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及人是低保住残疾人申请廉租房房物业费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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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廉租房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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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好人做到底:住进廉房的低保户们应当免除廉租房租和物业费
人气:6831 回复:17
&&目前青岛各区将进行廉租房实物配租。这是个大好事,但是随之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住进廉租房,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是,对于低保户又有了新问题:&&原先低保户除了国家发每月人均32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户每月还有540元廉租补贴,可以用廉租补贴交租房钱。住进廉租房,就没有了廉租房补贴,本来人均32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现在却还要从中再交廉租房租和物业费,生活水平反而比原先下降了。低保户们反而更加捉襟见肘!& &由于国家照顾,廉租房租本来就不高,国土局去年又下文对物业费已经进行了优惠,每平米优惠了0.2元。但是如果住上60平米廉租房,两种费用大约仍需几十乃至近百元,对一般人可能不算什么,对月收入610元的低保边缘户也尚可承受,但对月收入320元的低保户就不同了!他们得到的低保人均320元已经是最低生活保障了,再低---比方说人均250元,他们还能吃上饱饭吗?& &我认为,住进廉房的低保户们应当免除廉租房租和物业费。& &这是个新问题,但是关系到城市最低生活人群的最低生活,水深火热,建议领导们尽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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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低保户们以前吃着低保,拿着廉租补贴时住在哪里?不要去住廉租房好了,拿廉租补贴就是了,把房子给需要的人住。现在的低保户大部分都是假的,凭关系办出来的,
低保是神马
||引用|
回复:回复二楼
&&二楼可能对低保户不了解。他们大多数是残疾人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户,人均收入低于320元/月,不足的国家给补足320元/月,肯定比你我困难。你想想,每月给你这个钱,你怎么生活?是的,你太缺房子而心理不太平衡,但我可以肯定你不是最困难的。&&多见世人可怜猫可怜狗,为何不能可怜可怜穷人?&&而且不能以偏概全,人说话要负责任的。有谁是假的请你检举揭发出来。再多问一句:你有根据吗?顺便告诉你,市长的公开电话是:12345
回复6楼的,残疾人吃低保那没得攀。有一对70岁的老人,退休金虽然一人有一人无,但身体健康,二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出租,这样的也可以吃低保?因为他们和居委会有关系,在街道上干个什么小角色好象。还有一45岁男的,虽是失业但身体健康,三口家住套二房,老婆每天上班,我亲眼所见,男的有时提着钓鱼杆出去玩,这样的也吃低保?这男的哥在派出所工作。你提供的市长公开电话能管这事吗,那我要试试。
&&据我所知,低保户们每月人均32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除了吃饭穿衣以外,还要交电费,水费,燃气费,公交费,取暖费等。现在廉租房都有供暖,光取暖费一项,建筑面积60平米房子一个采暖季大约得1300元以上,均分到12个月,每月也得100多元。再加上近百元的廉租房租和物业费,320元-?==?他们还有钱吃饭,能吃饱饭吗?呜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此帖---我顶!
&&由于经济原因,低保户们不可能上网,我们也不可能在网上听到他们的声音,楼主的帖子做了一件好事。&&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看到。如果是真情,也请网友们帮助呐喊一声。如果有误,也应当拍砖。&&但此帖不应冷场,也不宜冷场。同情心是人人都必须有的,否则人还有存在价值吗?&&此帖---我顶!
回复:【0532米】
低保户和残疾人不应混为一体,残疾人应归残联来帮助,低保户应是企业下岗的,不应在一起评分?以上是在人的看法.
回复:0532米
正如所讲,因为经济原因,低保户不可能上网,回复者不多是正常的,但窃认为帖子有价值。 只占城市极少数的低保户,也应当听到他们的声音或者有人替他们讲话。&&&&顶!
||引用|
回复:谁管这件事?
管低保户的是民政局,管廉租房的是国土局住房保障中心,两者谁会管这事呢?不会踢皮球吧?谁来给协调一下,帮帮住进廉租房的低保户呢?
唉!人人只说自己苦,谁管他人泡黄连?即使世人都不管,公仆也该现现眼!
