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15000,维卡币美国警方介入入,归还15000,现在在看守所,这张情况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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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信用卡透支2.9万元不还5年后欠款19万
刘东(化名)现年28岁,本来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小伙子,然而,近日刘东却成为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信用卡透支2.9万余元,5年来没有还款,刘东被警方刑事拘留。记者昨日获悉,此案已经移送的检察机关。信用卡透支2.9万五年未还今年2月29日,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市民刘东于2007年5月在该银行大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片有效期至2010年5月,信用卡额度为30000元人民币。银行方面称,刘东从2007年8月份开始透支,至今共欠人民币19万余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万余元,利息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6万余元。该银行称,银行员工多次向刘东催收欠款,但是刘东变更了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银行方面还称,工作人员曾上门跟刘东父母进行过沟通,他们多次表示转达给刘东,但是刘东始终没有露面。接到报案后,警方在展开立案侦查,当天便将刘东抓获归案,并将其刑事拘留。持卡人称卡丢了 地址电话换了记者了解到,刘东现年28岁,大连人,无正当职业,目前被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刘东回忆说,他是在2007年办理这张信用卡的,他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一段时间,曾在胜利广场买过衣服、手机等物品,还在人民路附近的ATM机取过现金。由于时间太久,消费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刘东自己已经记不清了,“当时透支有两万九千多,具体数字我也记不清了。”刘东说,在2007年8月份左右,他把这张信用卡弄丢了,“当时我比较忙就把这件事给忘了,所以钱一直没还。”刘东说,后来他在银行登记的住址和手机号都换了,但是他没有通知银行。刘东称,在2007年7月份,他收到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还有一次是他父亲转告他,说银行的人找到他,让他赶紧还款,而刘东当时并没有偿还能力。两次催收 仨月不还将认定为恶意透支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刘东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恶意透支”,而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刘东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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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15000元不还,被抓了
  信用卡只刷不还,必将自食苦果。近日,江苏人张某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被羁押在杭州铁路公安看守所,等待案发地公安机关前来押解。
  张某在江苏泰州做生意。15日,他从泰州坐上火车准备到浙江义乌进货。哪知道,在列车上,乘警经例行身份核查,他被确认为是犯有“信用卡诈骗”案的网上逃犯,随后被就近交给了杭州火车南站派出所。张某在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累计透支15000元,根据相关约定未及时将钱归还给银行,直到欠款加利息达到了近30000元。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信用卡恶意透支,尽管张某认为自己并不是主观故意的,但根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条款,张某以事实存在的“透支行为”,经银行催还而拒不连本带利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就构成了“恶意透支”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这一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近两年来,被杭州火车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的涉嫌此类“信用卡诈骗”案的网上逃犯就不下20名。
作者:记者 项亚琼 通讯员 姚剑飞  编辑: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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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信用卡透支2.9万元不还5年后欠款19万
刘东(化名)现年28岁,本来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小伙子,然而,近日刘东却成为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信用卡透支2.9万余元,5年来没有还款,刘东被警方刑事拘留。记者昨日获悉,此案已经移送的检察机关。信用卡透支2.9万五年未还今年2月29日,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市民刘东于2007年5月在该银行大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片有效期至2010年5月,信用卡额度为30000元人民币。银行方面称,刘东从2007年8月份开始透支,至今共欠人民币19万余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万余元,利息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6万余元。该银行称,银行员工多次向刘东催收欠款,但是刘东变更了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银行方面还称,工作人员曾上门跟刘东父母进行过沟通,他们多次表示转达给刘东,但是刘东始终没有露面。接到报案后,警方在展开立案侦查,当天便将刘东抓获归案,并将其刑事拘留。持卡人称卡丢了 地址电话换了记者了解到,刘东现年28岁,大连人,无正当职业,目前被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刘东回忆说,他是在2007年办理这张信用卡的,他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一段时间,曾在胜利广场买过衣服、手机等物品,还在人民路附近的ATM机取过现金。由于时间太久,消费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刘东自己已经记不清了,“当时透支有两万九千多,具体数字我也记不清了。”刘东说,在2007年8月份左右,他把这张信用卡弄丢了,“当时我比较忙就把这件事给忘了,所以钱一直没还。”刘东说,后来他在银行登记的住址和手机号都换了,但是他没有通知银行。刘东称,在2007年7月份,他收到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还有一次是他父亲转告他,说银行的人找到他,让他赶紧还款,而刘东当时并没有偿还能力。两次催收 仨月不还将认定为恶意透支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刘东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恶意透支”,而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刘东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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