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拆迁户城乡居民是什么意思思

未央区汉城乡拆迁办蒙骗拆迁户-免费法律咨询-华律网
& & & 问题详情我们是西一村的村民,村要拆迁了,但是出来评估单
一.不让我们拆迁户复印
二.没有评估公司的盖章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的确认章
三.出来的评估价格也没有任何评估依据给我们拆迁户看
四.一切的政策和规定只是政府几个身材魁梧的人空口说
我们感觉这种拆迁完全是不人性的不透明的不道德不具有任何依据的
这到底是算什么啊
他们不让我门复印评估单,所以我们也没有书面上的证据,只能在我们和他们签合同的时候你们才能看到他们手上非法的评估单。
看来求助于你们也是没用了,我们也只好认命了,自古民不跟官斗啊斗也斗不过啊!
我真是死不足息,狠不得杀了拆迁办那帮土匪!农民真是有理没处说啊!
社会为什么这么黑暗啊!!!!!!!!!!!!!!!!!!!!!!!!!!!!!!!!!!!!!!!!!!!!!!!!!!!!!!!!ask***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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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你的房屋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吗
时间:&&|&&作者:孟文静&&|&&浏览:1548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不得不说,我们的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时刻监督政府的行为。因为,毕竟还有不足的地方,在征地拆迁方面表现尤为显著。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不得不说,我们的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时刻监督政府的行为。因为,毕竟还有不足的地方,在征地方面表现尤为显著。在我们最近代理的几起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的行为既有合法的形式,又有违法的影子。相比之前政府滥用职权违法强拆,现在政府习惯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最为常见的方法便是采用“组合拳”,多头出击,利用看似合法的法律“外衣”来实现其违法拆除房屋的目的。请看下面我们代理的某个案件,体会一下政府是如何使用“组合拳”的,其又是如何违法的。李某为省县南堡乡村民,自该地启动征地拆迁以来,该地县政府一直未公布《征地公告》,未听取村民意见,属于明显的征地程序违法,并且征地补偿标准亦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的基本事实。因此,李某一直未同意政府的要求――拆除房屋,领取低额补偿款。该乡政府遂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拳:各个击破,李某成为“被钉子户”该乡政府发动群众干部,挨家挨户进行游说,不明真相的拆迁户相继搬迁,拆除房屋,李某成为“被钉子户”。乡政府想利用“同伴压力”,迫使李某感受到自己已被孤立,而被迫搬迁。第二拳:组织人马对李某进行游说劝说乡政府组织领导干部以及李某的熟人,对李某进行软化洗脑教育,介绍解读各种“政策”,希望李某能理解这次征地拆迁行为是件好事情,督促李某尽快搬迁,拆除房屋。第三拳:乡政府下发“违章建筑”通知书,要求并催告李某限期拆除房屋乡政府利用行政职权,认定李某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了《城乡规划法》,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并催告李某限期拆迁房屋,否则将依法进行强拆。反观政府所出击的“三拳”,其并没有一开始就滥用职权采用暴力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而是先采用“声东击西”的方法,迫使李某基于压力主动搬迁,拆除房屋。在此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针对性说服教育的方式,希望李某听从劝导,服从指挥,尽快搬迁。最终,在前面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乡政府发动行政职权,准备强拆。但,我们看到的是,政府强拆是有法律依据的,而非暴力拆迁,即其认定李某房屋为“违章建筑”,因此,超过期限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到这里,政府的行为似乎合法合理合情,并且拆除房屋与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无关,只与拆除“违章建筑”有关,李某的房屋既然属于“违章建筑”,那就非拆不可。但事实是,如果你真的这么认为,就中了政府的“计谋”。这也是第三拳的隐蔽性与专业性之所在,不具有的村民很容易被政府强拆的理由所蒙蔽,而无计可施。该方式形式上是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看似与征地拆迁工作无关,实质上是政府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来配合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有效进行。试想:问题一,如果李某的房屋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为什么乡政府要煞费苦心安排游说劝说,而不直接依法拆除呢?问题二,什么是“违章建筑”?政府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其认定就是正确的吗?关于问题一,政府最希望的结果就是通过压力或者游说劝说,李某主动搬迁,此种方式的成本最小,且法律风险较小,游说劝说一般是口头上的承诺,没有书面立约,即使搬迁后进入诉讼程序,政府也不会因不履行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采用第三拳的方式,首先要承担法律成本及责任,一旦被拆迁户找到证据证明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应该被拆除,政府则会处于被动局面,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关于问题二,“违章建筑”通俗的讲,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建设的建筑。《城乡规划法》是日开始实施的,但李某的房屋建于2007年,而该乡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李某建设房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所建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理由如下:1.新法不能对其实施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李某的房屋建成于2007年,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乡政府不能依据2008年实施的法律处罚李某2007年的行为。2.乡政府已丧失行政处罚权。退一步讲,即使日开始,乡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李某进行处罚,但乡政府却于2015年才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已过7年。我国《》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乡政府已经丧失了行政处罚权。3.李某在自留上建设房屋的行为属于该村约定俗称的做法,并不违法。乡政府认定李某房屋为“违章建筑”的理由为,其未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审批,擅自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但自从1984年开始,李某所在村组,便没有再进行新的审批,该村村民为了生活居住所需,约定俗成的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因此,李某所建房屋根本不属于乡政府所认定的“违章建筑”,亦不应受到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故,乡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违法处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出击“组合拳”的方式,而采用认定“违章建筑”的方式协助征地拆迁,只不过是方式之一。现实中常见的还有税务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等,各自利用自己的职权找出拆迁户(含企业拆迁、商铺拆迁)种种“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依据,强迫拆迁户签署协议并搬迁。在此,我们强烈呼吁,拆迁户一旦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多问问自己:“我的行为违法了吗?我的房子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吗?”并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会被政府的“组合拳”所蒙蔽,进而遭受财产损失。
作者: [北京-东城区]专长: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 拆迁安置 律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12047积分 | 帮助5781人 | 67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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