||引用|
& & 保障城市低保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应该是有关部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 住进廉租房的低保户每月再从低保金中交廉租房租和物业费,&&显然会影响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
&&春节我到一个朋友家拜年,听说了此事,觉得低保户们挺无助的,应该有人替他们反映一下,于是写了上面的帖子,也不知有没有用。&&谢谢大家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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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请大家给石家庄市低保户抗交廉租房房租事件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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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7 发布在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云  生日:一九六三年六月六日&&&&汉族  身份证号码:061832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家园3号楼1单元1015号  电话: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香宝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北大街3号  电话:  首先上诉人对长安区法院把市场经济规则融入福利事业,让被上诉人钻了法律空子,徒增上诉人生活和经济上的压力,深表遗憾。长安区人民法院明知上诉人诉求合情合理,依然不能维护上诉人正当权益,这是公然昭示中国法律为恶法。尽管如此,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围绕廉租房房租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与此同时,上诉人将会针对廉租房政策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其结果另行裁决本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反诉人请求法院  一、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12年签署的《保障房租赁合同》非法无效  二、判决上诉人在低保期间,免交房租  三、本案判决前,上诉人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判决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居住廉租房的自来水管道和暖气管道  五、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的维护  六、判决被上诉人取消上诉人廉租房资格的决定非法无效  七、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八、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挑起廉租房租赁合同案件实属闹剧。  上诉人在一审庭辩时已经表明,廉租房建设属于福利事业,而租房合同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二者的操作原则基本独立,甚至互相对立。市场经济自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机制,穷人活该饿死,而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就是扶住贫弱,所以把市场经济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业,表现出的只有不伦不类。  本次廉租房合同官司,表面看是合同引起,其实双方的真正分歧在于廉租房政策,而廉租房租赁合同其实只是廉租房政策的衍生物,如今被反诉人抛弃问题的根本,以完整事件的一个局部挑起诉讼,实属钻法律的空子,欺负上诉人等不熟悉中国法律。被上诉人曾经表示,“政策是政府定的,其按照执行”,意味着一个没有败诉能力的主体提起诉讼,上诉人从案件一开始就注定了败诉的命运,被上诉人裹挟了法律和法院,只许被上诉人胜诉。可以说廉租房租赁合同案,十足的一场闹剧,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中讲到,“王云对公共保障性住房政策提出的质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是廉租房房租纠纷中的是非曲直都与政策密切相关,长安区法院既然没有能力裁决廉租房抗交房租这一完整事件,解决根本,只能针对廉租房租赁合同这一局部进行裁决,可以肯定不可能确保正义。据说按照中国法律允许就某完整事件其中一个局部发起诉讼,但是上诉人认为,这一局部必须与其他部分没有因果关系,才能独立形成诉讼,否则相关法律实属恶法。长安区法院在不能确保判案公正的前提下受理判决此案,以市场经济原则裁定廉租房纠纷,注定成为中国政治、法治生活中的一个笑话。  被上诉人曾于2013年起诉过上诉人,在上诉人反诉后,取消了原定的庭审,结果一直没有了音讯,直至2015年5月上诉人主动电话到长安区法院查询,才被告知对方已经撤诉。再结合(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结果,以及判决书上曲解上诉人本意的描述,可以认定长安区法院对待此案缺乏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根本没有理解上诉人所讲的其间逻辑关系,让上诉人对石家庄市各级法院失去了信任,希望能够跨省异地审理此案。  二、廉租房租赁合同非法无效。  廉租房建设属于福利事业,而租房合同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二者的操作原则基本独立,甚至互相对立。市场经济自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机制,穷人活该饿死,而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就是扶助贫弱,所以把市场经济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业,表现出的只有不伦不类。正如廉租房住户不能苛求享受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比例,廉租房管理者同样也别妄想把市场经济规则融入廉租房管理,都要尊重廉租房事业的特殊性。  现行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百分百是霸王合同,廉租房住户对其无权进行丝毫改动,其实与政府制订的规定没什么区别,毕竟廉租房租赁合同又是政府设计的制式合同。与其这样,不如直接将合同改成以政策文件发布,针对不同情况的廉租房住户,制定出相应的不同房租标准。这样的话,一旦政府与廉租房住户发生分歧,政府可以直接与群众对话,或者对薄公堂,避免住户与做不了主的人打官司。  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是经过石家庄市多级政府审核批准的,退而求其次,即使以合同方式确定廉租房租赁关系,也只有政府才具备与上诉人签署廉租房租赁合同的资格。再退一步,政府授权被上诉人管理廉租房,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首先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署三方授权合同。可事实上,上诉人在领取廉租房钥匙时,被上诉人并未提示上诉人浏览合同,上诉人当时并不知道签署了廉租房租赁合同,更不知晓与谁签署了合同。事实上,被上诉人在设计分配廉租房程序时,压根没有给廉租房住户留有浏览合同的时间,正常来讲,签署一份合同至少十分钟,被上诉人规定五百多户廉租房住户集体在日下午办理领取廉租房钥匙手续,说明被上诉人故意让知道该合同的人越少越好。  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在分配廉租房时,刻意给低保户加分,越穷的人房补越多,只是因为他们贫穷,最低保障他们不至于流离失所,结合中国从经济适用房到廉租房的转变,经济适用房正因在实践中扶助的不是最穷的人而被取消,显然可以断定廉租房的分配,越穷越有资格。