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办了个家庭农场办理流程如何办理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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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最高可获贷千万 专家不乐观
  【财新网】(记者
石睿)今后,从事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单户贷款最高可达1000万元;而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最高可达其经营所需资金的70%,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同时,还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各地改革试点,推出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近日,央行出台的《》(下称《意见》)提出了上述要求。但是,在利差被挤压、资金成本抬升的情况下,《意见》的措施能否落实,专家们并不乐观。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部近日也专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所谓家庭农场,是指由农户家庭经营,一般不聘用雇工,专门从事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规模一般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多少。
  家庭农场最高可贷1000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央行此番《意见》就是为了落实中央涉农贷款政策。这些新的规模经营主题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据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红宇,截至2013年底,中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其中,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
  《意见》对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对贷款额度,《通知》明确,对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最高可为借款人农业经营所需投入的70%;对非种植业的家庭农场等,贷款最高可为农业经营所需投入的60%;对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
  对贷款期限,《意见》提出,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可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产业的,最长贷款期限可为10年,并允许适当展期。
  对利率水平,《意见》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如果当地政府有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并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原则上利率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均值。
  对此,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杜晓山对财新记者表示,与传统农业相比,部分现代农业经营项目,需要的是长期贷款,而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做,因此政府支持是必要的。
  比如,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减免税收等,现实中都是可行的办法;当然,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也应该发挥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发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作用。
  为降低涉农贷款风险,《通知》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涉农贷款担保;《意见》同时要求,各银行应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杜晓山指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并非没有风险,一般而言,随着贷款额度的提高,贷款风险也会随之上升。对习惯于在城市贷款的银行而言,涉农贷款的风险控制难度更大,这可能影响银行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涉农贷款新政频出 落实不乐观
  对农业和农村金融支持,在中国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多年来,中央政府多次出台金融支持农村和农业的政策性文件。比如提出,借鉴国外“社区再投资法”,强制在县域范围内吸收存款的银行,每年必须在县域内发放一定比例的贷款等,并纳入银行考核。
  而且,这些支持政策也多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但是,由于政策弹性空间太大,缺乏强制性,也没有法律强制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贷款依然相当困难,农村高利贷盛行,实际贷款利率一般要高于20%。因此,对此次《通知》能否落实,专家们并不乐观。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杜晓山认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面临很多困难”。很多银行会因为对农业领域不熟悉、或不信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贷能力、甚至是因内部制度缺乏激励等因素,不愿给其发放贷款,并控制贷款额度。
  首先是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规范、经营水平也参差不齐,没有真正的制度化、规划化的运作。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红宇近日就指出,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流转规模,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损害了农民利益。2013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达18.8万件,全国共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这让银行做涉农贷款时非常担心。
  不过,杜晓山也指出,“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已出台了家庭农场规范性的规定,比如,什么叫家庭农场、符合什么样的资质能变成家庭农场;同时,国家也在推动‘国家级、省级示范性的合作社’,标准和要求正在逐步完善”。
  第二,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没有统一的资质认证,银行很难客观评估涉农贷款主体的经营风险和偿还能力。同时,由于这些新的经营主体都是近年来成立的,有些甚至是市县政府强行推动建立的,在现实中甚至成为套取政策优惠的平台。
  杜晓山指出:“现实中常常发现,中央政策或部门出台了扶持政策,一些投机者一看有机会,换个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名,通过各种关系,公关有关部门或领导,很容易就享受到贷款支持,而那么真正需要支持的,反而很难获得贷款。”
  三是涉农贷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支农政策缺乏强制性。
  在金融脱媒的冲击下,银行传统的利差盈利模式逐渐式微,经营压力变大,银行主动执行《通知》要求的可能性并不大。杜晓山也坦陈,此次《通知》只是“建议,并不是强令”。他认为,涉农金融支持政策应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据杜晓山介绍,美国、马来西亚、印度、泰国等很多国家对“三农”等国家优先支持的行业领域的金融服务,常有强制性的要求。比如通过立法规定,银行贷款的多大比重必须用于优先支持的领域;或在某个地区吸收存款的机构,必须有固定的比例用于在当地放贷。
  杜晓山指出,在中国也有类似的政策,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农村,但是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只是给予符合标准的县域内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一定奖励,这对大型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影响并不大。▉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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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璐&&&&&&&&来源:金融时报
