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因此,只要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管是否造成损失,或者只要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不管贷款数额是否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都可能构成犯罪。  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刑法定性的关键点  审计实务中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应围绕刑法规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关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额的认定  审计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在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基础上,应对损失额的认定加以关注。在审计定性中,损失的具体认定可以根据2009年《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量。该批复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1)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2)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3)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4)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同时,在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额”进行认定时,“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二)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的定罪标准  认定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时,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关系人。这里的“关系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提供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其他借款人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较低、期限较长等优惠条件。  (三)厘清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贷款罪,往往是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单位意志或不按单位规定发放贷款或干预贷款的发放,如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而指令相关人员发放等。因发放贷款行为形式上是单位行为,容易理解为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以,在审计定性时,应注意把握相应界限。除按规定履行了正常审批程序的可以以单位犯罪追诉外,其他情况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为宜。  (四)把握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都表现为特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资金违规借贷给他人使用,从犯罪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来看都有一定的渎职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审计人员在对此类问题进行定性时,应注意区分上述两种罪行的不同之处。  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为违法发放贷款,不强调利用职务之便,但强调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资金,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更强调利用职务之便,且既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借贷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行为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  犯罪的手段不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有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已办理。而挪用公款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  犯罪行为的公开程度不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行为人通过签订借贷合同明确体现对外贷款。而挪用公款行为往往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挪用者与本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借款合同,没有经过内部审批,挪用的款项在单位的账目上一般没有明确体现,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作者介绍:李环,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很大。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实的相关行为能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审计实务中的棘手问…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是审计实务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对于审计查处的相关问题线索能否构成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一直是审计工作中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摘要】对幼儿实施德育活动是贯穿幼儿游戏、学习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的整各过程之中的,贯穿于他们与同伴以及成年人的交往关系之中的。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要对幼儿充满爱心,用爱的纽带联结师生关系、同伴之间和谐的环境气氛,使幼儿情感得到和谐完美的发展。【关键词…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形势,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在一些特定领域的有机结合和有效对接,完善国家监督机制,促进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一、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审…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欢迎转载:
推荐:    颜立燕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三年
作者:秦颖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颖  6月17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因涉嫌掏空爱建而归案的四名被告的庭审结果。  爱建证券原董事长刘顺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爱建信托原总经理马建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爱建证券前董事陈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颜立燕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所有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据悉,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不能认定4名被告人的罪行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依据4名被告的行为,可以认定4名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而对于公诉人的另一项指控: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此外,法院还认为,考虑到陈辉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而颜立燕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属于从犯,且有悔改表现,故可对颜立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据了解,除上述指控外,颜立燕和(,)还存在一些经济纠纷。颜立燕的律师田文昌私下告诉记者,颜立燕和爱建股份之间可能会签一个18-19亿的偿还协议。而宣判结束后,颜立燕方的亲属对结果仍显得忿忿不平,一位赵姓先生谈道:颜立燕又不是爱建股份的人,违法发放贷款跟颜立燕扯不上关系。  案发前,颜立燕是上海多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曾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56位。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将本文分享至:||||||
  更多信息请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06/20 05:3806/19 08:1006/17 00:0206/16 23:0806/16 09:4106/16 04:5006/16 00:0006/15 14:04
感谢您的参与!查看[]
股票/基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