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彻底背离了这一宗旨,让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离失所,与把廉租房分给不够享受廉租房条件的人一样,都是腐败。  众所周知,单身低保户相对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显然前者生活更加艰难,前者实际缴纳的房租本该更少。可是被上诉人在设计廉租房房租标准时,前者竟然比后者的房租要高很多。被上诉人后来迫于压力调低廉租房中低保户房租,便已证明前期收取低保户高价房租政策错误,在错误的收费原则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制订的合同自然非法无效,如果被上诉人执迷不悟以合同方式确定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也该与上诉人签订新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按照合理的价格缴纳房租。  上诉人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单时,发现房租比舆论中的价格高很多,起初还以为本批廉租房比原有的面积大,便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想申请调换成小房子,只因当时政策不允许而遭拒绝,为了不流离失所,才借钱缴纳了前一个半月的房租,当时便计划好,进住后再给管理部门提意见。上诉人进住以后才发现,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与一、二期不一样,面积却一样,被上诉人竟然把低保户的廉租房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两个收费版本。  被上诉人认为,如果“保障住房租赁合同无效,反诉原告应腾出房屋”,其实还是其混淆了市场经济原则和福利原则本质上的对立与不同,上诉人不懂法律,但是绝不相信中国法律会主张把市场经济规则运用到福利事业之中。廉租房的资格,是根据具体个人的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而定,绝非租赁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所能左右的,更不能因为给管理者提意见,便被取消了廉租房资格。  三、廉租房中的低保户应该免交房租。  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费的解释是,这是保障低保户吃喝的专项资金,是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门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上诉人明知这项规定,所以不敢在政府发放低保费之前直接从中扣除房租。被上诉人在设计与上诉人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过,低保户应该从什么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这是公然逼迫低保户以非法手段筹集房租,或者违背民政部门政策,改变低保费的使用用途。  按照政策规定,上诉人可以享受保障内面积三十平米免费,“租住的保障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住的面积给予补贴”。三十平米既然是最低保障,显然不能使用建筑面积这一模糊数据,想当然地按照商品房建筑面积来计算,毕竟人类是靠使用面积来安身立命的。以建筑面积为三十七平米的廉租房为例,只有一小室,如此推理建筑面积为三十的廉租房,能放下一张床就不错了。按照使用面积三十平米作为最低保障的逻辑推理,则不是上诉人欠了被上诉人房租,而是被上诉人反欠上诉人的廉租房补贴。  四、上诉人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政策,上诉人因为低保,本来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可是由于被上诉人徒增一道手续,要求低保户先交取暖费,一个季度后再报销,导致低保户中没有周转资金的人还要先借钱才能享受冬天供暖。由于上诉人当时没有周转资金,针对费用周转程序也向被上诉人提出意见,希望物业先开票,等报销后再缴纳取暖费,可是期间被上诉人便纵容物业截断了本该免费取暖的上诉人暖气管道,导致上诉人数年冬天挨冻,至今暖气管道仍未修复,上诉人因此才抗交物业费,责任全在被上诉人一方管理协调不善。按照政策可以免费享受冬天供暖的上诉人,自然没有理由承担20%的取暖费,自然应该由不作为的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应该无条件恢复本应免费享受供暖的上诉人暖气管道,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维护的理由。  上诉人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拒交房租为由,拒绝联系厂家及时维护。被上诉人忽视了一个细节,上诉人居住的廉租房属于国家财产,不以上诉人是否拒交房租而变化,被上诉人侵害的是国家权益,利益输送到了厂家,严格地讲,这是地道的腐败行为,因此给国家和上诉人带来的损失,自然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被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取消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  被上诉人取消上诉人廉租房居住资格的理由,无非是依据合同五(二)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保障房租金”。可是合同里也没有明确何为正当理由,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合同理应无效。上诉人以为,针对分给穷人的处于福利领域的廉租房来讲,穷的交不起房租,就该是最大最正当的理由。分配廉租房时给低保户加分,给予低保户更多的廉租房补贴,以及中国废除经济适用房的缘由,都是说明了这一点。上诉人患有冠心病,一直就是药罐子,多少年来上诉人每当身体不适,都不敢住院治疗,只能靠药物调理。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房租比看病吃药重要,上诉人认为这是被上诉人草菅人命;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廉租房就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管理,上诉人建议还是取消廉租房好了,拿钱救助不穷不富的人,肯定不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初衷,就应该具有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命运。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违反廉租房租赁合同,其实是被上诉人滥用职权乱收费的错。2013年下半年,被上诉人计划将一、二期廉租房住户提高廉租房租金,遭到广大居民的抗议,被上诉人被动给低保户下调房租,尽管没有公开认错,客观上已经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低保户高价房租是错误的,因此可以推理出结论,以错误房租标准签订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同样是错误无效的,应该予以纠正,而被上诉人顽固坚持上诉人补交高房租,那是错上加错,可见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不是过错方。  廉租房资格也好,保障资格也好,只能根据被保障人的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而定,绝非租赁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所能左右的,上诉人的这几项指标只要符合廉租房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取消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和保障资格。房管部门制订的针对低保户的高价收费标准,与民政部门的法规相冲突,导致低保户不得不必须违背其中一个法规。上诉人抗交房租,本身就是为了维护民政部门制订的相关法规,何错之有。  