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客户向我索要佣金 回扣回扣,我给了她回扣,她上了保单,可是她拒接回

回扣怎么做账 【范文十篇】
回扣怎么做账
范文一:A案例      2005年,某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中标的某药品批发企业处,购入了大批葡萄糖注射液,双方在《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药品送至医院库房3个月后医院付款给药品批发企业。由于医院经营状况较好,于是医院对该药品批发企业提出如果提前结算货款,是否可以给予折扣?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医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药品送至医院库房1个月内就结算货款,药品经营企业在原有供货价格的基础上给予5%的折扣。该医院将根据协议约定的药品购销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年底工商行政部门在进行执法大检查的过程中,以该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给该院行政处罚。      B评析      第一,医疗机构收受药品回扣、折扣是否合法?   对回扣、折扣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依法收取折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而回扣则属于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指出,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账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折扣,也称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二,中标后签署折扣协议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像上述案件中医疗机构在中标后,与经营企业签订价格折扣协议,则显然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说明投标企业对提前结款应作出折扣承诺,而药品经营企业也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折扣要求,则此时提前还款的折扣就成为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条件。所以,医疗机构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前结算,收取中标人承诺的药品折扣并如实入账,当然是完全合法的。
范文二:丈夫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市检察院装备处工作。检察院所需物资,大到汽车,小到服装都由装备处负责采购,是一个很吃香的岗位。   记得有一次他在家与一个客户通电话,谈论采购物资的价格问题,没想到谈到最后,他竟然恬不知耻地问人家:“有回扣吗?”气得我一下子把电话线拽断了,指着他的鼻子骂道:“你真是胆大包天!你要是出了事让我们娘俩怎么过啊?”丈夫心平气和地把他的意图一说,我才破涕为笑,接上了电话线,放心地让他们继续谈话。   不几天,丈夫对我说:“就是因为这句‘有回扣吗’,几乎又让我们检察长给误会了!”原来,市检察院需要更换办公桌椅,检察长责成丈夫联系客户,丈夫通过多方考察,对桌椅的规格、用材、质量、价格进行了综合比较,选中了一家客户,约客户到他办公室进行洽谈。经过艰苦的讨价还价,最后终于确定了交货价格。这时,检察长来到丈夫办公室礼节性地会见客户,丈夫向检察长汇报了谈判结果,客户咧着嘴说:“你们的工作人员太厉害了,对各个厂家产品的价格都了如指掌,为了拉住你们这个大客户,我这次可是保本供应给你们这批桌椅啊!以后再进桌椅要适当给我加价!”检察长应酬了几句就出去了。   随后,丈夫陪客户上卫生间,丈夫问道:“你们有回扣吗?”客户一看卫生间没人,悄声说道:“我给你5000元的回扣!”   又经过一番谈判,大家达成了一致。回头丈夫起草完供货合同,客户签了字,丈夫又拿着合同找检察长签字。检察长正在翻看一大摞单子,见丈夫进来,慌忙把单子放进了抽屉。丈夫对检察长说:“又降下来7000元钱!”检察长的脸色冷若冰霜,“怎么降下来的?”丈夫沾沾自喜地说,“我每次与客户谈判,总是拼命地压价,但是我知道即使把他们逼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他们也会给联系人员留出回扣的余地。谈定价格后,我再问他们给我多少回扣,就再给他杀价。这次他答应给我5000元的回扣,再请我吃饭,我说我不要回扣,也不需要他请我吃饭,就把价格又杀下来了!”   检察长的脸顿时变得阳光灿烂,“其实刚才你们在卫生间谈回扣的时候,我正在里面蹲着呢!回来后我就查你进货的单子,我正纳闷呢!怎么索要回扣的反而比别人进货的价格都低呢?”说着,检察长从抽屉里拿出了那摞单子。   此后,检察长总是把丈夫进货的价格作为检察院的进货价格标准,把重要的进货业务交给丈夫办理,丈夫也始终保持着对单位的那份忠诚。毕业十五年后,丈夫担任了装备处处长。十五年的岁月沧桑,装备处的工作人员中,有因经济问题被辞退的,甚至有锒铛入狱的。丈夫现在虽然每月只拿一千多元钱的工资,我在企业工作,每个月也只有七八百元的工资,经济上不算宽裕,但是我们心安理得。更重要的是,丈夫拥有领导、同志们对他的信任,这是用金钱难以换来的,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有时丈夫感慨地说:“我最自豪的时刻是我拿着我经手的单据找检察长报销时,检察长搭眼一看,并不细问,信任地挥笔签字的时候!”   现在,每与客户谈判完,丈夫还总是习惯地问一句,“有回扣吗?”
