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残疾证可以挂靠吗买火车票是不是半票,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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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四级残疾证请问一下买火车票能优惠么
我有一个四级残疾证请问一下买火车票能优惠么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15538***帮助网友:4314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6 人你好,可以优惠,刘焕廷法律团队师亚州为你解答 10:10[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购买火车票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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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购买火车票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篇一 : 残疾人购买火车票的优惠政策有哪些?残疾人购买火车票优惠政策12306订票官网的工作人员对此做出了说明:只有对国家作出贡献的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才能享受残疾优惠票;乘普快是半价优惠;乘动车一等座、商务座不优惠,二等座七五折优惠。普通残疾人不享受优惠,但在一些大车站可以享受优先买票或残疾人专用通道的便利。残疾人购买火车票优惠政策实施难点既然残疾人享受火车票票价优惠合情合理,又有法可依,为什么优惠政策却难以实现?除了铁路自身的经营问题,国家财政也缺乏对残疾人乘坐火车的政策支持。两者也共同有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可以对弱势群体表示善意,但它也要为自己的股东负责,难免陷入两难。其实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铁路系统一定补贴,不能让其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乘车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残疾证造价成本低,身份证里又不能显示个人的残疾情况,长期以来,铁路部门不敢放开这项政策,以免助长“黄牛”,滋生犯罪。这也是造成优惠政策难以推行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由铁路部门独自承担残疾人票价优惠政策的经济负担并不现实,但铁路部门仅因经营困难就对此加以拒绝的做法也不可取。只有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加强财政资金的补贴,多部门相互协作,才能尽早让残疾人在乘坐火车时享受到票价优惠。篇二 : 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简介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军人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篇三 : 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 1二、减免规费................................................................................................................... 1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2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2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 2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 3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3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 3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 4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残疾军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残疾军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残疾军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策。一、本&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残疾军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六、为减轻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残疾人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政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九、对我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残疾军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十一、各法律业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各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十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人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市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策予以优先办理。十三、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十四、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其他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十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篇四 : 残疾人就业政策skip to main1. 网站无障碍声明 2. 邦邦听图客户端下载 3. 语音版4. 网站浏览辅助工具 5. 简体版6. 繁体版7. ENGLISH8. 设为首页9. 加入收藏10. 旧版回顾? 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 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事业统计管理系统 信息报送系统 邮件服务系统 首页 残联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设置 事业发展 文献中心 政策法规 业务频道 事业统计 服务指南 简报 理论研究 维权 组织建设 康复 社会保障 就业????????????? 扶贫 教育 宣传文化 体育 国际合作 财务经济 人事 党建 信息化 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就业&&研究与交流就业优先战略下的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探讨 【字体 :大中小】【打印】就业是民生之本,权益之基。目前我国有残疾人8300多万,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残疾人近3200万,其中农村2400万、城镇770万,城镇在业残疾人441万、不在业残疾人329万。扶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有利于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其自身权利并体现其社会价值,使更多残疾人从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真正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在当前国家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新形势下,如何尽快实现残疾人就业由“劳动安置型”向“劳动保障型”转变,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层次和保障水平,成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一、以劳动福利型为基本特征的残疾人就业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救贫济残,保障残疾人生活。城镇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生产自救组织,对于暂时无法就业的给予救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党和政府重视扶持下,全国各类以安排残疾人为主体的福利性生产单位一度发展到2.8万个,同时依托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残疾人组织,帮助盲人、聋哑人参加生产劳动。自1962年到“文革”结束前,残疾人就业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文革”结束后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集中安置为主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得到了恢复。据统计,1979年全国仅有福利企业1106家,安排残疾职工4.82万人;到1989年全国已拥有各类福利企业达4.16万家,安置残疾职工71.9万人。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福利企业增幅达20%,残疾人职工年增近5万人,集中就业成为这一时期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1982年联合国确定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达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达到60%,分散在普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平均占职工总数的0.93%;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在全社会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1992年,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在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试点。这些措施有力地落实了我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指导方针,并通过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进一步拓展了残疾人就业渠道,丰富了就业形式。“九五”末,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达到331万,其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个体及自愿组织从业占70%。1988年,邓朴方同志在中国残联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发展“劳动福利型”残疾人事业的论断,其核心就是把就业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解决残疾人问题的关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实现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根本,其具体内涵是政府为主导,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福利工厂为支柱,有组织地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服务,并解决残疾人温饱,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开拓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十一五”期间,我国初步形成了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为主的多元化就业格局,城镇实际在业人数达到440万以上,农村在业残疾人稳定在1700万,并呈现出新的特点:①建立了政府主导、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的机制。先后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4个五年计划和残疾人就业配套实施方案,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计划,《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②就业方式更加多样,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按比例就业覆盖面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职种更加多样;残疾人集中就业由各级政府兴办的福利企业,扩展到各种所有制福利企业和其他福利性的事业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0万猛增到200余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成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精神、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等辅助性就业进入探索实践阶段。③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得到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到2.9万名,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094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共有376万(人次)城乡残疾人得到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有近50万(人次)取得各类职业资格。④培养和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创业人和“能工巧匠”。