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核算单独核算吗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处理实例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 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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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 19:57 阅读:次
2012年第2号&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 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可进行单独核算的项目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共同消耗、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
第五条 采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应将单独核算的项目从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到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关帐户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单独记录实物的入库、领用、销售的过程。要求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
第六条 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实行备案制。采取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单独核算业务项目的,可对所有需要单独核算的项目进行一次备案。&
第八条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登记后,应核实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单独核算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记备案或不同意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自同意备案的当月起即可单独核算。&
第十条 备案登记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是指备案生效后,在政策不改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由于经营方式改变或业务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及经税务机关核定后不符合单独核算条件、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或税务机关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登记,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详见附件3),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改变原有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单独核算方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单独核算方式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单独核算资格。&
(二)已享受单独核算方式的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备案并提交有关表格资料。&
(三)是否存在生产企业未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而擅自单独核算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五)生产企业核算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的,是否依法调整核算方式、并重新计算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六)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是否准确。&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单独核算资格,或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进行单独核算方式的,或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准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企业按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生产企业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条件、并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作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视同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但仍需要补办备案手续,单独核算的所属时期从日起计算。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按本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项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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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特征
  1.退税的计算方式特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方式与生产企业的不同,外贸企业由于本身没有生产能力,只能购买货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再销售,因此其出口货物劳务与其进项税是可以做到一一对应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的是进货凭证上(以下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注明的增值税额,而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报关单是一一对应的。这里的“一一对应”不是指一张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而是指一个完整的“采购-出口”业务中,报关单(一张或几张)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或几张)是对应的。
  2.申报表填报特征
  以上特点也体现在申报表填报上。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将出口与内销对应的进项税严格分开,此功能通过增值税附表二实现。外贸企业申报表填报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增值税申报表与出口退税系统在当期申报时,没有紧密的勾稽关系。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退税系统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申报表填报出口的进项税,但不一定当期申报出口退税。因此,即使当期勾稽,意义也不大。但是,当期不勾稽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勾稽,有各种方式来核查这种关系,纳税人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一般来讲,退税系统的退税审核不受申报表的影响,主要根据报关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行退税。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外贸企业在报出口退税时,报关单中的产品既有退税产品,又有视同内销产品,此时可能就需要将视同内销的产品在申报表中的情况同时报送,这里不再详述。
  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申报
  案例:外贸企业某月出口收入10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36万元;内销收入不含税500万元,销项税额为85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51万元。合计进项税187万元全部认证相符。征税率17%,退税率13%.该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5-51=34(万元);该月增值税应退税额=136÷17%×13%=104(万元)。本月认证相符的税额为187万元,将其中出口对应的进项税136万元,填报到增值税附表二的26、27行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就不参与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7-136=51(万元)。结果是,一共187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51万元,退税104万元。
  填错的情况:1.误将内销业务作为出口业务处理,在附表二中26、27行填报187万元的税额,相当于放弃了187万元的抵扣,该月抵扣增值税为0,应纳增值税=85-0=85(万元)。当月不会因为少抵扣而增加应退税额,企业仍然只能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136万元计算退税为104万元。结果是187万元的进项税,抵扣0元,退税104万元。
  情况2.误将出口业务作为内销业务处理,在附表二的26、27行填报0,该月抵扣增值税为187万元,应纳增值税=85-187=-102(万元)。虽然出口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也进行了抵扣,但申报退税时按照发票注明税款计算应退税额仍然为104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与退税系统没有严密的勾稽关系,因此,两边的申报均可通过。结果是187万元的进项税,抵扣187万元,退税104万元。
  应对及防范措施
  1.应对措施:上例情况1中,如果企业误将内销业务作为出口业务处理,则浪费了51万元的进项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因此,外贸企业发生上例情况1时,可以根据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税务机关批准开具的,外贸企业将该证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上述情况2中,误将出口业务作为内销业务处理,出口对应的进项税136万元,既用于退税(104万元),又用于抵扣。导致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4万元变成了留抵102万元,违反了增值税及征管法相关规定,应尽快通过重新申报等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有的纳税人在以后期间将出口的进项税填到待抵扣项目,或者是进项税转出,认为总体并未少缴纳增值税。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具有较高的税务风险。
  2.防范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如建立类似于ERP、SAP这样的企业管理系统,将其嵌入系统内部全程监控。
  在财务上加强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对于外贸企业核算要求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根据笔者经验,只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是远远不能满足核算要求的。对于外贸企业的内外销业务,建议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和“内销”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将出口对应的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出口退税等科目,全部纳入“出口”明细科目下,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征退税率差的进项税转出+出口退税,因此“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期末科目余额应为0,否则,账务处理错误或是将内外销混淆。将出口之外的所有增值税相关科目,均计入“内销”明细下(注:包括出口视同内销的业务),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为0或者是借方余额,借方余额即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这样账务处理的优点是简洁明晰,方便核对,对于外贸企业内外销混淆有很好的防范及监督作用。全文共2532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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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
&& && 一、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和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分录架构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率-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货:银行存款    5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 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
  货:银行存款              9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货:银行存款    5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 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元。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 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
  例三:引用例一的资料,如本期外购货物进项税为460万,其他资料不变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货物
  借:原材料 && && && && && && && && && && && && && 46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460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460+460÷0.17
  (2)外销
  借:应收外汇账款 && && && && && && && && && && &&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 && && && && && && && 2400
  (3)内销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 && && && && &&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51
  (4)月末 ,计算当月出口不得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 && && && && && && && && && && && && && &&4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48
  (5)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460+5-48)=-366万
  期末留抵税额为366万
  (6)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万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6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60万
  借:应收出口退税 && && && && && && && && && && && &&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360
  本期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税额=366-360=6万
  例四:引用例一的资料,如本期进口免税材料100万,其他资料不变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货:银行存款    5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进口材料
  借:原材料 && && &&100
  贷:银行存款 && &&1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5%)=2万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 ×(17%-15%)-2=46万
  借:产品销售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46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46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6)=7(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7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7
  货:银行存款              7
  (8)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出口退税的计算题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0月份和11月份分别发生以下几笔购销业务:
  (1)10月: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300万美元;内销一批货物销售额50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8000万元。月初无留抵税额。
  (2)11月: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800万美元;内销一批货物销售额20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原材料海关完税价格120万美元。
  已知上述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退税率13%,上述购销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企业上述两个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
  10月份
  进项增值税==1360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8.3*(17%-13%)=99.60
  当期免抵退税额=300*8.3*13%=323.70(退税限额,因为避免大量购入原材料月,而不投产,产生大量退税,而设制的限额,超过限额的下月留抵)
  应纳税额=-()=-410.40&0(所以要退税)
  410.40&323.70
  所以10月份应退税额=323.70
  当期免抵税额=323.70-323.70=0
  期末留抵税额=410.40-323.70=86.70
  11月份
  进项税额==850
  当期免抵退税额=(800-120)*8.3*13%=733.72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120)*8.3*(17%-13%)=225.76
  应纳税额=2000*17%-(86.70+850-225.76)=-370.94
  733.72&370.94
  所以11月份应该退税为370.94
  当期免抵税额=733.72-370.94=3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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