范文三:一、销售折扣账务处理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按实际支付额确认商品价格入账,而销货方则应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确认售价入账,所以商业折扣对双方的入账价值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企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账务处理      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即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其一,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1]甲公司2001年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其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2]甲公司200×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收到。甲企业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第二年2月20日完成200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二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2)借:坏账准备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0   (3)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4)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3800   ――教育费附加   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其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例3]承例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第二年3月10日。会计处理(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账务处理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中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及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因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而不能按规定在账面上反映。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家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范文四: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账务处理初探
作者:刘 娟
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5期
一、销售折扣账务处理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按实际支付额确认商品价格入账,而销货方则应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确认售价入账,所以商业折扣对双方的入账价值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企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账务处理
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
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即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其一,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1]甲公司2001年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2]甲公司200×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收到。甲企业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第二年2月20日完成200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二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贷:应收账款
(2)借:坏账准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4)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3]承例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第二年3月10日。会计处理(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账务处理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中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及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
术语。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因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而不能按规定在账面上反映。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范文五: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账务处理初探
一、 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按实际支付额确认商品价格人账。而销货方则应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确认售价人账。所以商业折扣对双方的入账价值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
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1、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1]甲公司200×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
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2]甲公司200×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受到。甲企业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第二年2月20日完成2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二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2)借:坏账准备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0
(3)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3800
——教育费附加 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3]承例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第二年3月10日。
会计处理的(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办 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
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按规定在账面上反映。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范文六:问:内外资企业对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条件有何不同?
答:(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③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纳税人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条件
发布时间 : 10:31:47
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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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其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范文七:近年,旅游景区宰客欺客的问题仍然严重,一些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旧存在。很多旅游产业存在着提成、回扣问题。   据新京报报道,4月初国家旅游局通报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第一阶段情况,44家A级旅游景区被摘牌,1家5A级旅游景区被严重警告,9家5A级旅游景区被警告,其中五台山、夫子庙这样名声在外的旅游胜地也榜上有名。此次“警告”理应具有震慑作用,如果旅游业管理上有所好转,相信旅游业不久会出现“春天”。   低价竞争 回扣是公开秘密   我国旅游业已经发展了20多年,管理体制也越来越完善,导游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导游的形象却总是与敲诈勒索、强制购物、“拿回扣”等等相联。导游也自嘲:被媒体骂得猪狗不如,被旅行社宰得比兔子还惨,被客人投诉得比绵羊还乖,被旅游局罚得比蚂蚁还多。   据行内人士透露,导游拿回扣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声称这也是没办法,团费太低,高了收不上来,目前还是很多人认同低价市场。虽然不否认高端客人的存在,但整个市场的趋势就是低价竞争,低价了肯定要从别的地方补回来,这也是导游拿回扣的无奈。   这位人士强调,一般的,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众所周知,《旅游法》实施后,对临时聘用导游的薪酬进行了明确规定。据调查,一些临时导游,还是没有享受到新《旅游法》带来的福利。《旅游法》实施前,兼职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拿回扣”,而在《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由于成本增加提高了消费者报团的团费,而消费者却并不买账,导致不少旅行社为了拉客源又回到了以前“低团费,靠回扣”的模式。   三亚曾发生宰客事件,当地多次表态要改善旅游环境。后来据报道一顿饭700多,导游至少拿了一半回扣。只要有购物点的基本上是要回扣,否则导游不会带客人到商场,这已经形成一种“文化”、一个行业的规矩。   “佣金”出现 回扣继续   例如旅行社经常会打出“500元香港三天两夜游”,“1000元泰国一周游”等这样的噱头,目的是吸引游客,只要把客源弄到手,就有办法赚钱。据一位境外导游叙述:1000元泰国游,其实不包含去那边的自费项目,去泰国的重头戏就是看“人妖表演”,其门票一张几百元,只要导游能号召,游客都进去看,那这又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如今旅游业逐渐步入游客市场,旅行社竞争激烈,低价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不少旅行社只要不赔钱就接业务,这也是形势所迫。旅行社盈利微薄,自然不会满足导游的需求,导游不得已需要自己动脑子去“想办法”赚钱。   