  孔祥智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不仅表现在贷款上,还表现在农业保险上,这同样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发展家庭农场要解决三个问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近年来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著作(含合著)30部。曾获第二届、第四届中国农村发展奖、第九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十届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宝钢教育奖,入选教育部2004年度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时就曾出现在中央文件中,但直到2013年初我国政府才开始集中部署其发展路径和方向。至今的一年时间里,家庭农场发展迅速,一些地方政府在农场的认定和支持措施方面也进行了探索。日前,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我国家庭农场面临哪些问题?金融如何能更好地支持其发展?今天,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做客本期“首席观点”栏目。他认为,在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中,需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如何在发展共性过程中兼顾个性;二是如何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三是如何处理好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谈及央行的支持政策,孔祥智表示,该《指导意见》就是金融部门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创新金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行动。但也应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不仅表现在贷款上,还表现在农业保险上。事实证明,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而这种需求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得到满足。这同样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创新观念、创新政策。
  记者:请您谈谈家庭农场的现状?
  孔祥智:近年来,我国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家庭农场数量保持较快增长,规模化经营趋势明显。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从经营范围来看,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
  数据显示,全部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增收效果十分明显。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在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的同时,家庭农场的制度建设却起步较慢,尤其在登记管理方面,远远落后于实践。例如,在农业部调查统计的87.7万个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仅有3.32万个,不到总体的4%。2007年,上海市松江区出台了我国第一个有关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此后,黑龙江海伦市、浙江省嘉兴市、吉林省延边州和湖北省武汉市也都先后出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支持政策。截至2012年,全国各类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其中江苏和贵州超过1亿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开始加紧制度建设,为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去年4月28日,江苏省出台全国首个家庭农场省级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规定。去年5月16日,山东省开始实施《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去年5月30日,吉林省延边州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地方法规。此后,湖北省也出台了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省级规定。
  记者: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尚有不足。您认为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经济规律推动下土地流转的结果,但各地政策的推动也起到很大作用,这就容易在一些地方出现“垒大户”的现象,即地方政府推动土地向少数农户流转,一些家庭农场规模过大,超过了自身经营能力,造成了不该有的经营亏损。还有政策的不配套,大部分地区在政策上只注重推动流转,不注重流转后的服务,如贷款、保险等,导致相当一部分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资金严重短缺,经营难以为继。此外,部分家庭农场主管理水平较低,导致经营出现亏损,影响了继续投资的积极性。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家庭农场的大发展中逐步解决。
  要想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就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如何在发展共性过程中兼顾个性。2013年以前,家庭农场发展虽然较慢,但各具特色,如吉林延边的专业农场、上海松江的粮食家庭农场、江苏赣榆的科技小农场以及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的家庭农场等。2013年,农业部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与资格条件之后,江苏、山东、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省级规定。然而,各地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差异不大,在扶持政策方面也缺乏创新。一些县级政府的管理规定,更是有千篇一律的倾向。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应在共性的前提下追求规范的管理,在个性的基础上打造鲜明的特色。在这种理念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应该局限于传统农业行业范畴,应该允许其在农产品加工、市场咨询、科技服务、观光农业等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应立足于地域农业的特点,体现出更多地方特色。
  二是如何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2013年以来,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各地纷纷放宽准入条件,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有的地方甚至将家庭农场的培育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将发展数量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例如,合肥市规定:“今后五年,每年新增300家家庭农场,其中示范性家庭农场30家,力争到2017年,全市家庭农场总数突破1500家。”连云港市提出,“到2015年建成300个家庭农场”。如何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是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家庭农场的通俗解释是“升级版的大户”或“职业化农民”。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一些热心农业、年富力强、文化水平较高的专业农户创办家庭农场,保证数量与质量均衡发展。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诸城的“分类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同时,还应设立专项补贴,积极培育青年农场主,加强技能培训,促进我国农民职业化进程。
  三是如何处理好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载体。现阶段,我国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类经营主体具有怎样的地位,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功能等相关研究尚不深入。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鉴于此,山东省允许“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以及“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相关规定,亟须从理论上予以解释。
  记者: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您如何看待这一指导意见?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孔祥智:可以说,该指导意见就是金融部门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创新金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行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类型,在提高农民收入、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在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贷款难。在经营过程中,流转了数百亩乃至数千亩的新型经营主体,无不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其主要来源只能是贷款。而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专业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设施用房、农业机械、温室大棚等,都不符合金融机构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因而绝大多数由于没有合格的抵押物而贷不到款。
