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就是农民工吗民选副主任是否是定工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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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马镇人民政府 关于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
五马镇人民政府 关于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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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发〔2017〕1号五马镇人民政府关于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各村(居)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确保我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直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完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保障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主要任务:依法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真正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组建新一届村民代表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修改和完善村委会的各项制度;完成上届与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交接和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二、资格条件(一)选民资格条件一是必须年满18周岁(截止日),出身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二是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判断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为准;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应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文书认定。三是具有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由其监护人提供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下三类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的。(二)候选人资格条件1.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1)符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4)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5)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2)选前三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3)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4)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担任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6)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7)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8)其他不适合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情况。2.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1)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诚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2)应熟悉村(社区)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员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列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村(居)组干部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3)受到党纪处分或曾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4)拖欠集体资金或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5)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组织和非正常上访的,利用家族、宗派及涉黑、涉恶等势力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选举或贿选的。3. 村(居)民代表资格条件(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政治思想素养高,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执行政策、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3)有参政、议政、决策、发表意见、表达等方面的能力;(4)在年龄上做到老、中、青三结合,优势互补。4. 村(居)民小组长资格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组村(居)民;(2)在本村(居)民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3)不贪心,廉洁自律、秉公办事;(4)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5)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居)民服务。上述候选人资格条件供参阅,乡镇(街道)可指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实际,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代表候选人的具体资格条件进行细化,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三、换届选举时间、程序及步骤全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16年12月中旬开始,2017年3月底结束。日为五马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选举准备阶段(日至1月19日)1、财务审计。由镇农业中心牵头,各村(居)及时开展对本村(居)干部任期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对村(居)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居)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力的其他问题进行全面审计。报镇审定后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成立机构。镇政府成立了五马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牛晓东同志担任,镇长郑东同志、副镇长杨静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导本次村(居)换届选举工作。3、调查摸底。