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直属是什么意思这些都有什么用

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共建大学有什么好处吗_江西财经大学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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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共建大学有什么好处吗收藏
酱菜是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共建大学了 有什么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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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也许是个虚名
不清楚啊。。也不改善改善条件。。。,
好像钱多了吧...
以前是口头协议,现在签了文件。名正言顺了,还有财大得到的经费貌似可以多一点点,更重要的是财大能够参与的课题研究多了,能接到从上面来的更多项目,领导说的
能够多拨点钱吧
哇塞,729来了
会有投资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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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8:31:01 &&来源:财政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省份乡村教师人数、培训绩效、地方投入、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第八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完成后,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项目区县和培训任务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培训单位和项目区县遴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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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10:4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_教育部门户网站_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号
中直管理局,中央党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教育局: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培养单位、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号)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执行力,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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