七、(2015)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不公之处。  庭审时,上诉人便指出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二条实属敲诈,可是法官并未究其缘由,也没给上诉人自由发言的机会。可以肯定法官没有读或者读懂双方的保障房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只是提及上诉人所住廉租房的的市场价格,该判决也只是复述了市场价格,却没有注意到合同中明确给予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补贴办法,上诉人每月实际应该缴纳的房租(164元)与市场价格(554元)还是差不少,而且廉租房中的低保户的房租在2013年底每月下调了一百多元。无论如何,上诉人这三年多的低保身份没有变,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按照市场价格惩治交不起廉租房房租的低保户,此等落井下石行为显然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何况该判决生效后才解除租赁合同,为何之前的房租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呢?这都是把市场经济融入福利事业的恶果,廉租房中的低保户穷到交不起房租的份,被清理出廉租房已是不该,取消保障资格更是荒唐,文明的社会中被补助的对象,只能根据其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来考核!  该判决中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知结论从何而来。庭审时上诉人宣读答辩状后,被上诉人始终没有对上诉人不知合同一事进行辩解,只是强调“按照反诉原告认可保障住房租赁合同无效,反诉原告应腾出房屋”,法官的认定却越俎代庖,间接否定了上诉人列举的事实,显然存在偏袒之嫌。法官所说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指出哪项符合哪一条法律条文,依据法律哪一条文判案也没有显示,让上诉人无据可查,无可辩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违背了法律程序和原则。法官也没明确遵循的哪一条法律,可以把市场经济规则用在福利事业断案。如果法官参照合同官司惯例断案,上诉人认为在中国应该没有这样的先例可以遵循。  该判决中认为,“对于被告主张穷是最正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廉租房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条文有可能一时跟不上,问题是现有法律明确指出上诉人的理由不正当了吗?法官在没有相关法律解释的前提下,直接以商品房租赁规则套用廉租房租赁,大有以权代法的味道。其实,廉租房租赁合同没有明确何为正当理由,已经表明其缺乏严谨,可以再次证明该合同的无效。  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指出,“再退一步,政府授权原告管理廉租房,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首先与原告和被告签署三方授权合同”,上诉人的廉租房资格是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审核批准的,如果法官断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合同合法有效,必须证明签署了三方授权合同,至少被上诉人证明签署合同时公示了政府授权文件,可是该判决并没有提到相关内容。如果政府没有授权文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道理签署廉租房租赁合同,政府分配给上诉人的廉租房,莫名其妙地变更了房东,即使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也说不通,商品房租赁时,任何人都不会在不知房东是谁的前提下承租房子,也不会与房东以外的人签署合同。  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曾经指出,“按照使用面积三十平米作为最低保障的逻辑推理,则不是被告欠了原告房租,而是原告反欠被告的廉租房补贴”,这也是上诉人是否违背合同的关键,也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可是该判决对此只字不提,也许法官把此归为政策,但是法官调取相关文件了吗?如果其中没有明确三十平米免费是建筑面积,法院根本没有理由判决上诉人败诉。  该判决认为,“王云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由反诉被告住建公司负担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掐断本该免费享受供暖的上诉人家暖气管道,针对患有冠心病怕冷的上诉人来讲,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伤害,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庭审时被上诉人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不知法官为何对此却视而不见。  关于自来水管道和暖气管道,该判决认为,“因合同解除后,该诉讼请求对王云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不作处理”,现在是夏天,暖气管道并不迫切,可是法官心里应该清楚本判决生效还需要些时日,该判决假如生效也不可能上诉人立马搬家,而自来水对于人的日常生活格外重要,哪天都离不开,在被上诉人以非法手段打压上诉人时,该判决无异于法院助纣为虐,放纵了被上诉人的非法手段。  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坚持正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从而捍卫法律尊严。此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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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王云  生日:一九六三年六月六日&&&&汉族  身份证号码:061832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家园3号楼1单元1015号  电话:  被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  电话:  被告: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号  电话: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  一、判决被告在廉租房分配过程中与低保户签署的《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判决低保户在低保期间,免交廉租房房租  三、判决被告剔除低保户冬天取暖费先交后报销政策中的繁琐程序  四、判决被告制订廉租房中非低保突发特困户的房租减免政策  五、判决被告在廉租房政策中使用的最低保障面积为使用面积  六、判决被告取消原告廉租房资格的决定非法无效  七、判决被告给原告断水非法,以经济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八、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居住廉租房的自来水管道和暖气管道  九、判决被告对原告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的维护  十、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背景。  2009年国庆假期期间,原告因心梗,急诊做过心脏支架手术,2011年年底个人经济终于山穷水尽,便在2012年年初申请,并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获得低保资格至今,原告并因此,2012年8月被优先分配到建华家园3号楼1单元1015号。  