各村(居)组织人员,通过走访交谈、开院坝会、发放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对本辖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摸底,既要了解和掌握各村(居)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情况等面上情况,又要摸清各村的具体情况,掌握村(居)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要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4、宣传动员。镇、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公告信件、远程教育、微信、QQ、短信等渠道宣传换届选举重要意义、政策程序、工作安排、纪律要求等。注重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做好舆论监测应对,防止恶意炒作和不实报道。5、选举培训。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联系、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选举程序和步骤,提高选举工作指导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二)全面实施阶段(至日)&& &1、各村(居)要及时召开换届选举动员会。可以以村民小组会、院坝会、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本次选举时间、程序及法律法规(1月22日,张贴1号公告)。&& &2、各村(居)依法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切实维护村(居)民的参与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1月23日,张贴2号公告)。&&& 3、制定换届选举方案。镇、村(居)换届选举机构成立后,镇、村(居)都要制定相应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各村(居)按照市、镇两级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起草本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1月24日—1月26日)。&&& 4、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各村(居)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站登记,也可上门逐户登记(1月27日,张贴3号公告)。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障有选举权的村(居)民都享有选举权利。对进行补登的“四增”、“四减”人员逐一核对,认真进行资格确认。&&& 5、公布选民名单。各村(居)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对已登记选民进行张榜公布(2月13日,张贴4号公告)。村(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的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答申诉人,同时公布变更后的选民名单。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6、提名确定候选人(1) 产生初步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各村(居)选民应按照候选人的条件和职数以单独或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候选人,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同时被提名为两个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则以提名人数最多的那一职务确定。提名后,按村(居)民委员会设的职位进行汇总,并在选举日的15日前按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所有的被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遗漏(2月18日,张贴5号、6号;2月23日,张贴7号公告)。(2)确定正式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当初步提名候选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规定差额数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组织群众对初提候选人进行反复酝酿的基础上,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差额人数:法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名额多1-3人。提名的初步候选人数符合差额数时,被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正式候选人选举大会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正式候选人确定后,以职位按姓氏笔画排序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2月27日,张贴8号公告)。(3)候选人集体谈话。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镇选举领导小组要与村(居)选委会一道对竞选人进行选前集体谈话,把好贿选、不正当竞争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关口。&&& 7、正式选举阶段(日至3月10日)(1)动员选民参选。选举前尽可能通知每一位选民,动员选民自己投票。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居)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起5日内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公示。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候选的,不得接受委托。(2)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像选民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并做候选陈述。(3)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确定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等,根据本村(居)实际,确定设立主会场或投票站进行投票,并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3月3日,张贴9号公告)。(4)印制选票,制作票箱。选票由镇政府统一印制。(5)布置会场。会场外需悬挂“××村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会场内要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书处等。会前准备好国歌磁带、扩(录)音机、黑板、粉笔等。(6)依法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村(居)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进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代书员等。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7)正式选举。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会议议程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投票选举。选民投票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现场或者中心选举会场公开唱票、计票。按照有选举权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当选的规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封存选票、统计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选举办公室备案(3月10日,张贴10号公告)。(8)健全内设机构并做好交接工作。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组织好新一届村(居)委会与上一届村(居)委会工作的交接,要在10日内办理公章、财务帐目、债权债务、资料档案和有关集体资产的移交手续。