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者人数数可以为单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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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14:08 来源:财考网&
【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如果基金在募集中超过了上述的募集人数标准,无论募集机构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是否满足&特定化&标准,都将构成公开发行。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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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和人数合并计算规则,导读:一、及格投资者前提(一)正常1、具备响应危害识别威力战危害负担威力;2、脏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比来三年小我年均支出不低于50万元的小我;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一、及格投资者前提
  (一)正常
  1、具备响应危害识别威力战危害负担威力;
  2、脏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比来三年小我年均支出不低于50万元的小我;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目前市场上存正在较多的问题是,良多基金正在召募历程中仅将投资者最低出资额能否到达100万作为认定及格投资者的尺度,未能调查其他前提。而调查那些同时投资者资产情况的基金却少有调查投资者能否拥有&响应危害识别威力战危害负担威力&的。须留意的是,只要同时合适以上三个前提的投资者才是及格投资者。
  别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真务中,良多基金办理人对最低出资额是100万是真缴仍是认缴另有较大迷惑,主设立及格投资者轨造的目标战基金隐真投资进度必要的多样性而言,咱们的概念是该最低出资额能够是认缴金额。
  (二)特殊及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正在基金业协会存案的投资打算;
  3、投资于所办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办理人及其主业职员;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投资者。
  备注:以上特殊及格投资者只要供给响应存案或设立文件即可认定为及格投资者,而该等及格投资者投资额并不受不低于100万之。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人数要求
  单只私募基金的最多参与人数按照基金组织情势的分歧有所不同,就右券型基金而言,基金人数总共能够到达200人,而公司型战合股型均不得跨越50人(蕴含办理人正在内)。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
  三、及格投资者穿透计较法则
  (一)法子
  以合股企业、右券等不法情面势,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通过搜集大都投资者的资金间接或者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办理人或者私募基金发卖机构该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能否为及格投资者,并归并计较投资者人数。但前述第1、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2战4类特殊及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战归并计较投资者人数。
  (二)条目申明
  1、只对根据法令注销为不法情面势的单元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能否为及格投资者,此类景象不包罗公司以及其他注销证较着示为法人的单元;
  2、穿透核查是指片面调查间接投资人的最终出资人,始终穷尽到最终出资报酬天然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战4类特殊及格投资者时为止。而归并计较人数是指,正在穿透历程中,将每个层级的人数相加计较。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
  3、已存案的合股型战右券型基金能否还必要穿透战归并计较:该问题隐真上能够再解读为已存案的合股型战右券型基金能否属于前述第2类特殊及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穿透核查法则目标正在于预防办理人通过设置多层布局规避及格投资者,而经存案的基金之及格投资者已合适及格投资者,不存正在规避的景象,据此咱们以为,经存案的合股型战右券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战归并计较。目前,该概念得到基金业协会有关部分带领的承认。
  4、办理人对基金进行投资景象下的穿透法则:如基金办理人参与基金,且办理报酬合股企业(含无限合股战通俗合股)的,则须穿透核查并归并计较;但如办理报酬无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则对基金办理人不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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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汽车游戏美食科技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数量限制及合格标准
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
另根据《监管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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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一、金产投资收益:68.5%的投资者盈利68.5%的基金个人投资者在2015年的金融资产投资中取得盈利。21.6%的投资者的盈利达到或超过30%,盈利10%以内和盈利10%-30%的投资者分别占25%和21.9%。31.5%的投资者在2015年的金融资产投资中亏损。其中,亏损超过10%的投资者占基金投资者的比例为23.6%。  二、基金投资收益:68.2%的投资者盈利  与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类似,2015年,68.2%的基金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中获得了盈利,比2014年提高约7个百分点。其中,8.6%的投资者盈利50%以上,15.9%的投资者的盈利范围在30-50%之间。盈利10-30%,10%以内的投资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0.2%和23.6%。