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尊党章守党纪严党规于国法这个命题

  “党纪”与“国法”对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王岐山在河南调研时就已谈及,他说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而这一次在浙江调研则更进一步,讲得更加直白而清楚。他说:“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是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抓全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平发表了重要讲话。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令人鼓舞,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拿出腐败不除决不收兵的决心,使出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韧劲,动员和发动全党上下齐心协力、人民群众鼎力支持,我们就一定能够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严的决心和严的举措,管党治党就会失去严肃性、没有约束力。只有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以严生威、以威促严,才能让管党治党变为严格的约束行动,完成好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任务。从严肃责任追究到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从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到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平总书记就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4个重点要求,始终贯穿“严”的标准,无不体现“严”的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就是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刚性约束,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通过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一支纪律性、战斗力更强的队伍,更好地肩负起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全面从严治党,巩固理想信念、强化自律约束不可或缺,而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章立制才能为反腐倡廉提供更加持久而有力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样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用更加严密完备、严格执行的制度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推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必将筑牢拒腐防变的制度堤坝,增强抵御侵蚀的免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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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效果是党员与法律之间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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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党纪严于国法是对干部的最好保护
日14:27&&&来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8日至10日在陕西调研。他强调,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鲜明观点和重要论断。王岐山书记此次调研再提“坚持党纪严于国法”要求,除了宣示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外,笔者觉得,这一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好保护。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事实的教训已经十分沉痛。梳理落马官员的通报,涉嫌违纪违法可谓是常见的字眼。也就是说,当贪官被查处时,他们早已突破了党纪的红线。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正是由于党纪过于宽松,才导致官员一步步滑入违法的深渊。
严是爱,宽是害。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就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用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行为,把干部权力关进规矩的笼子里,无疑为避免干部犯下更大错误设置了一道屏障。
毕竟,违法乱纪所承担的后果大不一样。违反党的纪律,葬送的至多是前途或饭碗。可一旦触犯国家法律,那失去的将是自由或生命。两相比较孰重孰轻,想必这个账谁都能算清楚。
实际上,自从十八大以来,党纪严于国法并不鲜见。无论是中纪委每月对违反“八项规定”干部的通报,还是对昆明原市委书记张田欣、江西省委原秘书长赵智勇的断崖式降级处理,都让我们从中窥见了从严执纪正日益凸显。
干部并非天生就是贪官,他们的堕落大多是从违纪演变成犯法。在这个过程中,党纪绝不能被虚置。对苗头性问题应扯袖子,对顶风违纪要出重拳,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权势大而破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以此倒逼干部收敛收手。
当然,干部若想真正保护好自己,最管用的办法还是要提高自律意识。试想,如果干部都能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都能自觉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那党纪即使再严厉,问责板子也不会落到自己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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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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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怎样理解党纪严于国法?
党纪和国法是什么关系?在刚刚召开的中央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上,中纪委书记王歧山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一直以来,还没有人用一个如此简单而直接的判断,来对党纪和国法的关系作一个说明,特别是以中纪委书记这样的一种身份。而前不久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为中共中央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四中全会公报几乎通篇都在论述法治中国,也并没有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作一个直接而清晰的说明,那么该如何来理解“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样一个判断呢?
要理解这句话,必须要了解这句话的语境。王歧山书记的原话是这样的:“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坚持从严治党,就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这段话讲的是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除了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党规党纪。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党员必须承受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而且从逻辑上来讲,党规党纪的约束范围一般在国法的约束范围之外,因此,说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是从对党组织和学员的要求的角度来讲的,并非是对党纪和国法关系的法理上的判断。
党纪和国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制度体系。要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从适用的主体范围来讲,党纪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法则不受是否是党员或党组织的限制,国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含党员和党组织。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要比党纪规范的范围广泛得多。除宪法外、法律还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制度规范,而党纪除了党章以外,主要是涉及党的组织规范、工作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及违纪处分等,特别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大部分都可以体现出一个“严”字,比如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对于普通公民,法律没有规定为违法,而党纪则规定党员为之则为违纪,要受到处分;还有比如收受礼品,情节较轻,依照法律尚不构成犯罪,但依照党纪还是要受到处分等等。当然也有一些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定性为违法,依法要受到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一般并不认为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比如一些情节较轻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停车、不依规定车道行驶等等。从处罚体系来看,违反法律的处罚有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从警告直至剥夺人的生命,种类很多。而违反党纪的处分只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几种,不涉及人身自由和生命,看似较“轻”,但党员违法犯罪的,则可能会同时受到法律处罚和党内处分,从这个角度,又可以体现对党员的“严”。
党纪的严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必须与国家法律相对照、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严来。片面地理解党纪的严,就可能给有些人以党纪处分代替国法惩处带来借口。党纪处分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否则,党纪就会失去它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规范作用。所以党纪的严,最根本地应该体现在执行层面,只有从严治党,对党员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处罚,才能将党纪的严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说明尽管党纪和国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制度体系,但两者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我国宪法所确立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纪和国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像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样。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宪法和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把从严治党、从严管党的要求,制订为党纪,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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