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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
01:04:5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提要]&&自上海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推进大会以来,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科学选择试点,扎实推进确权登记工作。目前,九个涉农区县已落实150个村先行开展登记试点工作,标志着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自上海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推进大会以来,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科学选择试点,扎实推进确权登记工作。目前,九个涉农区县已落实150个村先行开展登记试点工作,标志着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从汇总情况看,各区县的主要做法有四项:
  一是制定登记工作方案。各区县农委积极协调财政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区政府法制办、档案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工作方案。目前,各区县工作方案正在提交各相关部门讨论修改完善,定稿后将由五部门联合下发。同时,部分区县及相关乡镇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今年开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村。各区县从6月起,陆续在试点村进行宣传发动,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二是明确登记工作目标。从各区县制定的方案初稿来看,明确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2013年,每个涉农乡镇至少选择1个村开展登记试点,2016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其中,浦东新区计划在2013年完成38个村登记试点基础上,全区登记工作力争2014年基本完成,到2015年全面完成;闵行、嘉定、宝山、奉贤、松江五个区计划2014年基本完成登记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金山、青浦区计划于2015年底基本完成,2016年全面完成;崇明县计划于2016年底基本完成。
  三是积极落实工作经费。各区县根据上海市五部门联合发文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亩登记工作经费标准不低于33元”的要求,积极与门沟通协商,落实登记工作经费,并在工作方案中明确“登记工作经费由财政给予保障,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目前,除崇明县外,8个区都已经得到财政部门支持,落实了工作经费,其中,浦东新区针对承包地总面积大、承包地块偏小、农户数多等特点,区财政明确予以适当提高工作经费标准;宝山区已明确将登记工作经费纳入2014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崇明县也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经费支持。
  四是制定业务培训计划。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积极筹划,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浦东、青浦、松江等区已经或即将组织区县、乡镇相关工作人员,赴先行试点的金山、奉贤区实地考察学习登记工作成果,了解登记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同时,各区县拟定培训计划,从2013年7月份起,对镇、村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登记业务能力,确保登记工作质量,为下一步工作推进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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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来源:三门峡日报
发布日期:
&&本报讯&(《今日渑池》记者吴延举)4月23日,渑池县召开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今年年底前,全县所有行政村要全面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县委副书记、县长付晓亚,副县长石线伟,县政府党组成员黄世民等出席会议。&&就如何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付晓亚强调三点:一要认清意义,提高认识。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确权,让农民将享有国家的一系列惠农政策。&&二要明确任务,把握要求。在具体的工作推进中,各级各部门一是要坚持原则,真正做到“三不变,一禁止”。“三不变”即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一禁止”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二是要认真细致。要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记录,所有的手续都要健全,全部资料都要保管好,坚决不能出现疏漏。三是要严格标准。要切实做到“五个一致”,即:登记范围要一致、政策标准要一致、操作规程要一致、技术标准要一致、数据管理要一致。四是要把握政策。五是要确保农村稳定。&&三要落实责任,加强领导。今年的任务是全县整体推进,年底全面完成,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基层村组的组织实施责任、驻村部门的指导责任和督查部门的督导责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保证。&&石线伟就全县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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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与确权登记知识问答
<font color=# 来源:农村土地网 时间: 11:33:30
  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与确权登记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政策法律  一、土地承包中的几个概念  1、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四荒地:指未开垦利用的荒地、荒坡、荒山、荒滩、等,已开垦并利用的不属于四荒地。有些地方习惯于叫“五荒地”,一般还包括荒水。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①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④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迁入的;⑤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98年)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变更合同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应根据合同期限签至剩余年限,不能超出规定的期限,超出者为无效合同。法律只保护有效期限内的权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目前中央正在调研制定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其政策含义。《农村土地承包法》未修改之前,仍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5、发包方与承包方: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属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方或签订合同使用土地方为承包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6、家庭承包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叫家庭承包地。它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上的产出物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7、非承包地,法律上称为其他承包地。其他承包地在承包方式上不是采取“按人分地,按户承包”的方式,他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承包,采用的是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承包价格、承包用途等。这类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依照合同规定用途经营,对承包地的产出物有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但不能改变使用用途。这类承包的土地,当事人如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上颁发经营权证书。  8、发包程序及管理: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二、几项具体法律规定  1、哪些情况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如:集镇、县城从事二、三产业户口未迁);②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士官;③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④服刑人员。  