原告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单时,发现房租比舆论中的价格高很多,起初还以为本批廉租房比原有的面积大,便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想申请调换成小房子,只因当时政策不允许而遭拒绝,为了不流离失所,才借钱缴纳了前一个半月的房租,当时便计划好,进住后再给管理部门提意见。原告进住以后才发现,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与一、二期不一样,面积却一样,被告竟然把低保户的廉租房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两个收费版本。  原告当时每月低保费只有370元,可是按照第三期廉租房房租标准,原告每月房租要实际消费164元,低保费扣除廉租房房租和物业费,原告发愁剩余的一百多元如何支撑未来的生存。并且被告制订的“先缴后补”政策让低保户徒增经济压力,规定原告按照市场价格每月554元,预交下一个季度的房租,季末再发放补贴,这就意味着低保户每家都要备有半年的房租押金才能保证正常周转。几位姐妹经济并不宽绰,原告搬家时,几位姐妹刚为自己赞助了基本家当,原告实在不好意思再张口向她们借钱。  原告多种渠道反映意见,本以为此等简单的道理,很快便会得到积极的回应,可是所有回馈让自己无奈,绝大多数官员对原告的困难与意见表示理解,但是表示自己说话也不算数。万般无奈之余,原告在2012年四季度开始停止借钱缴纳廉租房房租,以示对高价房租以及收费方式的抗议,与此同时,原告一直伺机给官员提意见。  之后不久原告便发现,针对低保户冬天取暖费,也是让自己哭笑不得。根据政策,原告因为低保,本来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可是由于被告徒增一道手续,要求低保户先交取暖费,一个季度后再报销,导致低保户中没有周转资金的人还要先借钱才能享受冬天供暖。原告针对低保户取暖费费用周转程序也向被告提出意见,希望物业先开票,等报销后再缴纳取暖费,期间被告非但没有回应,还纵容物业截断了原告暖气管道,导致原告数年冬天挨冻至今,原告因此又抗交了物业费。  之后原告与被告中做不了主的官员有过很多回合,可是始终达不成共识,有时被告恐吓把原告清理出廉租房,原告也不为所动。原告说服不了被告,被告对原告的办法也不多,如此僵持了将近一年,被告竟然想钻法律的空子,指使其下属单位,在2013年10月,单单就廉租房租赁合同,向原告发起民事诉讼,妄想以市场经济规则打压原告。原告立马还以颜色,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反诉状,也不知什么原因,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官司没了音讯,从未开庭,直至2015年5月,原告主动向长安区法院咨询,才得知对方已经撤诉了。  期间在2013年四季度,被告试图参照第三期高价房租,提高一、二期廉租房住户的房租,实施“先缴后补”收取房租办法,结果引发大面积困难群众抗交房租,迫使被告给廉租房中所有低保户重新制定了新的房租标准,比一、二期原有的标准高点,比三期的房租要低很多,同时低保户取消了“先缴后补”。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安抚抗议居民的情绪,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困难群众在抗交房租。原告想要按照新的标准补交房租,可是遭到被告的拒绝,非要原告按照原来高价标准补齐房租,如此双方又僵持了一年多。  日,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开始对原告等进行断水打压,之前被告一直没有采取过温和的化解矛盾的办法。6月中旬,原告再次收到了长安区法院的传票,原告很快便递交了反诉状,6月30日下午庭审,8月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本人败诉。判决书中指出,“对于反诉原告王云对公共保障性住房政策提出的质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导致原告在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借助法律正义,彻底改善石家庄市,乃至全国的福利事业。  二、被告的指导思想以及工作作风造成的廉租房房租纠纷。  中国经历了“共同贫穷”和野蛮的经济发展两个阶段,正在向文明稳定发展的模式转变,福利事业正在逐步扩大,推出的低保补助和廉租房两项福利,格外受到关注。设立低保的意义在于不让穷人饿死,设立廉租房的意义在于不让穷人流离失所。可是被告对此却一知半解,导致石家庄市的廉租房政策畸形,都知道廉租房是给穷人盖的,但是被告的指导思想,穷要穷的恰到好处,能承受的起廉租房房租才行。被告在分配廉租房时,低保户因为穷可以优先被分配到廉租房,可是穷到交不起廉租房房租的份,依照被告制订的政策,就会被清理出廉租房。这是政策的自相矛盾,一个政策如果存在自相矛盾,不引发社会矛盾才怪,不解决这些自相矛盾,即使今天被告强行压制了一起矛盾,今后新的矛盾还会层出不穷。  政府存在多个行政部门,政出多门并不为怪,可是不同部门的政策应该协调统一,否则也会诱发社会矛盾。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费的解释是,这是保障低保户吃喝的专项资金,是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门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告明知这项规定,所以不敢在发放低保费之前直接从中扣除房租。针对低保户,被告制订的高价收费标准,与民政部门的相关法规明显冲突,导致低保户无论如何做,都会违背其中一个法规。原告抗交房租,客观上也是遵守了民政部门制订的法规。被告显然没有考虑过,低保户应该从什么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这是公然以法规逼迫低保户以非法手段筹集房租,或者违背民政部门政策,改变低保费的使用用途。其实,让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离失所,与把廉租房分给不够享受廉租房条件的人,性质都是一样。  政策鼓励低收入家庭申请、复核廉租房时造假,低收入家庭状况肯定是千差万别,存在一些报告期内没有就业的成员也很正常,而被告要求申请、复核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得存在无业人员,导致这些低收入家庭不得不造假过关。其连锁反应就是其他家庭也互相攀比造假,反正都在造假,也不差我一个。造假成风,势必会导致真正需要廉租房的家庭被拒廉租房之外。  众所周知,单身低保户相对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显然前者生活更加艰难,前者实际缴纳的房租本该更少。可是被告在设计廉租房房租标准时,前者竟然比后者的房租要高很多。被告在制订廉租房政策时显然没有理顺其间关系,而且对廉租房资格这一根本都模糊不清,原告以为只能根据具体个人的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而定,绝非租赁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所能左右的,更不能因为给管理者提意见,便被取消了廉租房资格或者保障资格,被告需要做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雪上加霜。  被告作为政府公务人员,除了确保自己制定的法规恪守正义之外,还要确保自己成为法律的忠诚卫士,而不是破坏者。原告抗交廉租房房租,的确让被告十分头疼,尽管如此,也不能以违法手段打压原告,切断原告生活中自来水就是典型的违法。被告更不该与原告等老百姓斗气,明知民事诉讼根除不了廉租房房租纠纷,还要欺负原告等不熟悉中国法律,一意孤行钻法律的空子,妄想以市场经济规则解决福利争端,只为给个人找回点面子。因为原告率先给政府提意见,抗交房租,所以在掐断抗交廉租房房租的居民自来水管道时,被告还对原告格外关照进行二次处置,第一次掐断时自来水还有点滴答,几天后第二次处理则让原告家自来水滴水不流。  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背景下,中国抽出大量资金和精力搞福利,实属不易。作为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涉及福利事业的政府部门,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本无可厚非,在廉租房事业中压缩不必要开支的地方有很多,关键要把持好如何少花钱,给哪些人多办事,省钱要省对地方。作为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千万不能给老百姓造就“政府又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印象,政府如果舍不得为老百姓花钱办事,挨骂倒也正常,可是现今政府投入了,只因被告的胡作非为,或者不作为,造成花钱买骂的局面,则是十分滑稽了。  