近年来,由于一直有投诉,上面曾出台相关规定,使得导游拿回扣的方式也随之取缔,导游不再跟随游客,到了景区就会换成内导,游客买了多少东西,消费了多少钱,景区都会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告知导游,并且导游也不会当场分钱。他们称其为“佣金”,其实换汤不换药,导游依然在拿游客的“回扣”。这也显示了只要旅行社管理体制没有改变,导游的利益无法保障,游客就一直会“被宰”。   目前大多数导游是“自负盈亏”,只要不砸团,服务质量好坏,旅行社是不过分要求的。很多旅行社也公开表示“不养导游”,而拿回扣又被全社会所谴责,那导游的工资到底该从何而来呢?   建立合理导游保障体制   据了解,有实力为导游发工资的旅行社很少,即使能够为导游发工资,他们在纯玩团和高价团上的业务也非常有限。   虽然近年来强制性要求旅行社给导游发工资,但也是一部分正式聘用的导游。旅行社的管理机制杂乱,导游带团没有明确的约束,那些“非正式”的导游依然要依靠“回扣”过日子。为导游发放工资的旅行社仍然要面对激烈的价格竞争和客源竞争,能否坚持下去还难以保证。   众多小旅行社对导游只用不管,导游基本工资很低,或根本没有,导致导游们发展成为“导购”,而一些不给导游理想回扣的景区,甚至会遭致导游恶意“封杀”。景区为了吸引旅游团,不得不提高导游回扣,景点因此提高了经营成本,也相应压缩了景点设施的建设资金,降低了服务质量。   如果有合理的工资、合理的福利,可以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导游也不想依靠回扣而生存。大家都希望能得到应得的收入,能够理直气壮地做好导游这个职业。笔者的一位导游朋友就经常向我诉苦,干导游这一行“太累”,不仅身体累,更重要的是心累,累就是“折磨”,她如今也一直在纠结要不要转行,离开这个她曾深爱的职业。   对于导游拿回扣的问题,并不全是导游个人素质的问题,而是旅行社乃至整个旅游业还缺乏合理有效的体制,如此循环会对我国旅游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对零团费、负团费进行严格监控,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购物回扣行为的发生。导游的收入、福利应建立合理的结构,而不是以扭曲的方式体现为灰色收入。导游的职业化教育应受到重视。另外,还要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出符合该地区实际情况的“行规”。   在新《旅游法》实施之后,我们看到了《旅游法》实施给产业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旅游者感觉旅游体验有所提升,指定购物行为少了,旅游维权有法可依等现象都让旅游者感到欣慰。2015年,《旅游法》的完善与落实依旧在路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范文八: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名年轻有为的女校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我从校长到阶下囚绝非偶然。初任校长时,我处处谨言慎行,但时间一长就不以为然了,是我自己没有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让私欲战胜了理智。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忘掉了作为人民教师的责任和使命……”张艳在其忏悔书中写下了上述这段话。  这是近期农四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农四师某中学原校长张艳在订购教辅资料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教辅经销商王五给予的回扣。最终,张艳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功臣”校长  2001年4月,37岁的张艳成为某团第一位被任命为教育科科长兼中学校长的女性。然而摆在她面前的是一个“烂摊子”。团场中学的优秀教师资源和生源不断外流,加上硬件设备陈旧,导致该团中学学生人数少、辍学率高、教学质量较差。  面对这样一种困境,张艳一门心思扑在了团中学的建设和教育发展上。为了更好地处理学校工作,她本可以周末回伊宁市的家居住,却在学校长期住起了宿舍,甚至在儿子高考期间也没能回家照料。  张艳狠抓教学质量、引进优秀教师、争取建设资金,为学校的各项建设殚精竭虑。在她的精心管理下,该团中学从一个学生人数少、辍学率高、教学质量差、建设差的学校一跃成为面貌崭新、教学质量和升学率突飞猛进的先进教学单位。也正是因为她作出的突出贡献,她在任期内被团场以及上级部门给予了诸多的肯定和先进称号,成了团里远近闻名的功臣校长。在政绩和荣誉的光环下,张艳的思想防线慢慢开始发生了动摇。  金钱“俘虏”  学校的教辅书籍几乎都是从王五的书店订购,作为一个精明的商人,他也一直想找机会对校领导表示感谢。  2007年8月,张艳在负责订购一批教辅书籍的过程中,王五以市场“潜规则”为由,送给张艳“辛苦费”4000元;次年8月,王五再次送给张艳“辛苦费”3600元。两次收受不义之财,数额虽不大,但在张艳心里却起了发酵作用,她的私欲开始膨胀。  “只要自己订购的教辅书籍保质保量,这钱不拿白不拿,反正也没人知道。”张艳的心理防线打开了,便如开闸的洪水一样难以收回。  2007年9月,下岗工人李某某承包了该中学的食堂。他为了能顺利经营食堂,分五次送给张艳2.1万元。  2009年9月,张艳在按照要求为该校学生办理保险中收受某保险公司副经理陈某某的回扣7512元。  日,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张艳服从法院的判决,未予上诉。  勿以恶小而为之  透析本案,不得不说说书店老板王五。王五很懂得市场“潜规则”,在销售教辅材料过程中,给予对方回扣、好处费是他的惯用伎俩。在遇对方拒绝时,他会用“别人都是这么做的”,力劝对方收下。张艳除了思想防线不牢外,就是受到王五这种“潜规则”思想的影响。内心的私欲和侥幸心理作祟,使得她一次次收受贿赂,触犯国家的法律。  教育系统的腐败对社会危害尤甚,会影响孩子们对学校的良好印象。在孩子心里,教师、校长是道德高尚、敬业爱岗的楷模和表率,是完美的化身。教师形象的轰然倒塌,必定会给孩子心灵蒙上一层难以消失的阴影。  本案中我们看到,在“潜规则”的影响下,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校长沦落为罪犯。在指责张艳立场不坚定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利益驱动下的不良风气无孔不入,作为光荣的人民教师,更应自觉抵制腐败之风对学校的侵蚀。  这则案例很简单,但却告诫我们一个道理,即勿以恶小而为之。身为一名人民教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政治的学习,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运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守得住清贫,让“潜规则”在阳光下消亡,共同构筑起健康和谐的法治环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