31.8%的投资者在基金投资中出现了亏损,其中,亏损比例超过10%的投资者占基金个人投资者人数的比例达到22.1%。  三、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时资金流向:货币市场、其它用途、房地产市场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时,80.2%的投资者选择将变现。19.3%的投资者将股票变现后的资金投向货币市场,投向房地产市场、场外市场、期货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比例分别是,14.5%,13.7%,10.3%和6.3%,将变现资金留作其它用途的基金个人投资者占比为16.0%。余下19.8%的投资者未将股票变现。  四、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对投资的影响:更加关注分散投资和及时止损  2015年股市的异常波动对个人投资者产生了一定影响,使得个人投资者更加关注投资风险。在股市异常波动后,30.5%的个人投资者更加关注分散投资,27.1%的投资者更加关注及时止损/止盈,17.2%的投资者更加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五、创新金融产品投资:35%的投资者投资过P2P产品  对基金投资者创新金融产品投资情况的调查显示:2015年,34.8%的投资者曾经投资过P2P产品,8.4%的投资者投资过海外的保险产品,7.8%的投资者投资过以为主要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MOM产品,FOF产品的基金个人投资者的占比分别为2.2%与2.4%。  六、分级基金:33%的投资者2015年曾投资分级基金  33.2%的投资者在2015年曾经投资过分级基金,其余66.8%的投资者未投资于分级基金。在被问及是否预先了解分级基金的上折和下折时,32.9%的投资者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而67.1%的投资者未能预先了解分级基金的上折和下折。与之类似,仅有27.8%的投资者预先发现份基金的下折预警。  七、杠杆投资:19%的投资者进行杠杆投资  约两成基金个人投资者进行杠杆投资。19.4%的投资者在2015年进行了杠杆投资,并有约20.1%的投资者计划于2016年进行杠杆投资。  八、2016年最想投资的基金:43%的投资者首选偏股型基金  与2014年的调查结果一致,偏股型基金依然是基金个人投资者首选的基金产品。当被问及2016年最想投资的基金品种时,42.7%的投资者选择了偏股型基金。排名2-4位的分别是保本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占比分别为17.3%,11.2%,10.4%。  九、2016年计划投资金额:61%的投资者计划投资金额低于年收入的30%  2016年,60.9%基金个人投资者计划投资金额占家庭年收入的比重低于30%。其中,21.1%的投资者计划投资金额低于年收入的10%,而39.8%的投资者计划将年收入的10-30%用于投资,仅有12.4%的投资者计划将年收入的50%及以上用于投资。  十、2016年计划投资品种:存款、银行理财、公募基金、股票比例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在2016年的投资计划中,36.6%的基金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最高的金融产品为存款。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和股票分列2-4位,占比分别为24.5%,20.1%和10.3%。  十一、境外基金产品:49%的基金个人投资者考虑购买  当被问及是否会购买国内销售的境外基金产品时,24.9%的投资者表示只要有好的基金产品,会考虑购买。24.6%的投资者表示要综合考虑公司能力,产品业绩等多个因素后做出投资决策。而44.2%的基金个人投资者则表示,由于不了解国外基金公司的产品,暂时不会购买境外基金。  十二、海外市场投资:76%的投资者会考虑  75.6%的基金个人投资者表示,会考虑海外市场的投资。其中,16.8%的投资者已经购买了QDII基金,7.6%的投资者通过其它渠道投资于海外市场,而28.6%的投资者正在做投资海外市场的准备。而有33.6%的投资者不考虑投资于海外市场。  十三、MOM产品和FOF产品:42%的投资者考虑购买  20.4%的基金个人投资者表示,如果遇到较好的MOM产品或FOF产品,将考虑购买。21.8%的投资者表示在购买之前,要综合考虑公司能力,产品业绩等多个因素。45.9%的投资者表示,由于不了解这些产品,暂时不考虑购买。  十四、互联网平台:47%的投资者会更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基金交易  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46.8%的投资者会更多通过银行以外的平台购买或交易基金产品。26.3%的投资者可能会考虑增加通过进行基金产品交易的频率。与此相反,10.9%的投资者表示,在2016年不会增加互联网基金产品交易的频率。  十五、小结  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是2015年影响最广的金融事件之一。股市异常波动使得多数投资者从股市中抽出资金,投向别的市场,如货币市场、房地产市场。股市的异常波动也教育了基金个人投资者,促使他们更加关注分散投资和及时止损。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股市出现异常波动,2015年约68%的基金个人投资者仍然在金融投资(基金投资)中获得盈利。  2015年,P2P产品、分级基金、杠杆投资等新型投资方式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我们的调查显示, 2015年参与了P2P产品、分级基金以及杠杆投资的基金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分别为34.8%,33.2%和20.1%。  关于2016年的投资,61%的投资者计划投资金额在年收入的30%以下,主要投资品种为存款、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和股票,与2015年的实际投资情况相似。在基金中,43%的基金个人投资者首选偏股型基金。考虑购买境外基金产品、参与海外市场投资、MOM产品以及FOF产品的投资者分别占49%、76%、42%。近半数投资者会增加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基金交易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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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7日年化“50人困境”已突破 证监会放行“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于单_凤凰财经