通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残疾人达百余人,并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中摘金夺银为国争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也日益改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较大压力和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①与社会总体就业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城镇尚有近1/3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未能就业,登记失业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明显,不同残疾类别就业也不平衡。②稳定性差,工资收入水平和劳动保障水平较低。城镇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和保险种类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参保的平均水平。③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各地普遍存在残疾人不能适应按比例就业岗位要求的情况,灵活就业的残疾人适应市场变化能力也较差。④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仍亟须改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残疾人仍存在歧视和偏见,就业机会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现象还时有发生。三、推进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的思路和建议“十一五”中后期,特别是以2008年为历史节点,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全国人大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6个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为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理论基础。“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了特殊的历史性机遇。“劳动保障型就业”,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支持性措施,通过建立竞争性就业和保护性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来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实施“劳动保障型就业”,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并得到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主要建议如下。1、强力推进按比例就业成为“劳动保障型就业”主渠道。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我国法定的一项特殊就业制度,但由于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低于使用残疾人的用工成本,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不到城镇残疾人就业总数的1/3,未安排或安排比例不足的用人单位仍占相当数量;近年来作为代偿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数量不断增长,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但却偏离了督促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原意。必须完善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扩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目前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人数最少的领域。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核心是实行岗位预留,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十二五”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岗位开发、就业申报及公示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刚性约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都采取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和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来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而我国将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仅接近安排1名残疾人的用工成本,造成“交金不安人”用人单位大量出现。鉴于此,应加大奖惩力度,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提高资金奖励、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对完成安置情况差的单位,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基数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4倍。通过激励机制,使用人单位在“安人”与“交金”之间作出理性选择。降低残疾人用工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岗位开发。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鉴定标准,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目录,为企业提供岗位支持补贴及服务,如无障碍就业环境(工位)改造补贴、无障碍员工生活设施改造补贴,免费手语辅助服务,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导盲犬等服务。2、将公益岗位就业拓展为“劳动保障型就业”新渠道。 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难点是长期失业的特困残疾人,需要由政府直接实施就业援助,开发适合这部分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例如2010年1月以援助登记失业残疾人为主题的“全国就业援助月”就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将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明确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作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刚性政策。考虑当前残疾人就业的特殊困难,具体比例应不低于当年本地公益岗位开发总数的30%。为促进残疾人在公益岗位上稳定就业,应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或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为其提供额外的岗位补贴,并在规划社区服务网点时,提供岗位预留和租金补贴。残疾人公益岗位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将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纳入公益岗位开发,享受政策优惠。3、完善鼓励小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2007年开始实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安排比例和人数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单位及残疾人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等统一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扩大了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优惠面。但政策实施后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不少地方福利企业大幅减少,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急剧萎缩。究其原因:①政策规定按就业残疾人人头减免税收上限较低,对企业缺乏吸引力;②政策设置了吸纳10名残疾人就业才能享受优惠的人数下限,阻碍了小企业和微小服务业企业的进入;③精神残疾人仅能在封闭式的工(农)疗机构参加生产劳动,一些福利企业纷纷清退此类残疾人员工。为解决以上问题,应适当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将现有固定按就业残疾人人头减免3.5万元/年的税收优惠上限规定,改为原政策中已有的按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标准6倍的动态上限规定。这既有利于实现税收优惠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用工成本相适应,也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利益空间,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降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准入门槛,可将10人的下限修改为3-4人,鼓励小型企业、微型服务业企业和社区盲人按摩站点进入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领域。取消对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政策限制,鼓励康复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实现弹性就业,鼓励托养服务机构、辅助性工厂、工(农)疗机构多安排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4、实施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工程。从中国残联近期对相关省(区、市)的调研来看,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普遍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掌握一技之长,通过创办福利企业、社区服务机构、工艺品作坊,建立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组织等方式带动残疾人就业,平均1个创业单位带动80-100人实现就业,最多可达上千人。各地都应积极扶持残疾人能人大户自主创业,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对残疾人能人大户和残疾人就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重点给予特惠性贴息贷款扶持,对福利企业合适的产品落实政府优先采购、专产专营等特惠政策,帮助此类企业做大做强。依托地方各级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整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创业就业政策、扶贫开发项目、康复扶贫贷款、创业指导培训等资源,帮助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带头创业,并通过组织残疾人创业就业合作社、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社区服务及家庭服务连锁机构等带动残疾人就业,同时将落实到人头的小额信贷、小额扶持资金由残联、残协组织采取联合担保、提供信用连保、建立贷款风险基金等方式予以整合,整体投入创业带头人项目,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扶持其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树立残疾人创业典范,广泛宣传残疾人创业能力和特殊比较优势,倡导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予以帮扶。5、为自主择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提供稳定保障。目前城镇就业残疾人中近50%是个体就业、自主择业和灵活就业,他们的社会保险和救助问题日渐突出,就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对此,应在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分类指导和针对性社保帮扶。可引导非正规就业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能力和意愿,选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镇职工保险或新农保、新农合等,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城镇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农村非正规就业残疾人,应享受社保接续服务,或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障。6、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突出培训促就业工作,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服务效能。将残疾人培训促就业纳入政府专项就业促进项目,围绕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展个性化培训,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逐步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的补贴标准,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大对中高等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的“双证”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制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水平和就业率。作者:国务院研究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乔尚奎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李 坤 【字体:大中小】【打印】?????? ? 联系我们 网站无障碍声明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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