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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亮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7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民终2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亮,男,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
法定代表人高彦宝,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树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营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2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李妮组成合议庭。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树亮及委托代理人段福惠、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树亮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我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位于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中街61号,在昌平新城东区二期土地(张营村)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范围内。该项目拆迁人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昌平区分中心。日凌晨两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我的房屋被张营村委会强制拆除,房间内物品不知去向,我一家无处居住。当天张营村委会出具《通知》,承认其于4月14日拆除了我合法拥有的房屋。故起诉,请求:一、张营村委会对我的房屋恢复原状;二、本次诉讼费由张营村委会承担。
张营村委会辩称:张树亮的起诉涉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张树亮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张树亮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述条款体现了立法保护和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私法自治理念,同时也体现了限制司法的适度介入的司法导向。就该案而言,张营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张营村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张树亮认为张营村委会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张营村委会予以改正。张树亮所诉事项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张树亮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张树亮的起诉。
张树亮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其上诉理由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张树亮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中街61号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权,张营村委会违法实施拆除的行为导致纪俊芹的房屋灭失,财产毁损,张树亮因此而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因而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从张树亮所提诉讼请求映射出的财产关系性质来看,本案也应属于民事的受案范围。张树亮要求张营村委会将其受损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无论是基于物权保护还是基于民事侵权,张树亮与张营村委会之间的争议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畴,必然也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三、张树亮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张树亮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其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应予以审理。四、一审法院认为张营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张营村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而强拆的上诉人房屋,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赋予村委会有如此权利。上诉人家所在地块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目前已不是集体性质土地,村委会无权行使自治权。综上,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符合民事起诉的其他条件。
张营村委会答辩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从一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具体行为,符合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院都应该受理。哪些属于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应当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张营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张营村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张树亮认为张营村委会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张营村委会予以改正。综上,张树亮所诉事项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张树亮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张树亮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杨建国审判员李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首页_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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