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辞退户口在本市怎么提取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

不是本地户口公积金怎么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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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地户口
从单位一声不吭的自离。。自己的那些在公司上班的公积金是否能取出要不要什么证件。。。如果是申请辞职,然后又怎么取出
你好,给你一个参考吧!望采纳!一、提取条件1、郑州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住房消费提取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2、郑州住房公积金销户类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4)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5)死亡。(6)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三、所需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4、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5、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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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退职)的;(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出国、出境定居的;(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2楼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第2篇)安徽省直公积金中心提取条件#e#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条件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休、退休的;(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第三章 提取程序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四章 提取材料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六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第五章 提取额度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3楼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_2200字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的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1、离退休的:①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出境出国定居的:①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工作调离本市的:①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二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异地就业的: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外地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购买二手房的:①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9、购买拍卖房的:①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1、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房的:①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②房改计算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2、建造自住住房的:①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预算书原件和复印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13、扩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预算书原件和复印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大修的还需提供危房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贷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5、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①单位开具并经房改部门核实确认的夫妻双方未参加房改、未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税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8、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患特殊病症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审批表(或病历)原件和复印件;②医保中心特殊病症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③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⑥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直属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9、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间、地点、损失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楼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5楼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出国(境)定居的;(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五)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予提取。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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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职工要如何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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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达人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您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及单位缴存)。  (2)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如果您属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要贵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给您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则您的账户余额会转移到新公司为您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如果您暂时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也不会影响您在其它公司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您办理了转移手续,您就可以按照转入地的提取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您可点击微信公众号:“公积金达人”底部菜单“微指南-提取条件”获取,查看“进城务工人员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栏目(所需准备的提取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信息清晰且集中封存户的,可以持相应证明及提取材料个人办理(通常在原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相关支取业务)。  您可点击微信公众号:“公积金达人”底部菜单“经办指南-东城指南”,查看“转移”栏目,获取相应参考信息(所需准备的转移材料)。  根据2016年7月份最新的政策通知,现阶段西城及海淀管理部属于试点管理部,销户情况下如再次办理开户手续会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其他区属管理部会适时推行。在未实行新政策前,建议您咨询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或单位所属管理部,此类政策具体实行的时间。  根据新政策要求(海淀及西城属于试点管理部):“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工作变动前往外省市,已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社保转外省市手续的,或社保中断和终止缴费3个月以上的,可办理销户提取,但自销户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本市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各管理部业务流程略有差异,请您以实际业务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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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效应,经中心研究并报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对《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请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是什么?有哪些提取资料?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终止劳动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因购买自住房已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以购买自住房提取为由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办理了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直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首次购买自住房不受本款限制)及在省直中心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尚未偿还的;
(六)非工作、非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不受本款限制);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九)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或单位整体封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除单位盖章。
第七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八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 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偿还以配偶名义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须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六)职工在长沙地区以外购买自住房的,除提供符合省直中心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产部门网上查询途径或查询电话。
第十条 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自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职工因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已还贷本息额×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第十一条 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和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提取额度外,应根据不同情况,另外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省直中心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每次限取一套,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部门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或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有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每次限取一套,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办理了省直中心个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须保留一个月的还贷额,提取至百元位,以后累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本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积金“月对冲”业务);
申请提取的条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申请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月还贷本息,每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月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00元余额。
(2)部分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
申请提取资料:对冲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对冲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提取的条件和时限:本人及其配偶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须达到3万元(含)以上,原则上每年对冲1次;
申请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部分提前还贷本息,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部分提前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00元余额。
(3)提前结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资料:对冲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对冲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额,账户内余额冲抵至百元位。
(4)自筹资金提前结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提前结清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内提取(限取一次);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结清时有使用公积金对冲的不能提取,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含部分提前还款)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须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至24个月内已还款明细(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次年提取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次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打印的电脑提取单回执、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至24个月内已还款明细(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首次提取在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12个月内只能支取一套产权自住房的还贷额作为提取的额度;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24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因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已支取的剔除其支取部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取额须剔除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因偿还配偶在婚前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在结婚后一年提取(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结婚登记日至提取申请日,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提前结清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可在提前结清贷款后24个月内提取,限取一次,每次限取一套;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自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24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因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已支取的剔除其支取部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取额须剔除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无房户租房提取
申请提取的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开具日期起1个月有效);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的证明(开具日期起1个月有效);
3、子女关系证明:证明其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未生育的提供女方单位或社区开具的未生育证明(开具日期起3个月有效);
申请提取的时限:每年提取1次,首次提取须汇缴3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个月至12个月汇缴额的50%;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汇缴的;首次提取额度为最近3个月至12个月汇缴额的50%,之后逐年依次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首次提取额度为封存当月起最近3个月至12个月汇缴额的50%;
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五)本人或其配偶、本人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患者身份证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单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单位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单位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申请提取的时限: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治愈后可在24个月内申请最后提取1次个人住房公积金;遭受重大灾害的,在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办理;
申请提取的额度:重大疾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24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再次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证明其家庭成员关系);
申请提取的时限:被纳入最低保障期间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申请提取的额度: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离(退)休
1、职工离(退)休销户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状况为封存);
申请提取的资料: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女职工身份证年龄55岁(含)以上的,男职工身份证年龄60岁(含)以上的,无需提供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正常缴存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院士、参事、专家等身份证明和单位相关证明(由专管员统一办理)申请提取的时限: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的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提取至百元位。
(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本市户口包括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
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5、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单位注销的,提供单位工商注销登记证明;
6、本市户口须终止劳动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本市户口包括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转出销户提取(转出湖南省到外地工作可提取,省内工作调动只能办理转移)
申请提取的资料:身份证、调令;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个人账户状况为封存)
申请提取的资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除提供以上第十一条相关提取资料外,还须提供:
1、在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在长沙地区无房):本人户籍证明;
2、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被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和职工异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在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在户籍所在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户籍证明;
4、在职工配偶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在户籍所在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工作证明(配偶工作地的纳税证明或配偶在工作地缴交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移
转出单位个人账户正常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个人账户封存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证明(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和新单位行政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追回非法、违规提取款项本息,并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限制期内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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