2、哪些情况不得收回承包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①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②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3、哪些情况可依法收回承包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承包地: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②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③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④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⑤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⑥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4、哪些情况可调整承包地:《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①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②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③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④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需要调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则:①是在个别农户间调整,而不是打乱重新发包;②需要调整的土地首先在集体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③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④依法调整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⑤土地调整后,或家庭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同时作废,并由发包方收回。  5、对机动地、复垦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发包?对这类土地,如果没有需要补地的,可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但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承包人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如日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从日之后超出三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组织重新发包。  6、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对闲置、荒芜的耕地怎么办?《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超过2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7、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怎样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8、哪些情况下实施的流转合同无效?《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合同无效:①违背承包方意愿的;②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③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发包方违反《实施办法》如何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佰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越权发包土地的;②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③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④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⑤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10、对承包方违反《实施办法》作何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佰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对个人进行一千元以上的处罚要履行的程序:《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2、对国家机关人员违反实施办法如何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②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③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④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3、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部分土地流转  1、土地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2、土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创造,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就存在,早期以互换为主,主要解决承包地块过于分散和特殊产业用地等问题。以后随着外出务工农民增加,重点是解决务工后顾之忧问题,其形式以转包为主,但比较多样。  (1)转包。转包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出方与集体的关系不变,受转方与转出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转包合同另行约定。  (2)出租。出租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让渡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转出方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与承租方另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3)互换。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4)转让。转让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地让渡给其他农户经营,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出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入股。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到其他经营组织。入股分为股份合作和入企业股,股份合作指承包农户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承包土地量化为股份,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企业股指将土地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作为赚取回报的投资。  (6)抵押。指土地经营者作为债务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经营权处置并将其价款优先受偿。  (7)代耕及其他。这些流转方式一般比较灵活,期限也比较短,多数情况下不一定签订流转合同。  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  1、农村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怎样处理?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本法从日起施行。调解纠纷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申请受理的时效?《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申请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①申请人与纠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发生纠纷如何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所、邮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要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法律要求程序开展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①不符合申请条件;②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③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④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6、仲裁当事人怎样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第七条规定: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照经营权或林权证书上记载的人确定,未取得经营权或林权证书的人,按在承包合同证书上签字的人确定。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推选3―5名代表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四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方法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确权登记,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联系?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准备工作,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所谓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所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除以转让方式流转外,其它流转方式都不改变原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就是说,家庭经营承包权是在享有承包权的前提下才能登记经营权。有了经营权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三、确权登记的方法步骤  1、组建工作机构。各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驻村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业务组、信息宣传组和纠纷调解组三个工作小组人员,办理日常事务,夯实工作责任。