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短期借款一次还本付息息,然后签自己的名字,是要承担

借款保证人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保证是否生效
借款保证人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债务合同上签字,保证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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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核心提示: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从相关法律知识可知,空白保证合同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具有担保效力的。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空白担保合同签字具有担保效力的情形。 【案情回放】日,借款人于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三名保证人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借款人于某当时告诉他们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案件分歧】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三名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于某告诉保证人担保数额是20万元,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20万元,超出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保证人应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三名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借款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债权人没有过错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866fb84a8ea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fb964ac8d162fe8f4e7c44&sign=014e9eaf73&zoom=&png=109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三名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尽管三名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三名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保证合同不宜另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保证合同不宜另行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王长江 郭伏华 在近来保证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另行约定保证人违约责任的新情况:有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仅要承担保证义务,而且另行约定保证人需按一定的标准(如债务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类约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国家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要求保证人另行负担违约金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目的、本质不相符合,超出了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亦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不宜支持。其理由具体而言有三: 1.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保证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从债务,保证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保证债务的效力取决于主债务的效力,它从属于主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主债务无效,保证债务亦无效;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亦消灭;主债务的范围如何,保证债务就只能在这一范围内约定。因此,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只能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不完全适用自愿自由的合同订立原则。 2.另行约定保证人负担违约金将导致保证人无法在事后通过追偿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合同的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一方在保证合同中仅负有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但是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从而使自己的损失得以弥补。保证单独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在主债务范围以内,保证人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补偿。事实上,保证人对主债务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已经足可以保障债权人之利益,已经可以实现保证制度的目的。故从法律的目的性解释角度我们不宜支持超出主债务范围约定保证人的责任。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就会在解决主债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后,又出现从债权当事人之间新的利益不平衡。这显然也不符合法律的初衷。 3.另行约定保证人负担的违约金很可能过分高于债权人遭受损失。一般地,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可以包含主债权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甚至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律师费),已经可以充分而有利地弥补债权人损失,保障债权人利润,并且可以对违约的被保证人、保证人实现一定的惩罚的目的。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另行再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责任,则会使债权人得到两份违约金,因而重复获利;相对应的,保证人会承受双重责任,惩罚过重。这显然有违约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以此类推,两份违约金一般会过分高于债权人的损失,于法仍应进行调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篇三:借款合同[附保证]
编号: 【编号】
借款及保证合同 借款及保证合同 编号:【编号】 贷款人:【公司名称】(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人:【负责人】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公司电话】 借款人:【借款人】,(以下与共同借款人统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人】 地址:【当前地址】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话】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保证人: (以下与共同保证人统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共同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因融资需要,向甲方申请小额贷款。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申请的小额贷款,用于【贷款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二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1、乙方向甲方借款【贷款金额大写】(¥【贷款金额小写】),使用期限天,【贷款期限】。 2、贷款发放日期以贷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如甲方分次发放贷款的,则使用期间以每笔款项实际发放日计算起止日期。 4、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项目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用款条件、本合同对应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调整贷款分次提取计划。若借款人无法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人的提款或解除本贷款合同,违约责任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5、借款利率与收费 1)、本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为息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2)、在贷款期间按收取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为贷款金额的%,账户管理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收取。 第三条 贷款发放 甲方按以下期限与金额向乙方发放贷款:
分 期发放贷款时,应分别签订贷款借据。 乙方指定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账户: 户 名:【借款人帐户名】 账 号:【借款人帐号】 开户银行:【借款人开户银行】。 第四条 提前还款 1、乙方因情况变化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2、乙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告知提前还款金额与时间,提前还款
通知不可撤销,视同为对本合同的变更请求。 3、乙方提前还款的,甲方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五条 还款与利息支付办法 1、乙方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还款付息: 1)、等额本息还款,每次还款日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 3)、其他方式