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依法产生村(居)下属委员会(可不成立)、村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将结果上报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及时公示。(四)总结验收和建章立制阶段1、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及时对选举及工作交接等情况逐村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班子结合本辖区实际,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把凡涉及村(居)民需执行的政策、遵守的法规、完成的任务、统一的事项逐一订出条文,经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以规范干部和群众的行为。3、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本届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完善会议、工作、学习、廉政、财务和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与使用等制度,并公开上墙。4、建立健全村(居)委干部和选举档案,妥善保存,实行规范化管理。四、加强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圆满成功(一)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涉及面宽、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有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镇党委、人大、政府要把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领换届选举工作。人大要从法律上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施,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镇政府要加强指导力度,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法按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秩序。对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以说服教育为主,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坚决查处侵犯村(居)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对在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妥善处理选举中的来信来访。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来信来访接待组,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提供咨询服务。对群众反映出的违法选举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坚决纠正。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激化,无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五马镇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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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兴安:三位民选村委副主任未定工 指标给了党委委员和村委委员
前几届,民选的村委副主任都能成为定工干部,今年兴安县严关镇杉树村和灵坛村打破了常规。杉树村的戴前发在被选上村委副主任,但政府却没有聘请他为定工干部,同村的村党委委员陈某到被定为定工干部。另外,严关镇灵坛村委,两个民选村委副主任黄天生和张思秋都没有被聘为定工干部。
两个村委副主任都未定工
黄天生说,在今年8月5日换届选举中,他和张思秋被民选为村委主副主任。上届村委副主任张某这次参与村委主任竞选落选,上届村委副主任雷某这次参与副主任竞选也落选。两人是村党委副书记,镇政府给两人定为脱产干部。黄天生说,跟他同村的一个村委委员张某勇也被定为脱产干部,他和张思秋两个村委副主任都没得脱产,对此很有意见。
张思秋说,他是村委副主任,同村的张某佑是党委委员,票数还在他后面,结果张某佑得了个半脱产指标,他连个半脱产指标都没有,太不公平。
灵坛村村民说,民选出来的两个村委副主任,政府一个都不给定工,选起来也没有意义,以后直接由政府指定算了。
严关镇杉树村委副主任戴前发说,他是经民选为村委副主任,县民政局给他发了《当选证书》。结果与他同村的村党委委员陈某民被定为脱产干部,他却没有得。他对此不服,写了报告材料,49名选民代表中有41人签名,请求严关镇党委、镇人大和镇政府按选举给果给他当脱产干部。但镇党委和镇政府没有同意。之前,曾有其他村委的副主任打电话给他,叫他一起去请镇干部吃饭打红包,但他没有去。结果他们这些副主任都得聘为脱产干部。
严关镇杉树村村民吕某介绍,他是选民代表,以前民选出来的村委副主任都会被政府聘为脱产干部。戴前发在村里是独姓,但他带领村民搞合作社种葡萄,带领民众致富,所以民众选他当村委副主任。以前村党委委员从未被定为脱产干部的,严关镇6个村委,除杉树和灵坛两个村委外,其他村委的副主任都是脱产干部。既然是群众选出来的,政府也应该信任他们,不然会伤害群众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在村民眼里,被政府定为脱产干部,村干部的工作也好开展些。
严关镇党委、镇政府收到了戴前发的书面报告,也书面回复。
严关镇相关领导说,脱产村委干部正职目前补贴每个月1700元,副职1300元,脱产干部由镇三家班子开会讨论决定。在灵坛村委讨论上,虽然张某和雷某在村委换届中落选,但两人仍是村党委副书记,考虑到张某和雷某所在片区人数众多,便给两人脱产。村委副主任黄天生和村委委员张某勇同村,但张某勇年轻,考虑村委班子年轻化,张某勇会用电脑,就定了张某勇。灵坛村有6个片区,只有5个脱产指标,张思秋在外地有矿山,工作忙,所以张思秋没有被聘上。
同时考虑到张某佑是上届村委主任,是这届村党委委员和村综治办主任,就给了一个半脱产指标。对于杉树村委副主任戴前发反映的情况,开会时,大家认为戴前发是优秀,但村党委委员陈某民更优秀,而且年轻会用电脑,以后村委工作有很多时要用电脑,为方便工作开展就决定聘陈某民为脱产干部。当时是因为考虑到太全面,所以会出现有人投诉的情况。
另外,镇纪委也接到有关请镇干部请饭和打红包的投诉,但查无实据。脱产补贴是政府给村干部的一种补贴,黄天生、张思秋和戴前发虽然没被聘上脱产干部,但仍然是村委副主任,同样可以上班,村里大小事物决策时还是可以参与。
消息来源大桂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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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选举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原因及对策
信息来源:
区纪委&&发布时间:日 16:04
为做好襄州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襄州区纪委以“农村治,天下安”思想为主题,组织换届选举调研组对全区14个镇(办)300多个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我区农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原因及对策形成调研报告。
一、突出问题
 (一)农村民主选举中选民的思想难统一。受部分农村干部、群众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不成熟,文化水平、法制水平不高,思想政治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给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
  一是部分基层政府不愿真正“还权于民”。许多地方是“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与民主选举相配套的管理、决策、监督体系没落实到位,使农村有“选举”没“自治”,让群众产生了“选谁都一样”思想;个别干部在选举时由“后台”走到“前台”,变“指导”为“干预”,甚至背后操纵,使农民对选举由怀疑到失望,由失望到冷漠,认为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落不到实处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由于个别干部对农村民主选举的“冷”,使思想政治工作难以找到支撑点,缺乏权威性与公信力。