同时确定3-5名政策熟、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成立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具体指导办理确权登记业务和今后的农经相关业务。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组建村民议事会,全程监督并参与农村产权调查登记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5一7名办事公道正派、热心服务群众、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有威望的人,组成村民议事会,协助村两委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职责是:(1)全程监督并参与调查登记工作;(2)协助村组干部入户收集整理原始资料;(3)协调村组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深入田块进行面积核查和四至边界确认;(4)协助镇村干部解决确权纠纷等相关问题。  2、宣传政策,培训业务。采取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学习《南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南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思想,吃透精神,使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以及操作规程,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  3、收集相关资料,填写户籍信息表。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议事会成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照村组土地承包清册档案逐户核查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承包田块数量、面积和承包地类型,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摸底调查表》,核对信息如有变动的以现状进行变更登记。调查农户总数及时向镇上报告,便于镇上汇总上报。  4、测量地块面积。测量人员会同镇村干部、议事会成员深入到田块,在田块相邻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现场指界,根据田块四至边界标志,展开田块实际面积的测量工作,核定实际承包面积,标注地块编码,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摸底调查表》填报的数据核对,如有变化,以实际测量的结果填写。对农户间存在争议的地块,及时进行协商或调解,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测量登记。测量工作完成后,由村组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签字确认表》,并由农户签字确认,同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表》。  5、内业数据处理,建立确权数据库。依据测量的成果和农户进行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表》数据,由各镇收录用户软件其他信息数据,建立产权数据库,制作公示表。同时做好套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工作准备。  6、公示公告,签字审核。公示分初次公示和法定公示两个阶段,每次公示期为七天。调查数据经村组确认后,由村组张贴《确权登记公示公告》,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表》进行初次公示。对初次公示农户提出议异的,由村组会同议事会成员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再次由农户签字确认,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各镇对村组公示、农户签字结果录入《南郑县XX镇XX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表》汇总审核签字后,将汇总审核结果上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确权登记审核公告》,由各镇将《确权登记审核公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表》进行法定公示。法定公示无异后,各村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基本信息表》上报镇上收录数据,为发证做好基础工作。  7、填发证书,颁证确权。法定公示结束后,依据公示结果和经营权证书内容要求,以村为单位一式四份填写《南郑县XX镇XX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清册》报镇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镇上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县上根据申请为农户提供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盖章后向农户颁发证书。如需换发《土地承包合同》的,按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换发。  8、资料归档。确权登记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入户摸底、调查统计、公示公告、确权颁证等工作中形成的地籍调查信息、影像、图表资料、纠纷调处结论等文字档案整理归档,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基本信息表》、《南郑县XX镇XX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清册》县镇村三级分别纸质存档,并报电子档案。《户主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签字确认表》、镇、村《确权登记审核公告》、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摸底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由镇村二级分别纸质存档,并作电子档案保存,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五部分确权登记中的问题解答  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我县情况就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1.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根据确权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承包土地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也可以暂缓登记。  3.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树,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4.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5.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6.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7.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8.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9.关于解决突出问题。对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理。可以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减少承包地块,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也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登记的,可以尊重大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对互换并地、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涉及变更农户承包地块的,应尽可能压缩变更面,不得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任何情况不得打乱重分承包地。  10.丈量土地引起承包地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11.合并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12.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收回其承包土地。  13.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的承包地登记。大中专在校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的承包地的,这次确权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并没有返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14.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户无未分承包地人口的,可以向农户超过全村或本组人均耕地面积的农户变更分配超出部分的承包土地,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需调整土地的,要按照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5.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6.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金归集体。  17.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土地登记。近年来迁回原籍的农户,村民小组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无委托代理人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18.自留地的登记。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按照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定,可以纳入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自留地的登记记入附属地面积。  