。 2、乙方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划转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简称指定帐户),也可到甲方办公地交付现金。 户名: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3、每月15日为还本付息日,乙方应在当日或提前备齐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还本付息日或者贷款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的,可顺延至日后银行第一个工作日,延长时间按约定利率计息。 4、分期还款计划详见附件《还款计划表》。 5、甲方可以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收本息的方式收款,但需双方另行与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予以确认。 第六条 担保措施 丙方自愿就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有全部债务和责任,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上述保证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债务关系法律效力的影响,只要乙方违约,甲方均可首先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贷款使用监督 为监督乙方贷款用于约定用途和确保乙方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在贷款期间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财产处分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办法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为此,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展期 1、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可以向甲方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展期。展期不适用于利息支付。 2、乙方申请展期的,应按约定还款期限提前20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经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认;甲方不同意展期的,仍按本合同履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 %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贷款金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应按贷款金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同意就本贷款合同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款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联系人为通知送达依据,如果一方地址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件时,如果对方拒不签收或者送达一方选择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一方向本合同首部载明地址邮寄而未被退回的,视为已经送达。即便受送达方有证据证明确未收到,也应由受送达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文本及生效 1、为本协议履行的便利,乙方和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或者乙方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或者丙方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任何一个均可全权代表乙方和丙方处理与本协议变更、补充、履行等有关的任何事项。 2、本合同涉及的其他合同与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篇四:《保证合同效力研究》读书笔记 《保证合同研究》
保证合同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不管是民事方面还是商事方面,都占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商事活动中,因为保证合同的存在会促进交易,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保障,并且也会促进债务人 更加准时高效诚信务实的完成交易。但是保证合同在整个民事或者商事活动中还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目前国内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在我看过这本书之后,疑虑稍有解答,也了解到保证合同从其作用到模式等许多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保证合同的模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一款项,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存在于中的各项事务当中,并且与债务人是连带关系,比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也可以提供担保,一旦出现可以执行的情况,那么将与债务人承认连带责任。对于保证,在民法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作为有名。此类合同是债权人与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有名合同中,有三种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第一种关系,如果是发生的连续性的债务或者在一定期间或者不定期间内,连续不断地发生或者随时增减变换的债务,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定立一个保证合同,这样做方便之处在于减免了繁琐的还债过程。对于一个不定期限、不定限额的债务,多数发生在工资、租金等等方面。如若多次涉及到保证合同,那么会浪费资源。最高债权限度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第二,侧重于保证具有担保债权实现功能。这种保证多数存在于主合同当中,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强调保证中存在多数当事人的关系,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无论履行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均能消灭主债务,因此保证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均为多数人的债务关系。此关系简化了较为繁琐的三者间的关系,更为明确的划分了各自的职责。甚为妥当。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关于保证合同中涉及的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连带关系,我国与国外的规定又大有不同,根据法国外于担保方面的规定,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是完全分开的。在商事活动方面,使用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时,连带保证是最基本的保证形式,而在平时的民事活动中则不会如此,一般保证是最基本的保证形式。我国的相关规定却正与此相反,民商合一的倾向在保证合同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不管是民事活动还是商事活动,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都没有严格的区分,连带保证是最基本的保证形式。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第一,在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活动涉及到的交易额较小,需要承担的标的额没有在商事活动那么多,但是,将保证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规定加入民事活动中,会导致连带责任牵连的范围过大,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活动也会因为连带责任受到追责。第二,民事与商事的关于保证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界限很容易造成法理学上“无法可依”的情况,毕竟,不同的情况,涉及不同的标的额,处理的后果也不 一样。
三、保证合同与担保的具体形式。
在担保的形式上,主要是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在于增加债务人总资产的数量,主体是第三人,而物的担保则是债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限制其处分权,其主体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并存。对于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哪种更加优先。作者的观点是物保由于人保。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第一,在担保实现的效率上,物保明显大于人保,人保存在人为因素,会有实际资产不足等各种原因,对于物保则很少存在类似的情况。第二,物权会节约债权人的信息成本,不会浪费资源去搜寻人保之中的担保人及相关财产。第三,物的担保之中会更好把握担保物的价值。而关于保证合同,主要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分类,我国法律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要式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存在例外,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即可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一下三类:1.单独的保证合同书。2.作为从条款写入主合同的保证合同。3.第三人单方面出具的担保书、担保函或者保证书。4.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没有任何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签字、盖章。
四、保证合同的生效。
保证合同的生效,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条件:1.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反社会公共公共利益。在为将来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时,首先,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于将来的债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特定的,惟其如此方能保证将来的债务数额或者范围具确定的可能性。第二,对将来的债务提供担保,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最高额保证,否则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的债务不负担保证责任。对于这一相关规定,也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为了避免标的物的变更和当事人之间对于保证合同或者主合同的随意更改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五、关于保证人。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担当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审定也尤为重要。首先,关于自然人担任保证人的问题。由于我国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关于保证的规定都援用连带保证为最基本的形式,所以,自然人在担任保证人时,仅需满足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其次,关于法人担任保证人的问题。原则上,机关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担任保证人。究其原因是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职权,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存在的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点:1.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2.必须经由国务院的批准。再次,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的问题。其他组织原则上可以担任保证人,只要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核心登记领取登记证即可。在以上三种群体担任保证人时,其财产不仅仅指保证合同订立时保证人已经拥有的财产,还包括保证期间保证所得的财产,并且对于保证人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判断,不能局限于有形的财产,还应包括无形的财产。篇五:保证合同(保证人为自然人)(已用)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邮 编: 电 话:传 真:
