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商业信誉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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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4:03&来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本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第221条与第231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
本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3条与第231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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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刑法》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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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刑法》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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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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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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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义、量刑】
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
  本条具体规定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本条对的处刑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情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有的可以估算,有的则是潜在的,是无法估算的损失。本条对“情节严重”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界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这类犯罪主要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鉴于这类犯罪往往具有贪利性质,本条在规定对行为人判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引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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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罪”边界之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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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称,记协正在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有专家认为,“对于损害商业信誉罪,行为人若构成此罪,必须是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如果是过失散布的,不应该构成犯罪”
10月22日晚上7点,在单位加班的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接到一个电话,打来电话的是《新快报》和广东省记协,阚敬侠已经从网上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市警方刑拘,“请求我们的支持”。
中国记协当晚就向湖南省委宣传部了解了情况,第二天,又与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取得了联系,“这两个部门都已知道了这个案子”,阚敬侠告诉本报记者。
10月22日晚上7点半左右,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陈永洲的消息,称其“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10月23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记者表示,陈永洲捏造的涉及[-2.50%&]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陈永洲并不是第一个涉嫌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记者,“近年来,被判犯这个罪的记者很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记者。
根据10月23日下午《新快报》发布的声明,陈永洲事件起因于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了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事件。
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关于此前陈宅失窃事。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共同来到约见地点,结果遭长沙警方带走。
同诽谤罪一样,损害商业信誉罪也是“因言获罪”的一种,“但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公诉罪,不需被损害一方自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本报记者。
陈永洲也不是第一个涉嫌此罪的记者。
2002年l0至11月,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与他人合谋编造“梦宝”床垫生产厂家使用“黑心棉”,造成人身损害的虚假新闻,并分别在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进行报道。2003年4月,周密被沈阳中级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2万元,并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
更为人所知的是2007年的“纸箱馅包子”事件。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纸箱馅包子”案,最终,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被以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l000元。
“纸箱馅包子”案并不以损害某家包子铺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为目的,也不直接针对具体商品品牌或生产厂家。但是,刑法并没有限定损害商品声誉的动机或目的,也没有限定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商家。
“比如某人根据道听途说的消息,捏造我国某类电器普遍存在易爆炸缺陷的虚假新闻并在知名杂志刊载,进而给全行业某类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这种行为当然可以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上海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
“诽谤罪针对的受害人是个人,损害商业信誉罪针对的则是法人”,朱巍说。正因其立案标准较为宽泛,损害商业信誉罪甚至被称为“口袋罪”。“但行为人若构成此罪,必须是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如果是过失散布的,不应该构成犯罪”,朱巍说。
10月23日,新华社报道称,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已介入调查。
“我们与湖南省委宣传部和公安部做了沟通,这就是我们的调查工作”,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告诉本报记者。
作为一个记者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记协服务于国内正式批准的新闻机构中被聘用的采编人员。
“如果记者是清白的,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记协会毫不犹豫地维护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利”,阚敬侠称,“但这是最理想的情况”。
“如果记者没有违法,但报道中有一部分内容不真实,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记协会在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下,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她说。
“举报失实报道记者的大门是敞开的,记者所在的媒体、省记协、中国记协和宣传部门都可以,举报方式可以是打电话或写信”,阚敬侠称,“不明白涉事企业哪个部门都没投诉,就直接报案了”。
作为维护记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阚敬侠感觉,“大约十年以前,打记者的行为多,不管是企事业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敢打,而现在抓记者的多,很多地方会设圈套,再加上一些记者年轻没经验,又有贪心,最终陷入违法犯罪境遇”。
2001年甚至被称为“打记者年”,根据公开报道,那一年8月8日,《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在深圳ABA公司采访时,遭到近20名男子围打。10月20日,《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在一家夜总会采写关于红酒市场的稿件时,因拒绝陪酒遭到几名男子的纠缠和殴打。此外尚有数起打记者事件发生。
“人格权”
“记者的职务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于本职工作所衍生出来的权利,比如,报道权、采访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另外则是基于工作性质对记者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这是对记者职业特殊性质带来特殊风险的保护”。
“但目前国内在立法上,记者并没有特殊的人格权保护”,朱巍告诉本报记者。
朱巍认为,在记者职务中衡量侵权纠纷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有过错,“只要在报道中遵循客观公正的事实报道态度,即便是报道本身造成了一定侵权,记者和媒体也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本人也曾劝说当事人放弃刑事起诉。几年前,导演谢晋的遗孀想到公安部门报案,指控宋祖德诽谤,但展江劝其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宋祖德当时的确很讨厌,但判他赔偿和公开道歉也就可以了”。
但对于那些被侵害商业信誉的企业来说,“民事诉讼太慢了,而且立案难。相反,选择刑事起诉,只要跟公安局的关系好,而且证据确凿,一般都能立案”,朱巍说。
一些法律实务界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在一些敏感时期,法院甚至会对涉及言论的民事案件统一不予立案。
“民事诉讼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也很少”,朱巍说。10月23日,他代理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谣言受害人名誉权维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两被告“IT商业新闻网”“[-0.23%]”的运营商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责任,向[-0.46%&&]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张某致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但针对言论治罪,轻易不能用”,展江说,“用了以后就会很麻烦,不管记者做了什么,社会舆论首先就不干”。
[责任编辑:zh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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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记者涉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拘
最后更新:
11:51: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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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发布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某的消息。&(新浪微博/图)
10月22日晚,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陈某(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10月23日,《》头版用醒目的黑色粗体大字标题写着“请放人”,请求长沙警方释放其记者陈永洲,还在当天的版面以报道的形式论述股价跌涨与报道无必然关系。
长沙警方的微博未透露陈永洲涉嫌损害了哪家公司的商誉。而《》记者10月22日从总部位于湖南长沙的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获悉,该公司此前就陈永洲多次报道涉嫌损害中联重科商业信誉一事向长沙警方报案。
据悉,从日到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7月初,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曾在个人微博上多次公开表示,指责《新快报》和记者陈永洲发布负面新闻,屡次举报,造成公司股价下跌,是有偿新闻,幕后有黑手。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
随后,《新快报》以诽谤为由将中联重科及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起诉至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
而高辉也在微博上,指责《新快报》携媒体之公器,极尽能事打压个人,“媒体针对个人微博言论起诉个人,这堪称天下第一案!”