三、在廉租房分配过程中与低保户签署的《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无效。  廉租房建设属于福利事业,而租房合同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二者的操作原则基本独立,甚至互相对立。市场经济自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机制,穷人活该饿死,而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就是扶助贫弱,所以把市场经济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业,表现出的只有不伦不类。正如廉租房住户不能苛求享受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比例,廉租房管理者同样也别妄想把市场经济规则融入廉租房管理,都要尊重廉租房事业的特殊性。  现行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百分百是霸王合同,廉租房住户对其无权进行丝毫改动,其实与政府制订的规定没什么区别,毕竟廉租房租赁合同又是政府设计的制式合同。与其这样,不如直接将合同改成以政策文件发布,针对不同情况的廉租房住户,制定出相应的不同房租标准。这样的话,一旦政府与廉租房住户发生分歧,政府可以直接与群众对话,或者对薄公堂,避免住户与做不了主的人打官司。  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在分配廉租房时,刻意给低保户加分,越穷的人房补越多,只是因为他们贫穷,最低保障他们不至于流离失所,结合中国从经济适用房到廉租房的转变,经济适用房正因在实践中扶助的不是最穷的人而被取消,显然可以断定廉租房的分配,越穷越有资格。而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彻底背离了这一宗旨,让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离失所,与把廉租房分给不够享受廉租房条件的人一样,都是腐败,区别只在于前者为政策腐败。  四、廉租房中的低保户应该免交房租。  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费的解释是,这是保障低保户吃喝的专项资金,是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门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告明知这项规定,所以不敢在政府发放低保费之前直接从中扣除房租。被告在设计与原告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过,低保户应该从什么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这是公然逼迫低保户以非法手段筹集房租,或者违背民政部门政策,改变低保费的使用用途。政府存在多个行政部门,政出多门并不为怪,可是不同部门的政策应该协调统一,否则便会诱发社会矛盾。  中国经济发展了,很多人拿一百元钱不当回事了,殊不知一百元钱对于真正低保户的重要性。被告经常关心原告低保补助以外的收入,原告屡次提醒被告,如果原告还有其它收入,那是骗保。原告认为,被告不能因为中国存在骗保的人,制订政策的时候,便忽视了社会最需要最应该关照的人。穷的恰到好处才能享受廉租房,那是廉租房政策鼓励骗保。  五、既然保障低保户冬天免费享受供暖,何必徒增障碍,坏了根本。  根据政策,原告因为低保,本来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可是由于被告徒增一道手续,要求低保户先交取暖费,一个季度后再报销,导致低保户中没有周转资金的人还要先借钱才能享受冬天供暖。由于原告当时没有周转资金,针对费用周转程序也向被告提出意见,希望物业先开票,等报销后再缴纳取暖费,可是期间被告便纵容物业截断了本该免费取暖的原告暖气管道。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原告相信,只要被告心怀百姓,自然不会让规定坏了根本,这又不是什么顾此失彼的事,完全可以双赢。更何况现有的程序,非但麻烦了低保户,基层政府公务人员也徒增了很多麻烦。  六、制订廉租房中非低保突发特困户的房租减免政策的必要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既然廉租房事业的宗旨是保证所有百姓不至于流离失所,对于那些面临突发性困难的群众,政府就应该确立相应的救援措施,应该也浪费不了财政太多的钱。实施起来也很简单,除了保障生存日常消费,申请者可支配资金低于房租标准,即可享受临时廉租房房租减免。  七、在廉租房政策中使用的最低保障面积理应是使用面积。  按照政策规定,原告可以享受保障内面积三十平米免费,“租住的保障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住的面积给予补贴”。三十平米既然是最低保障,理应是极限值,既然是极限值,显然不能使用建筑面积这一模糊数据,想当然地按照商品房建筑面积来计算,毕竟人类是靠使用面积来安身立命的,同样的建筑面积,随着公摊面积比率的不同,使用面积是不确定的。以建筑面积为三十七平米的廉租房为例,只有一小室,如此推理建筑面积为三十平米的廉租房,能放下一张床就不错了。廉租房的特殊性很多,房租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摊面积比率也比商品房大很多,所以最低保障面积如果定为建筑面积,根本反映不出实际的保障水平。现实中的保障内面积,三十平米建筑面积免费,面对交不起房租的特困低保户,被告又提供不了建筑面积三十平米的保障房,对于低保户来讲是地地道道的画饼充饥。  八、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取消原告的廉租房资格。  被告取消原告廉租房居住资格的理由,无非是依据合同五(二)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保障房租金”。可是合同里也没有明确何为正当理由,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合同理应无效。原告以为,针对分给穷人的处于福利领域的廉租房来讲,穷的交不起房租,就该是最大最正当的理由。分配廉租房时给低保户加分,给予低保户更多的廉租房补贴,以及中国废除经济适用房的缘由,都是说明了这一点。原告患有冠心病,一直就是药罐子,多少年来原告每当身体不适,都不敢住院治疗,只能靠药物调理。如果被告认为房租比看病吃药重要,原告认为这是被告草菅人命;如果被告认为廉租房就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管理,原告建议还是取消廉租房好了,拿钱救助不穷不富的人,肯定不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初衷,就应该具有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命运。  原告违反廉租房租赁合同,其实是被告滥用职权乱收费的错,不能成为取消原告廉租房资格的理由。2013年下半年,被告计划将一、二期廉租房住户提高廉租房租金,遭到广大居民的抗议,被告被动给低保户下调房租,尽管没有公开认错,客观上已经证明被告收取低保户高价房租是错误的,因此可以推理出结论,以错误房租标准签订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同样是错误无效的,应该予以纠正,而被告顽固坚持原告补交高房租,那是错上加错,可见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不是过错方。  廉租房资格也好,保障资格也好,只能根据被保障人的年龄、身体、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些硬指标而定,绝非租赁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所能左右的,原告的这几项指标只要符合廉租房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取消原告的廉租房资格和保障资格。房管部门制订的针对低保户的高价收费标准,与民政部门的法规相冲突,导致低保户不得不必须违背其中一个法规。原告抗交房租,本身就是为了维护民政部门制订的相关法规。  