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 编: 电 话:传 真: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本合同甲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号《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如有)(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资格和能力。 1.2
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并同意监督债务人将融资用于合法用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系完全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3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性负责。 1.4
在本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移居境外,可以被联系、通知到。 1.5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或者已确定承担的重大负债或重大诉讼。 1.6
乙方与其配偶之前未做出,并保证本合同期内不做出对乙方保证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约定和行为,乙方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其配偶)的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7
如债务人出现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等情形以及其他使义务不能实现的情形,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 1.8
乙方全面确认主合同,且在此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12.1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为甲方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2
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甲方对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亦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3
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租赁利率而对租金数额进行调整的,主债权的数额依调整后的数额为准,这种调整不属于主合同的变更,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三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及执行文件确定。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4.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五条
保证方式 5.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
如上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上述主合同项下首期债务到期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须先行向债务人追偿,即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支付债务人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履行保证责任。 7.1.1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金额等向甲方履行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7.1.2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甲方决定提前终止主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 7.1.3
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破产、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股权变更、重整等情况影响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7.2
发生7.1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支付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甲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无条件向甲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3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使,乙方不得以此抗辩甲方,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乙方或者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多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乙方在此确认,即使甲方放弃或者怠于行使了物的担保权益,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1.2
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收入证明或者能够反映其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相关资料。 8.1.3
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文件或者其他函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8.2.2
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处置; (2)乙方持股公司(被)申请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撤销等; (3)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4)失业;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诉讼; (6)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发生前述(1)情形的,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发生其他情形的,应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8.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4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9.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9.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9.1.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9.1.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9.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9.2.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向甲方支付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9.2.2
要求乙方按照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债务总额(含债务人违约金)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则乙方对于债务人的相关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1.3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
鉴于乙方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主合同双方变更主合同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债务人债务承证。 12.4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可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媒体公布或在征信系统记录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信息,乙方不得认为甲方的公布行为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12.5
凡甲方就本合同给予乙方的,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对方的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传真、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载明乙方的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以专人递交的于递交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发出的,于投寄48小时后视为送达;以电讯发出的,于发出时视为送达。 乙方的方式如下: 收件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若乙方地址或号码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合同其它方仍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号码通知仍视为送达。 12.6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
乙方配偶在本合同中签字,即视为对乙方以其现有的及将来获得的名下所有财产及其他共同财产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认可,并承诺在任何时候不对本合同及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相关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乙方配偶未签字,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2.8
本合同非格式合同,双方其他约定及对既有合同条款的修订如下: 无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债务人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配偶(签字): 签字(或盖名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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