范文九:你花1850块买东西,恐怕还得仔细算计一下;有人花的钱要在这后面添四个零,却眼睛都不眨。结果,到头来发现天价买来了一笔糊涂账,那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   花钱如此大手大脚,不经头脑,这得多有钱啊。可是我们现在说的可是一家季度亏损达到70亿人民币,背负的总债务达到了2.43万亿元的“公司”—铁道部。   审计署在不久前公布了铁道部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偶然间揪出了一笔未经过公开招标的投资—用1850万元换得的“张艺谋导演”署名的《中国铁路》宣传片。   接下来,事态就变得有趣极了。不管是张艺谋还是铁道部,都发现自己被蒙在鼓里。   张艺谋说,直到审计署找到自己配合调查、最终整件事情曝光,他才得知原来投资的总金额竟如此之高,而他只拿到了不到20%的酬劳,也就是税后250万人民 币。   当然,他也没亏,付出的辛劳不过就是参与了几次会议,给予了对方几次指导,而拍摄完的片子到最后都没有经过他审阅,据说效果连他预期的1/3也没达到,被评价为粗制滥造。   而铁道部呢,它说自己一心就想找张艺谋亲自操刀,所以才舍得出此大价钱。它声称自己被中间方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骗了。   好吧,天下骗子这么多,谁能保证自己不被骗呢。但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铁道部之所以没有和张艺谋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一个第三方公司来签订合同,其原因就是,便于收取巨额回扣。   据北京新时刻公司内部人士对媒体所说,它协助铁道部一些人士做假账,整个宣传片拍摄成本及制作费用,满打满算只有大约六七百万人民币,扣除掉分给张艺谋的“冠名指导费”,相当于有大概700多万元被人拿了回扣。结果是一个宣传处女处长被查出问题,家里藏有1000万元现金及9个北京市房产证,此人名不见经传,其夫则大有来头,是手中掌握大权的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目前,此二人已经因贪腐落网。   这真是个惊人的消息,但却又似乎并不出人意料。   实际上,在动车事故之后,已经有许多违规事件水落石出。经过媒体调查,动车上一个自动洗面器要7.2万元,一个15寸的液晶显示器也要上万元,就连个纸巾盒也要1125元……这些供应商与铁道部下马的高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得以控制了这个垄断的市场。   再联想到中石油及中石化等国企的各种天价事件,这似乎就不是什么新闻了。有网友甚至说:“中国类似的灰色收入太多了,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问题是,我们真的要因为这些司空见惯的丑陋现象而麻木起来吗?   麻木的后果,一是任由“国有资产”被消耗浪费,而这些终归损害的是我们自身的利益,二是对国有资产的态度最后沦为对“无主资产”的态度,当没有人为国有资产负责的时候,最终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另外一方面,麻木这种犬儒主义盛行的时候,这个“恶性循环”会变成大大小小的分享盛宴。一个更值得担忧的问题则是,公众从愤怒到麻木,从麻木到认为“恶”的天经地义—我们常常怒斥各种腐败和丑恶,但我们可能也会把它视为正常。   这出戏,铁道部的诸级审计、批复,中介公司,包括张艺谋,包括众多围观看客,每个人都知道有罪恶之财于其中被瓜分,每个人都没有中止,每个人都视为现实就是如此,每个人都视为制度成本。   最后导向的则是全民贪腐,区别只在于机会的多少与大小。
范文十:任何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其中必有暗藏的阴谋诡计。   我来问大雪:   最近有银行推荐理财产品,挂钩澳元兑美元即期汇率,预期最高年收益率9%,而且有100%的本金保证,这样的产品可放到理财组合中吗?      大雪来回答:   银行向这位仁兄推荐的产品,应该属于结构性产品的一种。关于所谓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最近因几起纠纷而再受瞩目:北京律师赖先生在荷兰银行理财,前后投入2100万港币,一年后倒欠银行200多万;北京商人郝女士在星展银行理财,一举投入8000多万元,两个月后倒欠银行9000万。他们购买的累积认购期权,英文谐音为“买后杀死你”。   与纯粹的固定收益产品如存款不同,结构性产品将产品的付息甚至还本,与某一特定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比较典型的挂钩标的包括利率和汇率,以及股票和商品指数、股票和商品价格、信用等级。结构性产品在上世纪诞生后,就为摩根士丹利之类的投资银行赢得“明火执仗的抢劫犯”称号,而被游说购买此类产品的顾客,则被称为任人射击的“泥鸽靶”。   根据一些研究机构的统计,经过臭名昭著的2007年后,针对内地顾客的结构性产品,近来又有小幅的升温迹象。与前几年流行的抢劫式合同不同,当前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相当部分以保本存款名义推销。以荷兰银行一款挂钩澳元产品为例,以澳元计价保证100%的本金,而利息参考澳元兑美元即期汇率,如果即期汇率落在合同规定区间,顾客方可按照计算公式领取利息。我们不讨论复杂的计算公式,只以此款产品为例提示两点:第一,如果你能准确预测汇率的波动,为何不直接进行外汇交易?第二,如果你能预测澳元在产品到期时升值,为何不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我们一向不建议草根购买复杂产品,尤其连产品合同也看不懂的草根。任何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其中必有暗藏的阴谋诡计。你不是国内三大航空公司的高管,你也不是中信泰富荣家的后人。投资银行只会从你这里拿走好处,不会给你一分钱的回扣。   财务鸡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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