九、被告给原告断水非法,以经济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姑且不论廉租房房租纠纷孰是孰非,被告都不该以非法手段打压原告,给原告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精神上制造了很大压力,理应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因为原告不懂关于赔偿的法律原则,提不出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字,所以请贵法院依法参照以往案例判决。断水起始时间是:日,如今已经三月有余。  十、被告应该无条件恢复原告家自来水和暖气管道。  根据政策,原告因为低保,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自然在原告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无权掐断原告的暖气管道。水是生命之源,无论原告抗交廉租房房租对与错,原告都罪不至死,而被告违法掐断原告自来水,显然是把原告往死里整,与现代文明以及福利事业都是格格不入。  十一、被告对原告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维护的理由。  原告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间,房屋便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以原告拒交房租为由,拒绝联系厂家及时维护,因此过了保修期,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承担维修责任。被告忽视了一个细节,原告居住的廉租房属于国家财产,不以原告是否拒交房租而变化,被告侵害的是国家权益,利益输送到了厂家,严格地讲,这是地道的腐败行为,因此给国家和原告带来的损失,自然应该由被告承担。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坚持正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捍卫廉租房事业的正义,支持原告的合理请求,从而捍卫法律尊严。此致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原告人:王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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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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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10 &&
长安区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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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40 &&
对方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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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2 &&
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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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7 &&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云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家园3号楼1单元1015  答辩人就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云围绕廉租房房租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非法无效。  廉租房建设属于福利事业,而租房合同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二者的操作原则基本独立,甚至互相对立。市场经济自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机制,穷人活该饿死,而福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就是扶住贫弱,所以把市场经济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业,表现出的只有不伦不类。廉租房管理,应该确立科学严谨的分配退出规则,然后直接按章执法,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实属多此一举。  被告的廉租房资格,是经过石家庄市多级政府审核批准的,退而求其次,即使以合同方式确定廉租房租赁关系,也只有政府才具备与被告签署廉租房租赁合同的资格。再退一步,政府授权原告管理廉租房,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首先与原告和被告签署三方授权合同。可事实上,被告在领取廉租房钥匙时,原告并未提示被告浏览合同,被告当时并不知道签署了廉租房租赁合同,更不知晓与谁签署了合同。  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在分配廉租房时,刻意给低保户加分,只是因为他们贫穷,最低保障他们不至于流离失所,结合中国从经济适用房到廉租房的转变,显然可以断定廉租房的分配,越穷越有资格。而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显然背离了这一宗旨。众所周知,单身低保户相对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显然前者生活更加艰难。可是原告在设计廉租房房租标准时,前者比后者的房租要高很多,实属荒唐。  被告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单时,发现房租比预期的高很多,起初还以为新房子比原有的廉租房面积大,便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申请调换成小房子,只因当时政策不允许而遭拒绝,为了不流离失所,才借钱缴纳了前一个半月的房租,当时便计划好,给管理部门提意见。被告进住以后才发现,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与一、二期不一样,面积却一样,原告竟然把低保户的廉租房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两个收费版本。  二、廉租房中的低保户应该免交房租。  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费的解释是,这是保障低保户吃喝的专项资金,是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门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原告明知这项规定,所以不敢在政府发放低保费之前直接从中扣除房租。原告在设计与被告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过,低保户应该从什么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这是公然逼迫低保户以非法手段筹集房租,或者违背民政部门政策,改变低保费的使用用途。  按照政策规定,被告可以享受保障内面积三十平米免费,“租住的保障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住的面积给予补贴”。三十平米既然是最低保障,显然不能使用建筑面积这一模糊数据,想当然地按照商品房建筑面积来计算,毕竟人类是靠使用面积来安身立命的。以建筑面积为三十七平米的廉租房为例,只有一小室,如果是建筑面积为三十的廉租房,能放下一张床就不错了。按照使用面积三十平米作为最低保障的逻辑推理,则不是被告欠了原告房租,而是原告反欠被告的廉租房补贴。  三、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取消被告的廉租房资格。  原告取消被告廉租房居住资格的理由,无非是依据合同五(二)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保障房租金”。被告不禁要问,何为正当理由?合同里并没有详细说明。针对低保户穷人来讲,穷的交不起房租,就该是最大最正当的理由,分配廉租房时给低保户加分,正是说明了这一点。  原告起诉被告违反廉租房租赁合同,其实是原告乱收费的错。2013年下半年,原告计划将一、二期廉租房住户提高廉租房租金,遭到广大居民的抗议,原告被动给低保户下调房租,已经证明原告收取低保户高价房租是错误的,同理原告顽固坚持被告补交高房租,那是错上加错,可见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不是被告的错。此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王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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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18 &&