  二是农村干部、群众对扩大基层民主政治的认识欠缺。比如,在实行村民直选的过程中,有些村民由于没有真正认识到村民直选的重要意义,认为村民直选只是一个形式,最后由谁来当村干部还是政府说了算,导致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不高;有些村民不把参加投票选举当作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当作“村里摊派的任务”,他们要求村委会发误工补贴才参加投票;有些农民对候选人的取舍,只是盲目听信其许诺,不管能否兑现,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或只顾眼前利益,谁对他有“好处”就投谁的票,最终导致农村委员会的选举不能公平、公正地开展。由于部分群众的民主意识还比较低,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和人文传统仍与现代民主社会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甚至是根深蒂固的,使思想政治工作难以找到切入点,功效大打折扣。&
  三是组织建制不到位。光靠宣传部门、政工人员在动,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热情不高,没有形成合力;信息反馈不到位,未能建立和完善舆论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群众思想和社会动态;保障措施不到位,没有足够的经费、人力、物力的投入,思想政治工作捉襟见肘;职能责任不到位,工作目标没有明确、工作任务没有量化、分工协作没有明晰,使思想政治工作难以找到着力点,未能形成良性的社会氛围
 (二)选举没有严格依法而行,竞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依然突出,影响了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通过对我区2005年、200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或变相贿选问题的调查发现,部分村委换届选举没有严格执行国家《选举法》规定,贿选或变相贿选在有些地方“欲演欲烈”,严重危害了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一是公开收购选票、公开发放物品、暗地送钱送物拉选票。最近几年来,请客送礼拉选票,送钱送物买选票等案例不断出现。就襄州区而言,根据经济情况而定。经济条件好的村或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贿选的金额相对比较高,有几万到十几万元。一场选举下来,一些村的农户选票收入颇丰,少则可得数百,多者可得几千。而经济发展缓慢地区,贿选资金相对较低,只请吃几顿饭,发几条香烟。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贿选等非组织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贿选拉票、不公正竞选等又往往是暗箱活动,操作人不露面,知情人不愿作证,难以确定其贿选行为,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处罚单位不明确,处罚措施更难以落实,造成执法执纪部门对贿选或变相贿选行为难以查证、难以认定、难以处理。
  二是宗族势力“抢滩占地”现象依然严重。“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思想在村级“两委” 换届选举时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同家族、派性之间的矛盾在选举时集中暴露出来,各自为政、互相攻击,把村级组织换届视作宗族、宗派势力的比拼。有的表现为暗地里采取不正当手段拉选票;有的表现为不同派别之间的联合或争斗,相互诋毁,相互告状;有的对现任村干部进行人身攻击,上访事件增多,给农村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是父业子承的“官二代”新“世袭制”抬头。父业子承,是现在农村换届选举中贿选的一种新现象。在换届选举中,上届的支书通过各种手段,甚至走非法程序,推选自己儿子来任新一届支书,全然不顾大众的利益所在。由于上代在任期内打下了牢实基础,这些“二代”也大造声势的利用所谓的权势参加选举,农村大众日益不满,有的甚至放弃选举,严重阻碍了农村的正常换届。
  四是实现“一肩挑”目标有难度。我区选举“一肩挑”的行政村有195个,占416个村委会的46%。按上级文件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肩挑”比例要在80%以上。照目前416个行政村计算,“一肩挑”的村要332个以上才能完成目标。由于“一肩挑”的干部负责村支部、村委会全面工作,权力集中,选举时,这个职位竞争激烈,一些候选人可能会利用种种非正当手段达到目的,造成选举不公,使选民及未能选上的候选人意见大,产生矛盾和纠纷。再加上减少一个职位,等于要一个人“下岗”,因此,选举中实现“一肩挑”目标阻力和困难较大。
  二、原因分析
  (一)选举思想认识误差。
  襄州区农村选举已经历了六届的实践,而且其后三届是直接选举即“海选”,但在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中,真正从认识上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村民自治原则二者关系的则并不是很多。部分干部和村民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主要的误区:一是觉得村委会搞“海选”,成本高代价大,而且给一些平时不务正业,喜欢滋事的人提供了机会,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还是希望恢复传统体制下的委任制做法。而另一种认识则表现在片面理解村民自治,认为村干部是村民选出来的,可以不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制约。受这两种认识的影响,有人因此觉得“海选”只是形式,实质还是上级指派;也有人因此不敢坚持原则大胆引导,认为一切都由群众说了算。
 (二)没有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要求
&&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同构成村民自治的基本路径和工作要求,但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三年一度的换届民主选举普遍得到重视,而作为村民自治基础性、长效性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却重视不够且难以到位。相对于间断性的民主选举来说,连续性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重要。仅仅把行使民主权利的重心放在选举上是危险的。因为候选人在选举前后可能会言行不一甚至发生蜕变,这就需要有持续的参与和监督来保护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心更重要的应放至后三个民主上。但从农村实际来看,一旦选举完成,新班子很容易也很愿意把权力集中在党支部书记“一把手”那里,形成了工作“一肩挑”,财务“一支笔”,决策“一言堂”的局面。正因为目前的民主尚主要停留于选举层面,而村民的民主权利在决策、管理、监督领域体现不力,所以才有“选谁都一样”等对选举产生失望、怀疑甚至冷漠不愿意参加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普及率低。从法理上来说,村委会的选举办法是比较宽泛的,注重村情民情,体现的是“草根民主”,许多规定都很有“弹性”,都要基层根据实情进行细化,这一方面体现了基层的民主性,也给竞选者更多空间。另一方面《选举办法》具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基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衍生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如“人户分离”问题由各村自行决定解决,乡镇对村委会选举仅是指导关系,村干部可以也可以不听,但上级要求乡镇完成的任务往往要落实到村里,也就要乡镇干部求村干部做事,村干部不做不完成,没有规定要受处罚;又如对村委会的“贿选”的查处和处罚无论在《组织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又如阻止选举、抢选票、砸票箱等行为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这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由谁来处置?关于执法的主体应该是谁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在我国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属于行政机关,而公安局、派出所属于司法机关,乡镇政府没有权力要求执法机构惩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再加上近年对公安干警行为的严律约束,也使公安“无为而治”。&
