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苏联解体成几个国家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对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意见--《财会通讯(综合版)》1987年03期
对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意见
【摘要】:正 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管理的规定”后,江西省财政厅又作了补充规定。我们在听取了太和、永丰、吉水、莲花等五个县商业企业的意见时,认为这些规定,管得过死,放得不够,不利于促进集体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例如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交集体企业经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得将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紧缺的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划归集体企业经营,更不得将高利产品交给集体企业经营。对江西省的补充规定,主要有两方面意见:一是根据国营企业现行制度规定,对以前年度亏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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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正文快照】:
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管理的规定,后,江西省财政厅又作了补充规定。我们在听取了太和、永丰、吉水、莲花等五个公商业企业的意见吮认为这些规定管得过死.放得不够,不利于促进集体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例如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交集体企业经销的产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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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236682&&
【正  文】
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现对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应按国发〔1989〕21号文件所列条件等规定执行。非生产性企业不得实行内部集资。集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企业内部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相当于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银行同期限贷款利息的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中支付。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能用企业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归还集资本息。    三、经批准实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支付的股息应全部在企业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集资利息、股息,包括将利息、股息转为集资、股票的,都要按照《》的有关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办理划转手续。    五、企业不得擅自把集体积累的财产和资金折股或以其他形式分给经营者或职工个人。违者以侵吞国家、集体财产论处,除退回全部私分财产外,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地税务部门在接到本规定后,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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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遗属补助相关问题的思考  近几年来,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部分职工遗属纷纷到改制后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上访,要求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已经成为城镇企业改制后的一个信访热点。本文就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遗属补助情况
  以国有、集体产权全面退出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到2000年基本结束。目前企业职工遗属中的主体是职工配偶,对属于职工配偶的遗属在企业改制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是改革初期。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每人12000元计提、未成年子女按每人10000元计提标准向应支付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费和缴纳有关费用,在计提的改制费用中列支。
  二是中期阶段。随着改制的深入,部分企业面临着破产解体,企业主体即将消亡,在一些企业改制中,探索采取与这些供养的职工遗属、精简下放人员和土地保养工等有关人员经协商后一次性处理,并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了断的办法,即按当时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生活费。
  三是改制后期。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职工遗属根据企业资产质量状况按下列标准计提了改制费用。计提公式:生活补助费=[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实际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其中遗属(子女)生活费=[18周岁-实际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在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上,改制企业一般按月发放,有的由主管部门发放,有的由原企业发放,在改制费用的处理上,大部分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后期考虑到改制费用有可能不够的问题对部分改制企业的改制费用采取了包干使用的办法。破产企业对职工遗属的处理,普遍采用一次性处理的办法,但在时间计算上,与中期阶段不同,按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不到75周岁的计算到75周岁,已到75周岁的再算5年。
  综上所述,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职工遗属都计提了改制费用,明确了发放标准和办法,但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按月发放;二是一次性发放5年的生活费予以了断;三是按平均寿命测算一次性发放予以了断,不到75周岁的发到75周岁,已到75周岁的再发5年。但对于改制后死亡的职工遗属,由于无法预测,改制时没有制定过相应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计提不可预测费.。
  综合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情况,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改制前已存在的遗属,在企业改制时基本上都进行过解决。在解决方式上,有一次性了断和按月发放两种办法。二是改制后新产生的遗属基本上都没有解决。这些人员中,基本上都是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职工的配偶,个别的是改制前因公死亡、改制后符合领取生活费标准的职工配偶。三是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对改制前已产生遗属的处理上,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的,标准高低不一。自企业改制以来,劳动和财政部门已几次下发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有的单位执行、有的单位没有执行,发放标准差距很大。个别企业在产权二次变动后,干脆停止了发放,引发一系列问题。一次性了断的,前后计算方法、时间长短不一致,一次性领取5年生活费的人员,在满5年后开始上访,要求再发。改制后产生的遗属有的系统解决,有的系统不解决,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四是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由于当初研究改制政策、测算改制费用时的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都存在费用计提不足的问题,再加上留在企业的部分因改制后企业经营不善又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几年的发放,目前改制费用基本用得差不多了。
  二、解决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的建议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源于1951年公布、195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据有关专家介绍,1951年国家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前曾向社会公布。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政策解释,至今还在实施。因此,从本质上讲,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与近年来实施的属于社会救济性质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属于劳动保险的范畴,是国家或社会对劳动者死亡后给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鼓励人们积极投身劳动,形成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建立了制度性的保障。只是由于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的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单兵突进,社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在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上,经历了一个先破后立的过程,劳动保险制度立法严重滞后,导致50多年前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明确的遗属补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现状,出现了难以落实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改革理论界,在总结反思前几年的改革,研究下一步改革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应加大社会体制改革的力度,有人对当年国家发布这一《劳动保险条例》的评价相当高,称其是继土地改革凝聚农村农民人心后凝聚城市工人人心的重大举措。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部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政策&中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对象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及退休人员。在资金开支渠道上明确&劳动者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已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按原渠道开支&。
  从实际来看,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改制时基本上都计提过费用,并进行过处理,下一步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的问题。改制后新产生的遗属主要是由于经费来源没有落实而尚未解决。从目前上访的职工遗属来看,大多是属于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的原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遗属,个别的属于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改制前因工死亡、改制后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这些人数量不是很多,但年龄普遍很大,确实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都是由于企业改制才使她们失去了遗属补助。按照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取得人民群体对改革的支持,在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对弱势群体的伤害,对于因企业改制所造成的遗属补助无法落实问题理应予以解决。因此应以企业改制为界,对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和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的遗属,实行社会统筹,经费来源分两部分解决,一是改制前已经计提、尚未使用的改制费用;二是缺额由财政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决。改制后企业的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尽管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条例》在进行政策解释时,认为应该予以解决,但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和强制实施办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只会增加社会矛盾。因此可由市劳动部门认定后,由县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具体的建议是:1、对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分两种办法处理:一是目前仍在按月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可在按平均预期寿命测算的基础上一次性将费用和人员移交给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二是原来统一发放五年一次性了断已过了五年仍健在的遗属,也应纳入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2、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在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所产生的遗属及改制后符合领取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可由企业或所在社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劳动部门确认后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可分别解决:一是已经计提过费用并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可在对计提费用清理的基础上,将结余的计提费用划给社保中心;二是改制费用由企业包干使用的,是否移交由改制后企业确定,如愿移交的要在对计提费用清算的基础上,将结余部分全部移交给社保中心;不愿移交的要求其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三缺额部分和尚未计提过费用的由财政部门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陈锦卿律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系福建省司法厅直属所)合伙人、福建省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具备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 本律师从2001年起即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担任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还为广大客户提供加拿大、澳大利亚投资移民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在各项法律服务领域均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服务热线:。...擅长领域:私人律师经济仲裁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公安国安抵押担保工商查询文书代理合同审查常年顾问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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