“50人困境”已突破 证监会放行“契约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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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监会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不设审批、事后监管、鼓励创新的监管态度,“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得了制度与监管层面的生存环境,私募基金不得超过50名投资人的限制借道“契约型”基金实现突破。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的“50人困境”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民间投资与民间的利器,在过去的几年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合伙制基金的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并进而影响到合伙基金的资金招募。首先是人数限制问题,受制于《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50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在资金招募的规模上受到一定的制约。虽然也有部分合伙基金管理人通过伞形架构等方式突破50人限制,但操作过程仍存有不便。其次是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工商变更难题。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人等变更,需要进行工商备案。这也限制了合伙制基金的招募,对于投资人跨区域或者存续期间较短的合伙企业而言,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为了突破上述限制,合伙制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会借道信托或者券商、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然而,雁过拔毛的效应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更何况,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合规要求也会一定程度上限制合伙制基金的对外投资。 二、“50人”的限制已被突破,“契约型”私募基金破局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 三、众望所归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正是由于合伙制基金的上述“缺陷”,对于期限较短的基金而言,以“契约”方式聚合资金,并委托管理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1、何为“契约型”基金?从组织形式上来区分,基金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及契约制基金。以对外投资为目的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由管理人管理,该种类型的基金为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资产由管理人管理并交由托管人托管,该类基金为契约制基金。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人通过基金合同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基金财产的使用、处分权,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典型的契约型基金。2、契约型基金的优势与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相比较,契约型基金不设公司或合伙企业等该类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实体,投资人的身份、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能等均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从而可以省去复杂的工商登记流程。同时,由于无需借用有限合伙或者公司的外壳,其投资人的人数方面会更加灵活。3、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基础我国《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该条规定实质上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当然,由于《基金法》是调整证券投资法律关系的,事实上,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基金。四、证监会“契约型”私募基金新规《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契约型私募的框架:1、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监管办法》充分彰显了监管当局发展私募、鼓励创新的决心与态度,这就为各类不同形态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这其中就包括“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2、放开了私募基金的类型《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该款内容仅从非公开发行的角度限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的范畴,而并未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予以限定。《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监管办法》将基金合同与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列,共同作为组建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文件。3、放开了投资领域限制《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股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私募投资标的都是对公募基金的突破,特别是该款关于“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兜底性表述更是给了私募基金参与主体广阔的创新空间。4、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监管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5、备案及托管规则《监管办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应当依法办理备案登记;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监管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快速发展。“契约制”给私募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在投资标的被广泛放开的基础之上,加之对“50人”限制的突破,私募基金在监管层宽容的政策环境下,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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