19.机动地问题。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和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可以不转移原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给确权登记农户付给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或乡镇统一规定。在这次确权登记不得借机增加机动地面积。也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  20、集体预留机地确权问题。各村组应将预留机动地(田)按实需人口进行分配到户到人。分配后集体还有剩余机动地的,对预留的机动地不确权,村组可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21.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本次确权登记重点是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实和四至边界不清的问题。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其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在不改变原地块名称和四至边界的情况下,重新丈量据实登记面积。对于扣树阴、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中有意隐瞒的合同面积应当退还给集体,退出的土地再由集体承包给需要补地的农户,并进行确权登记。  22.测量差异及附属地的规定。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实测丈量土地,难免出现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一亩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一亩的,其权利义务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作出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统一规定。  2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享有物权权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做工作退出承包,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24.“空挂户”问题。对于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登记中仍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分配承包地。“空挂户”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5.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相调换的,如何确权。为解农户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户间为方便耕种土地,在确权之前将小块土地进行互换,对互换后的土地,经相邻各方和村组确认后按互换后的面积、四至登记确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按原地块、面积、坐落进行登记。  26、山体滑坡、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承包面积减少或田地不存在的确权问题。地块、面积不存在的不登记;如该村或组有机动地,可调整相应面积给受灾农户后,再按现实际地块、面积登记确权。  27、租凭、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如何确权登记?应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依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待确权登记结束后办理经营权流转备案。  28、经国土部门认定,并办理全部手续的各种征地、占地的确权问题。直接据实从原承包面积中核减,所核减面积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征占补偿费属部分农户领取的,部分农户在《备注》栏中注明征占田(地)多少亩。征占补偿费属村或组全体人员领取的以现在实有面积进行登记,《备注》栏可不填该备注事项。  29、农民占用承包地建房对承包地怎样确权?经国土、住建部门审批,并办理全部手续的,依据审批建房占地面积直接从原承包面积中核减,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审批建房占田(地)多少亩;修新未拆旧或修新拆旧复耕原宅基地所占面积要记入原承包户承包耕地总面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修新未拆旧或修新拆旧复耕原宅基地面积多少亩。未经国土、住建部门审批建房的占地面积,先按原承包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未审批建房占田(地)多少亩;修新未拆旧或修新拆旧复耕原宅基地面积要记入原承包户承包耕地总面积,但是否拆旧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未审批建房占田(地)面积待国土、住建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再在经营权登记《变更》拦中进行变更登记。  30、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31.丈量面积大于实际承包合同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勾。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核准上报面积为依据。  32、对农户承包面积怎样测量。由村组组织专门人员入田块采用皮尺或GPS亩测量仪进行面积丈量(测量)。用GPS亩测量仪进行测量,要从选定的一点出发,沿田块四至内侧行走一圈回到原点,所显示的面积记入登记面积。对于原承包地块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一致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可以不进行丈量面积,确认四至边界后直接进入确权登记;对于原承包地块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不符的,要重新丈量面积,以新丈量面积确权。  33、村转居后仍有集体承包地怎样登记。村民委员会转为居委会后,如土地集体性质没有改变的,对仍有集体承包耕地的纳入确权登记,如有自留地或饲料地记入调查登记表中的备注栏和经营权登记中的附属地面积。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34、开除公职人员户口转入农村需要承包土地怎么办?开除公职人员其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重新分配承包耕地,由村民大会或农户代表会议讨论,参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从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承包耕地或新开垦的土地中调整,对调整后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也可采取土地流转的转包、出租等形式解决。户口转入农村时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5、移民搬迁户承包土地怎样确权?移民搬迁户在迁入地分配有土地的,在迁入地按分配承包面积确权。在迁入地未分配有土地的,在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36、c建高速、高铁、移民集中安置点等占地怎么确权?  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农户土地被征完后仍有承包地的,对剩余部分进行确权登记。已征部分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征占补偿核减面积多少亩。  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被征地户承包土地分配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7、土地面积、四至核查有何意义?确权登记的重点是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边界不清的现实问题。核实面积和四至边界,有利于今后土地规模流转向农户兑付土地流转收入,有利于土地入股股份折算和分红兑付或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经营权流转后对土地实施平整治理,也有利于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向农户退还耕地。  38、登记的时效期间。本次登记的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日,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日期,仍属于二轮土地承包范畴。由于这次是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作废。  39、土地承包地块、经营权证如何编号。家庭承包地块编码采用字母+农户序号+地块数量的方法编号。编码中“J”代表家庭方式承包,“Q”代表其它方式承包。如:某家庭承包农户在登记序号中编为1号,田块编号为:J1-(1)、J1-(2)、J1-(n),某农户在登记序号中编为2号,田块编号:为J2-(1)、J2-(2)、J2-(n)。  经营权证编号采用借鉴行政区域代码编号的方法进行,省市县代码+镇代码+村代码+组代码+农户代码即为经营权证编号。县镇村编码由县上统一给提供,组和农户编码由各镇编排,编排方法见指导说明。  40、因地震、地质灾害、洪水受灾等灾后重建占用耕地怎么确权?农村村民因地震受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受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县国土局审批;农村村民因洪水受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县水利局审批;县国土局根据县移民办、国土局、水利局、民政局审批的名单进行土地审批。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在确权中根据审批占地面积预以核减;没有审批手续的,先纳入承包合同面积登记,待后如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再在经营权证中作变更登记。
土地流转,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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