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扣缴义务人变成实际承担者合理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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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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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200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张某、王某、刘某、李某4位股东分别持股25%。日,经公司其他3位股东同意,张某与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50万元的将自己25%的股权转让给钱某。日,钱某在支付完350万元合同价款后,两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日,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张某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465万元[(350-股权成本50×25%-印花税0.175)×20%],税务机关拟对其处1倍罚款。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钱某作为受让方,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钱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没有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客观上造成张某应纳税款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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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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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致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感谢您为西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要求,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为单位职工个人履行扣缴申报义务时,必须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并负责后续的升级,不收取任何费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提供免费的软件操作说明和问题解答手册,扣缴义务人在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政策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咨询,遇到软件操作问题可拨打进行咨询。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并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为诚信、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本文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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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法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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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63号
不知别的地方有何规定?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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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63号
各基层局:
为加强和规范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1.因市局信息系统故障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因税收业务变更,需要修改信息系统程序,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征科处加具审核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
2.因区局信息系统故障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区局提出申请,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
3.其它原因造成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区局主管管理科(所)提出不加收滞纳金申请;
(2)管理员负责调查审核是否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请情况属实,管理员填写《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说明不加收滞纳金的理由,经管理科(所)长审核盖章后,送区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4)征收岗按领导签署意见在征收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1.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JC067),扣缴义务人在补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凭《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到区局(所)征收岗申报缴纳税款,征收岗同时办理不加收滞纳金手续。
2.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JC067),扣缴义务人直接凭《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到区局(所)征收岗申报缴纳税款,征收岗同时办理不加收滞纳金手续。
三、扣缴义务人自查补扣个人所得税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的,由管理员核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事项确属“未逾期解缴税款”情况的,填写《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签署意见后送管理科(所)长审核盖章,送区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征收岗按领导签署意见办理税款征收手续。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逾期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缴纳的滞纳金,区局应按误征退税流程办理退缴滞纳金手续。
五、目前我局正在进行依法不加收滞纳金信息系统管理模块开发,在电子流程尚未开发完成前,先采取手工操作方式解决。
附件: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
二○一○年二月三日
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
深地税& & 字[& &&&]第& & 号
纳税人名称
地& && &址
联系人及电话
不加收滞纳金的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员:
年&&月&&日
主管科(所)审核意见
科(所)长:& && && && && && && && && && && && && && &&&税务机关(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 && && && && && && && && && && && && && && & 税务机关(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审核纳税人申请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二条规定不加收滞纳金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 && &2.本表一式三联,纳税人主管区局审核同意后,一联主管管理科(所)存,一联征收岗存,一联纳税人存。
老家的土狗,你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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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广西最近关于这个的没有规定吧。。。找到的是好多年前的。。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税函[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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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据您提供的情况,由集团公司支付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工资,因此,集团公司为子公司财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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