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小集体企业变更为大集体企业的文件

关于《重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文件的若干疑问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国资委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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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国资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重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文件的若干疑问
尊敬的市委领导,您好
1、我是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员工,本单位是由原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于80年代成立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属于《重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改革范围内,但由于我公司已于2000年,与原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签有脱钩协议,已脱离原主管单位15年,无法通过该主管单位获得《重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问该从何处获得此文件?
2、通过网络查询,搜索到以下内容: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府办发[号
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从2013年开始,用2-3年的时间,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厂办大集体历史,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范围
凡市、区县(自治县)所属国有企业于二十世纪中后期经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仍存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中央在渝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到此为此,为我方在网络上查找到的《重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文件全文。
与我方在网络上查到的其他省市类似文件相去甚远,内容极不完整,即无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11)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及的“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内容,又无其他省市类似文件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时间安排、领导小组”等内容,内容似乎并未完整。
请问我们找到的这部分文件是不是渝府办发[号文件全文?
3、由于脱离原主管部门多年,如果本单位想要进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那么该由哪个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此事?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转来张老师咨询《关于渝府办发[号文件的若干疑问》(渝国资信箱[)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由于重庆市渝北储运公司已与原主管单位签有脱钩协议,已脱离原主管单位多年,故不在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内,望张老师理解,谢谢!
此复。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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