  我们刚刚在安徽调研发现,某家庭农场被市政府列入贷款贴息对象,但由于没有合格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贷款,因而市政府对该家庭农场的支持实际上无法实现。调研发现,贷款难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
  《指导意见》针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现实困境,从11个大方面推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结合调研感受,我认为最核心的有三点:
  一是《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具体措施是“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如果上述物品都能够变成可行的抵押品,则会从根本上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从而极大地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是第三条提出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具体措施是“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如果结合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政策,会极大地降低他们的经营成本,减轻他们的经营负担。
  三是第六条同时提出了“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有相关部署。但怎样实现这一权能,则是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金融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体现。相信试点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这一财产权利,还能够增加新型经营主体的抵押品,切实解决他们的贷款难问题。
  但也应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不仅表现在贷款上,还表现在农业保险上。事实证明,农业生产的规模越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而这种需求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得到满足。这同样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创新观念、创新政策。
  记者:在政策的扶持下,家庭农场的发展前景如何?
  孔祥智: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这是第一个国家级政策。据我所知,国家工商总局正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可以设想,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并辅之以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数万个专业大户注册、转化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然会在短期内得到井喷式发展,但达到一定数量后就会稳定下来。未来的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农户(规模较小,尚未达到家庭农场要求)和兼业农户组成,而以前二者为主。可以肯定的是,在长期内,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因而也是未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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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办家庭农场,农产品可免增值税本报12月15日讯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为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力争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万户左右,其中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3万户,以林木、林果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1万户,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及其他形式的家庭农场1万户。“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2013年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意见》提出,我省将从财政、、用地、税费方面对家庭农场予以支持,其中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有何门槛“家庭农场”有何门槛?《意见》提出,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4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当地城镇居民水平,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在现阶段,我省家庭农场以种植业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宜在150亩左右;以生猪养殖业为主的,年存栏宜在500头左右。根据我省发展规划,从2016年起,每年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00户;全省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10个。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我省对发展 “家庭农场”有何鼓励措施? 《意见》提出,我省将从财政、金融、用地、税费方面对家庭农场予以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比较集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地域实施。省级财政从今年起对省级示范型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给予重点扶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机制,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机构为家庭农场进行融资增信,创新家庭农场信用贷款产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涉农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同等享受。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兴办目前我省的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有5300家。而上海,仅松江区就组建了1206个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粮食面积80%。为发展我省 “家庭农场”,《意见》提出,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市场经纪人兴办家庭农场。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去年也发布了《湖南省培育扶持万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对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每亩耕地连续三年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美国:大中型家庭农场。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20世纪以来,美国家庭农场在数量上上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77%的农场销售额。法国:中型家庭农场。法国作为欧盟第一农业生产国,世界第二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一大出口国,其家庭农场的发展功不可没。法国有各类家庭农场66万个,平均经营耕地42公顷。75%以上的家庭农场劳力由经营者家庭自行承担,仅11%的农场需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日本:小型家庭农场。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了88%,耕地占到了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1952年制定了《土地法》,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或委托作业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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