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期间出差做路上的时间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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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休息日出差在路上的时间算不算加班
遇休息日出差在路上的时间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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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找人力资源律师出差旅途中花费的时间算不算加班?
许多多2008
我们公司有人员经常出差,正常工作日如碰到出差回家晚了,在旅途中的时间算不算加班呢?在已经支付出差补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算加班,也不算补休?双休日出差的情况下,旅途中的时间算不算加班?在已经支付出差补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算加班,也不算补休?有什么文件可以参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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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咨询问题已有律师和网友的回复
王律师先生
王律师先生律师
回复于: 16:20:57
1、旅途中的时间可以算加点2、双休日出差属于加班。详见劳动法第44条。
许多多2008
回复于: 16:28:41
如果双休日出差没有任何实际的工作,仅仅是乘火车等等而已,也要算加班吗?补休可以吗?
黄文民律师
回复于: 17:35:10
出差的时间如果是双休日或国定节假日,应当属加班.平时出差只要支付了出差津贴,不能再算作加班.
罗军民律师
回复于: 0:23:24
同意黄律师意见
方新辉律师
回复于: 12:19:26
双休日出差可补休,国定节假日,应当属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回复于: 14:54:05
你們以上幾個律師講的有點不一致,確認一下:週六週日是否一定要算加班 ?謝謝...
许多多2008
回复于: 9:02:52
问提:如果双休日出差没有任何实际的工作,仅仅是乘火车等等而已,也要算加班吗?补休可以吗? 几个律师讲的不太一致.方新辉老师讲的双休日出差可补休,国定节假日,应当属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 有什么文件可以做参考吗?或者没有文件参考,这样操作的话可行吗?
你好,对于日前的咨询问题,不再提供回复功能!加班案例:国庆期间出差是否算加班
国庆期间出差是否算加班
青岛日报/青报网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十一长假将至,假日期间多倍工资和带薪休假的话题成了市民们当下关注的热点。职工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享受三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争议到底应该由谁来举证呢?带薪年休假该如何计算?出差途中恰逢国庆节,能否算加班?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争议举证由谁说了算?
  小王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餐馆的服务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了。今年6月,小王向老板提出要休5天的年休假,但老板不同意,老板的理由是餐馆经营正值旺季,他要求小王留下来继续工作,还答应给小王加班工资。但是后来老板却并没有兑现给小王加班工资的诺言。小王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认为是小王自己放弃休带薪年休假,无权主张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权利。于是,小王向市北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市北区劳动仲裁相关工作人员杨帆介绍,市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餐馆支付小王5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因是,小王工作已满12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这些规定来看,小王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举证责任在餐馆一方,老板无法举证证明曾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或小李明确表示放弃休假的事实,因此酒店应支付小王未休年休假工资。
  杨帆告诉记者,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中,他们发现往往是劳动者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假,或者即使提出休年假老板也不批准。事后,老板却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假申请为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了休假权利。实际上,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只有劳动者主动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只需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项权利不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准休年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因此,用人单位也要注意保存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的不休年休假或是已修年休假的证明,以免劳动者申请仲裁支付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该如何计算?
  小李(化名)日进入我市某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李称自己原先在烟台某糖酒公司工作了11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具备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公司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日至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则辩称,小李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小李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经市北仲裁委审理认为,小李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公司应当支付小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市北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叶钊告诉记者,在审理案件中他们发现,有些企业存在这种误解,按照《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职工不论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只要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具备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叶钊详细解释说,《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未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系指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加以限制,因此,不应对《办法》第三条做扩大化解释,即只要职工已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均应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虽在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但之前在烟台某糖酒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1年,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根据《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李累计工作11年10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的规定,小李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因2013年小李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为306天,经折算,小李2013年在公司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06天&365天)&10=8.38天,因此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8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出差途中恰逢国庆节,能否算加班?
  小张(化名)于日入职某公司,任高级电气技术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因工作需要,工作期间该公司多次安排小张出差到外地及国外。去年9月底该公司再次安排小张于当年10月2日至10月3日两天到越南某客户处进行电气检修。是年10月1日,小张乘火车到北京,并于当天下午转乘飞机赴越南。是年10月2日、3日两天小张在公司客户处进行检修。后该公司支付了小张日至3日的节假日加班费,但未支付其日的加班费。今年4月25日,王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
  8月5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2013年国庆节在出差途中的时间是因为单位安排出差造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去年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28元。
  公司辩称因为日公司并未安排小张加班,是小张在出差的途中,且小张并未进行实际性的工作,所以不应给付小张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小张的陈述,日是在出差的途中,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且途中小张可以休息,故驳回小张的仲裁请求。
  出差途中恰逢节假日能否计算为加班时间?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一庭刘春慧告诉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途中的时间系因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所致,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赶赴工作场所的途中恰逢节假日,但该时间并非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的时间,且该时间内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自己主动加班的不算;其次加班不仅仅是时间的经过,且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第三,加班主要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况。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劳动者在出差的途中,上下班的途中以及为工作进行的准备和收尾时间,并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时间,且该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因而均不应认定为加班。(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刘丽娜
提早15分钟到岗,算不算加班?
  因为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因为当事人认为这应视为加班,并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
  员工提要求,能不能将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的时间纳入加班工资计算范围?对于这个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南长法院在日前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作出判决。
  2013年4月,周婷入职无锡某公司,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婷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周婷认为其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也应视为加班,并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法庭上,公司方同意支付周婷正常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对于她提出的延时工资并不认可。公司表示,从周婷的考勤记录看,其并非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七八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
  对此,南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加班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而本案中,周婷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最终,法院驳回周婷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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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差期间是否有加班费吗?
更新日期: & 作者:吴江人才网 & 来源:吴江人才网
有不少的职场人员由于工作性质需要去各个地方出差,所以也出现占用星期天的情况。那么对于在假日期间出差是否属于加班的情况呢?下面小编就跟大家一同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老马同志:我是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一般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我就要跟进到哪里去工作,所以出差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双休日也得外出工作。但每每发工资时,却不见有分毫的加班工资。最近我家里有点事,想补休两天,竟然遭到人事的拒绝。他们说双休日出差只能算出差,不能算加班。还说出差期间单位每天已经给了100元的津贴,其中就包含了加班费的成分,所以再要加班工资毫无道理。请问我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正确吗?
小张小张:
首先明确,你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出差加班工作,单位必须同时支付你津贴和加班费,两者不能混淆和互代。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至于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你在双休日到客户那里维修设备,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你出差期间在双休日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那该双休日则不能算加班。
至于出差津贴,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企业自定。而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其计算的方式,包括基数的确定,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不是笼统的100块可以包含的。所以单位若不能安排你补休,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报酬,否则你可以采取投诉或仲裁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工时。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必须掌握好相关的证据,以防止单位赖账。因为现实用工中,常有单位为了逃避加班工资的支付而混淆概念,职工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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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望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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