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没有劳务派遣拖欠工资关系托欠派遣员工的工资向谁讨

我在在商场做服装销售,工作3个月了,也提前一个多月申请了离职申请,这个月3号已经到期一个月了,但是领导不让走一直拖着,没有交接不能走,不是我们不给她交接,而是公司找不到人来没人跟我们交接,我们没有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为面试来的时候跟合同上的基本工资不一致,当时这个店里的店长说基本工资2000 职务金 奖金 提成;但是合同上写的是基本工资是职位金;例外300奖金是另给的,加起来共2000;所以这个合同我们一直没跟公司签,但是公司让第三方劳务派遣给我们上了五险一金,但是那一金个人扣的那部分钱在工资单上不显示,我给德科打电话问是否给我上公积金了?回答我上了,说根据北京新政策不扣我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公积金,公司支付公司应给的那一金;我是河北农业户口,刚来北京工作不知道北京保险新政策都哪些。像这种情况一致拖着不交接理由不让走,我应该怎么办?求帮忙谢谢~~``
7.3号入职,9.3号交给商场离职申请,现在商场让走公司领导一直跟我们拖
如果一直拖我们,可以去劳动仲裁吗?但是没跟公司签合同
可以直接走人吗?如果10号不给我们发工资怎么办?以没交接为由拖欠我们
因为招到不到人来公司不跟我们交接-找法网()
我在在商场做服装销售,工作3个月了,也提前一个多月申请了离职申请,这个月3号已经到期一个月了,但是领导不让走一直拖着,没有交接不能走,不是我们不给她交接,而是公司找不到人来没人跟我们交接,我们没有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为面试来的时候跟合同上的基本工资不一致,当时这个店里的店长说基本工资2000 职务金 奖金 提成;但是合同上写的是基本工资是职位金;例外300奖金是另给的,加起来共2000;所以这个合同我们一直没跟公司签,但是公司让第三方劳务派遣给我们上了五险一金,但是那一金个人扣的那部分钱在工资单上不显示,我给德科打电话问是否给我上公积金了?回答我上了,说根据北京新政策不扣我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公积金,公司支付公司应给的那一金;我是河北农业户口,刚来北京工作不知道北京保险新政策都哪些。像这种情况一致拖着不交接理由不让走,我应该怎么办?求帮忙谢谢~~``
7.3号入职,9.3号交给商场离职申请,现在商场让走公司领导一直跟我们拖
如果一直拖我们,可以去劳动仲裁吗?但是没跟公司签合同
可以直接走人吗?如果10号不给我们发工资怎么办?以没交接为由拖欠我们
因为招到不到人来公司不跟我们交接
来自北京北京的网友提问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你好,谢谢您细心为我解答,但是我没有跟公司签劳动合同,给上保险了。如果我非要走了公司会不会拿工资说事不给,如果走仲裁会怎么判决?
那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随时致电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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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is.value=this.value.substr(0,5)};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税务处理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企业跨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在上一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2)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3)个人所得税已扣除并申请缴纳。5、未申报个税也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交社会保险费用,但规定没有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工资,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核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大学生的实习工资和见习补贴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第八条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税务处理,直接计入费用,不计入“应付职工新酬”会计科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7、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不缴纳社保,符合国税函[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可知,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如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8、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是在会计上的规定,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该费用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企税总办函[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9、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工资薪金支出,不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号)第二条规定是一致。10、支付工资与缴纳社保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税务处理第一,将支付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单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复印一份并盖法人章,给缴纳社保的单位备查;第二,将缴纳社保的社保记录单复印并盖法人章,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备查。  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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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到期没签合同 双倍工资到底谁赔偿?
时间: 22:16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sunwilliam 点击: 次
A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存在长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在派遣给B公司的多位员工中有位从事安保岗位职责。日该员工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但仍在B公司继续工作。后该员工……
A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存在长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在派遣给B公司的多位员工中有位从事安保岗位职责。日该员工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但仍在B公司继续工作。后该员工因加班费问题向B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加班费,同时要求办理社保。
B公司委托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本律师在细致了解案情经过后,第一时间向仲裁委提交了申请,要求追加第二被申请人A公司。庭审中,A公司辩称申请人(保安)不是A公司员工,A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的赔偿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仲裁员询问申请人是否是A公司员工,有无签订相应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回答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日已经截止,随后也继续在B公司处继续工作,也是由B公司继续发放工资。仲裁员询问本律师情况是否属实,本律师答辩,申请人工作至今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工资也确实都由B公司发放,至于申请人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B公司并不清楚,A公司也并没有发过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与其劳动合同已到期的事实。B公司与A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截止到2013年,因此在劳务派遣服务期限内,B公司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认为申请人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还在期限内。至于B公司发放工资,理由完全是考虑申请人的利益,担心工资如果由B公司汇款给A公司,A公司收款后再转发给申请人会有时间差额,也担心A公司可能会少发放工资。
最后仲裁结果是,所有赔偿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A公司将所有赔偿款支付给了申请人。
本律师认为仲裁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追加A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的理由是,B公司仅为用工单位,而并非用人单位。申请人在B公司工作,系因A公司的派遣。此点由申请人提交的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B公司提交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印证。
其次,A公司辩称B公司理应知晓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一事,事实情况是,当B公司收到了仲裁委的传票后,与A公司联系,才知晓其所谓合同到期一事,并非从一开始即得知。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二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B公司更不会去怀疑员工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仅为一年)。
第三, B公司至今都向A公司每月支付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如果B公司知晓申请人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已到期的话,B公司没有理由向A公司每月交付该员工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否则就不符合社会一般认识水平,不符常理。B公司在不知道申请人与A公司之间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理由没有义务去与申请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点由B公司提交的每月劳务派遣管理费用明细和人员清单中可以印证,且该明细和清单均由A公司盖章确认。
第四,A公司辩称,如果申请人是A公司的员工,为何B公司主动发放工资,而不是让A公司来发放,本律师回答&代发薪资&的原因是: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费用后,对应发员工薪资进行克扣或拖欠,更有甚者是拿了工人的血汗钱跑路,B公司就是不愿看到类似情形发生,经咨询当地劳动保障所后并与A公司商议一致后,开始采用B公司&代发薪资&模式操作,并且在双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第二条第6项作了明确约定。
第五,至于加班费问题,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表述了其工资结构,并且明确了其每月平均工资2500元并非为工资底薪而是根据底薪加上每月加班费得出的最终金额,且B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工资单原件,证明了B公司每月向申请人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用,并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因此,无须支付加班费差额。
第六,至于社保问题,本律师认为主体不对,申请人不应要求B公司来替其缴纳社保,应由A公司缴纳,B公司没有义务来缴纳。
本案特殊点在于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提前到期,但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现实中,很多员工甚至都不清楚自己是哪家单位的员工,到底和哪家单位实际签订了劳动合同,总以为在哪里上班,就是哪家单位的员工,有任何的劳动纠纷就应该找用工单位,这种想法是很普遍的,但也是不准确的,需要企业提醒员工,以免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根据本案仲裁结果,虽看似责任都由派遣公司承担,实际还是将实际用人单位也牵连了进去,用工单位并无法做到百分百的免除责任。立法为了保证员工的利益,要求相对来说较有经济能力的用工单位也承担连带责任,其立法精神从社会角度来说是值得肯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
最后还要提醒,派遣员工的离职不同于普通员工。在派遣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后,应将该员工退回派遣公司,而不是简单地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因为该员工毕竟不是公司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权利是在与该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处,因此用工单位在今后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格外留意。邬庭松
(责任编辑:sun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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