反  诉  状  反诉人:王云,061832  被反诉人: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请求:反诉人请求法院  一、判决被反诉人与反诉人2012年签署的《保障房租赁合同》非法无效  二、判决反诉人在低保期间,免交房租  三、本案判决前,反诉人拖欠的物业费、20%取暖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四、判决被反诉人无条件恢复反诉人居住廉租房的自来水管道和暖气管道  五、判决被反诉人对反诉人所居住廉租房进行一次彻底的维护  六、无条件恢复反诉人的信用和名誉  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件正如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言,从2012年10月起,围绕廉租房房租,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发生纠纷至今,但导致这一纠纷的根本责任,被反诉人在廉租房问题上丧失原则,滥用职权,彻底背离了中国政府发展廉租房福利事业的初衷。其表现在,低保户因为穷可以被优先分配至廉租房,低保户穷到交不起房租的份就要被清理出廉租房,形成了廉租房不是给最穷的人盖的事实,显示出廉租房管理的自相矛盾,缺乏可操作性;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费的解释,只是低保户吃喝的最低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显然被反诉人公然逼迫低保户以非法手段来凑房租;《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显然是把市场经济规则融入廉租房福利,让福利事业变得不伦不类,而且在签署该合同时,被反诉人并未提示反诉人浏览合同,没有提示该合同与以往廉租房收费的不同,反诉人也不知与谁签署的合同,可见该合同为非法无效合同。  反诉人因为低保,本来冬天可以免费享受供暖,可是由于反诉人针对费用周转程序提出意见,被反诉人便纵容物业截断了反诉人的暖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持续冬天挨冻,至今暖气管道仍未修复,反诉人因此才抗交物业费,责任在被反诉人一方。  反诉人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被反诉人以反诉人拒交房租为由,拒绝联系厂家及时维护。被反诉人忽视了一个细节,反诉人居住的廉租房属于国家财产,不以反诉人是否拒交房租而变化,被反诉人侵害的是国家权益,利益输送到了厂家。  现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持反诉人的正当请求,从而捍卫法律尊严。  此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反诉人:王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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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16 &&
刚刚查询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庄民来讲可以说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现复制前几条在这里,完全可以证明法官在官官相护。-------------------------------------------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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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 &&
看过《合同法》以后,庄民又对上诉状第七项更改了一段!------------------------------------------------  该判决中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法官是在有意扭曲事实。庭审时上诉人宣读答辩状后,被上诉人始终没有对上诉人不知合同一事进行辩解,只是强调“按照反诉原告认可保障住房租赁合同无效,反诉原告应腾出房屋”,可以断定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庭上所述的领钥匙程序,而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认定却越俎代庖,间接否定了上诉人列举的事实,显然长安区法院在这个诉讼中存在偏袒。法官所说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指出哪项符合哪一条法律条文,依据法律哪一条文判案也没有显示,让上诉人无据可查,无可辩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毫无逻辑推理与依据。法官也没明确遵循的哪一条法律,可以把市场经济规则用在福利事业断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廉租房租赁合同,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违背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租,显然脱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显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法律规定,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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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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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48 &&
归根结底一句话,很多中国人不知道为何要设置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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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15 &&
行政机关制订的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客观上,客观上都是一种行政公务,不该具有与法律同等的地位,应该接受广泛的批评与监督,否则在法规旗帜下的胡作非为会冷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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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01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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