 (四)农村少数党员干部风气不正,降低了农村选举的公信力。
  从总体上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襄州区近郊农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的过程中,少数人经不起权力、金钱的考验,出现诸如滥用权力、仗势欺人,照顾亲友、与民争利,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挥霍公款、放纵小节等问题,其所作所为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但由于其中许多案例不够党纪国法的惩处,而在农村干部人选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这些人还是担任村干职务或党内职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的威信。
 (五)选举程序安排与农村现实存在矛盾。
  一是时机欠妥。襄州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 月启动, 月份全面铺开, 月底完成,而8—10月正是农业生产最忙的时候。有的村民本来参选热情就不高,这时就乘机抬高误工补贴的要价;而有的村干部、村民代表也敷衍了事,希望早点完成任务。因此容易出现宣传发动不够、程序执行不细,以及个别违纪违规等现象。
  二是过程太长。换届选举全过程共6个阶段38个工作日,实际操作中要延续近两个月的时间。如明确要求全体村民必须集中参加的活动有4次,村民代表必须集中参加的活动有5次,上届村组干部必须集中参加的活动有6次。这样,一个村干部必须参加的活动就有10次,如他又被推为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活动就会更多。时间过长而且正值农忙季节,容易使人疲惫不堪,产生厌烦情绪。
  三是程序复杂。整个选举的主要程序一共有18个大项53个小项,每一项程序都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选举活动必须按照程序设计进行,否则就是违规。而农村干部和村民文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在初中文化以下),只有靠别人讲解才能领会工作要求。一旦人们对复杂程序难以理解,甚至对其合理性产生怀疑,选举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是压力过大。村委会换届虽然是由村民选举自己的“当家人”,但主要工作是由区及乡镇承担,区及乡镇两级政府不仅要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全程监控选举,还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要组织大批干部深入村里进行选举工作指导,而且工作指导组承担选举必须“成功”的压力,由此造成心理上的厌倦。
  五是选易罢难。当个别村干部因素质不高、能力不够,或在任期中犯了错误、出了问题时,想罢免他却非常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其工作量无异于一次换届选举,在目前农村现实条件下难以落实。从调查来看,89.5%的被调查者认为罢免村委会成员最大的障碍在于难以组织,另有10.22%的人是碍于情面,0.73%&的人是害怕遭到报复。&
&&& 三、机制及对策
&&& 一是重整顿,优化换届环境。对难点村后进村及早开展集中整顿。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对那些问题多、矛盾深、班子软、群众散、工作难的重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多渠道、多形式地化解各类矛盾,解决各类问题,一个乡镇一个计划、一个村一个具体方案,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把党委的意图变成群众的意愿,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重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各村存在的问题,要逐一建立台帐。针对财务、宅基地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由包村干部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组进行检查和审计,对一些违法违纪严重的村,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针对党员和群众宗族派性严重的,选派人员成立党建工作队,抓住关键人物,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重点瓦解,做到“头绪上理辫子、思路上顺路子、恩怨上解扣子”,引导参选人从群众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化解私怨,为换届选举工作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
  三是重谋划,加强换届选举的分类指导。对宗族家族势力较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干群关系紧张、问题较多的极个别村,先做好村民的培训教育等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换届选举;对于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的村党组织,先进行党组织的集中整顿,再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比较稳定的村,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直接进行换届。同时,引导村党组织加强与党员、群众的沟通联系,认真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推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重法规,适当调整选举程序。我市已进行了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比较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与村委会、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明确地划分乡镇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权限,选民在村委会换届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违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执法的主体等等,为推进村民自治营造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新措施探索。
 一是村委会任期、换届选举时机、持续时间上的调整。由于普遍感到任期过短,换届过快;选举时机不妥,持续时间过长。我们建议能否改为五年一届,既减少换届频率,保持农村基层组织相对稳定,也便于农村干部的培养、成长,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或在现在三年一届的任期基础上,采取“大小选”方法。即当新一届村委会任期满三年时,只进行由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参与的民主考核和信任投票,即“小选”。如果村委会得到的信任票不过半数,再进行改选;如果村委会信任票过了半数,而个别村委会成员的信任票不过半,只须将该成员按法定程序罢免后进行补选;如果村委会班子和每位成员的信任票都过了半数,则全体留任。待该村委会任期到第二个三年时再举行全体换届的“大选”。农村选举最好放在10月底—12月,也就是在秋收基本结束时。选举持续时间最好控制在1个月内。
 二是部分程序应适当归并和简化。如自荐与“海提”可以合并,这样可以节约两天时间。在村庄规模不大、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探索“一票制”即无候选人的选举形式。在经过充分的宣传发动后,由选民一次性填写选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这样做,既能充分尊重选民意愿,也能降低选举成本,缩短选举时间。
  (襄阳市襄州区纪委&& 张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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