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农村股份制改革2016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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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河南农业》2015年05期
新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正近年来,新乡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完成3个城中村、3个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第二批农村社区试点的改革工作也已进入收尾阶段。整体来看,全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存在问题(一)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进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条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中的核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321.32【正文快照】:
近年来,新乡市积极开展农村集一般只对村里的经营性净资产进行评任。同时,大部分村(社区)的主要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截估折股。而新乡市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经营模式都是利用土地及其建筑物获至目前,已经完成3个城中村、3个经济基础薄弱,缺乏改制内容。比如取出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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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要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
  新华社9月29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9月2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把关等关键环节,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严把改革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习近平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习近平指出,我们的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科技计划碎片化和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两个问题上。要彻底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格局,坚持按目标成果、绩效考核为导向进行资源分配,统筹科技资源,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制度,以此带动科技其他方面的改革向纵深推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立一个好的体制保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宏观管理,不再直接具体管理项目,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体系。要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律,构建新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体系,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科技布局上既要注重全面布局,也要讲究重点突破、非对称发展,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形成聚焦重点任务配置资源、集成攻关的新体制。
  习近平强调,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要下功夫查找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下功夫发现基层的有益探索,下功夫了解党内外对改革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下功夫了解群众的所想所盼,精准把脉、精确制导,为方案制定接地气、攒底气。要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对方案的不同意见,牵头部门要担负起协调责任。改革所涉及的法规立改废及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
  习近平指出,随着改革方案不断出台,抓落实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强化主责部门和一把手责任,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不仅要重视改革施工方案质量,更要考核验收改革竣工结果,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问责。对通过的方案要查哨查铺,确保落实到位。要调配充实专门督察力量,开展对重大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察,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察就跟进到哪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完)
(责任编辑:H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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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候跃超原系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农民,1999年随其父亲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12月,被告南邵村委会向原告候跃超及侯静、徐桂敏核发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
[案情介绍]&&&&原告:候跃超&&&&&被告: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候跃超原系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农民,1999年随其父亲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12月,被告南邵村委会向原告候跃超及侯静、徐桂敏核发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被告南邵村委会因原告候跃超办理了农转非,依据村里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认原告候跃超不享有户籍股,并进行公示。原告候跃超在公示中发现没有确认其享有户籍股后,认为其具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当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进而享有户籍股,双方产生争议。为此,原告候跃超诉至法院。[案情分析]&&&&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也就是说,土地确权就是确认个人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以及其他权利的隶属关系,与是否是农业户口无关。  而户籍股建立在国家户籍制度上,北京农村的股份制改革分为四大股份:户籍股、土地确权股、劳龄股和独生子女配股。具体的股份配额,应由村民行使其自治权利,通过协商确定。可以看出来,户籍股与土地确权股是相分离的,有土地确权,不一定就享有户籍股。  本案中,由于原告于1991年转为非农业人口,因此其户口就不是农业户口,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被告南邵村于2004年对原告进行了土地确权,并颁发了权利证书,由此原告是具有土地确权的。问题是,基于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和村民自治,在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会拥有户籍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像原告这样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其权利受到了漠视。因为这类人群,并不是一出生就是非农业户口,在转为非农业户口前,他们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然而,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他们又失去了户籍股这样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保护他们的权利,使其也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那一部分权利。当然,要是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案情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南邵村委会制定的《南邵村关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是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的村民自治权利,符合村民民主议事的规定。原告候跃超作为居民,其依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权利证书》要求确认其享有户籍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候跃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候跃超负担,已交纳。  【争议焦点】  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权利证书》是否就有户籍股?[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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