中联重科是中国工程机械首家A+H股上市公司,总部位于湖南长沙,其两大业务板块分别为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中联重科2012年营业收入480亿元,净利润73亿元。《新快报》由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主办,1998年创刊,是广东三家主要都市报之一。
律师:警方须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
另据《》报道,知名律师斯伟江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业、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能力的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
: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散布。捏造事实分两种,一是无消息来源,凭空捏造;一种是明知消息虚假而积极报道。在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某种判断和推测,不属事实,而是意见。
长沙公安回应认定陈永洲的三项事实均是主观臆断,表明陈永洲无捏造事实,是无罪的。@金牙大状@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
羊晚集团负责人表态】《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负责人表示,我们密切关注这起事件,高度关切被拘记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希望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及时处理这起纠纷。
:#以案说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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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记者滥用警权】如果因为刊发批评性报道,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就可以跨省刑拘,这触及了新闻从业者的生存底线,触及了法律和文明的底线。还有15天就是记者节了,此事却让公众心生“记者劫”之感慨。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结论,将伤害整个新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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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联重科报警,长沙公安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12832;此案对中联声誉影响远大于报道;&#12833;既山西天价上网费后长沙公安再次成当事人应反思;&#12834;中联称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不合适;&#12835;新快报此前名誉权案审理同样应关注;&#12836;目前已影响以下声誉:中联、长沙公安、政府、新快报、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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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记者是滥用警权】对经营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正当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批评权的延伸。如果因为刊发批评性报道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就可以跨省刑拘,这触及了新闻从业者的生存底线,触及了法律和文明的底线
:陈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被抓一事演变成公共事件,令人忧虑。跳出个案观察上市公司能不能批评?警方能否以职务作品涉嫌犯罪为由先行抓捕记者?媒体及行业组织能否借助法律去保卫正当的舆论监督?这些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作为执法部门的长沙警方更应就陈某案及时且充分地作出合乎现行法律的解释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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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记者滥用警权》-记者所发报道属职务行为,当地警方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对正常履行职务的记者做有罪推定,实行通缉和拘捕。媒体的舆论监督要依法进行,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更要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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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方通稿看陈永洲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陈不与三联重科核实,仅赁自己调查取得的材料有三处"主观臆断的不实"并不属此罪法定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据刑诉法证明责任的分担,陈没证明报道属实的义务,反而侦查方得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声动早班车》互动话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长沙警方回应:被刑拘记者存在捏造事实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新快报今日头版再次呼吁释放记者陈永洲,认为一切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不能先抓后审。专家认为,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你怎样看待此事?
:【拘捕记者涉嫌警权滥用】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入罪标准很严格,意在保护公众和新闻单位对经营者的合理批评、舆论监督权。无论是对经营者的批评、评论,还是记者及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只要不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即使所言所称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也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实践中此罪很少使用,大家要好好微观
:【关于保障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呼吁书】鉴于长沙市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垮省拘留《新快报》记者之事,现发表如下呼吁:1、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的自由。2、记者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必须依法保护,言论自由理应包括容许他人说错话的自由。我们强烈谴责对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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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记者滥用警权】社论    记者所发报道属职务行为,当地警方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对正常履行职务的记者做有罪推定,实行通缉和拘捕。媒..(分享自&)
:日,长沙警方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
出于对警方屡屡借司法解释说事、公民因言获罪可能性大大增加的普遍担忧,公众对陈永洲被刑拘一事的强烈质疑在互联网迅速发酵。&&&&&@李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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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博文 《用“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抓捕记者的适法性疑问》
- 用“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抓捕记者的适法性疑问
俞智渊/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对于长沙警方跨省刑拘新快报记者一事,我觉得有几点疑问:
:微评: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无受人操纵、蒙蔽或者存在腐败行为,记者发表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很难被定性为此罪。企业受到政府偏爱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官员就指使司法机关以个人涉嫌损害商誉犯罪追责。via
法学教授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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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报道中联重科内幕消息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毫无疑问,中联重科有着一肚子的坏水,有着惊天的黑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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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被抓#【“中联重科报道”始末】面对媒体一次次的质疑,中联重科一次次地转移话题,丝毫没有正面回应的意思。作为媒体,戳破那些有问题的少数,是我们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诚信发展的职能。不仅过去如此,未来也会坚持。有关“中联重科”的详细报道,详见专题:
:【金牙大状论坛】张新强律师: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的,我研究相关材料后,认为陈永洲不构成此罪。因为主体上看,陈永洲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客观上看,一系列的报道只是在某些地方出现笔误等瑕疵,不是严重与事实不符,也反映出没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向社会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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