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同怎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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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借款协议
民间个人借款协议有哪些规定?借条应包含哪些内容,写借条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借条被改了还有效力吗?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借贷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 一、借条应包含哪些内容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写借条时要注意什么问题2 一、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 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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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不需要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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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债权债务律师查找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00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一、李某的资金来源;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00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是徒劳的,上诉人积极想办法筹款还钱才是正道。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困难的时候,考虑到邻里朋友关系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上诉人度过难关,令被上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悲剧。
另就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条更重要的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是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王某归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
【法律警示】
&&&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因暂时资金短缺,需要借款的事时常发生,因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有很多优势,如门槛低,时间短,不需要繁琐的手续,更加灵活。司法实践中,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需要出借人对于资金来源及实际交付借款进行举证,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转账后及时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双方先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及时让借款人出具收到条(在这里提醒出借人,不能仅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条),或者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交付借款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如果因为借款人没有及时出具借条,出借人要及时通过录音或者短信方式固定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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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句话让你读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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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在被规范化,作为民间借贷的形态之一,P2P也在获得高速发展之后被监管层逐步纳入规范的范畴内。
民间借贷正在被规范化,作为民间借贷的形态之一,P2P也在获得高速发展之后被监管层逐步纳入规范的范畴内。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正在被规范化,作为民间借贷的形态之一,P2P也在获得高速发展之后被监管层逐步纳入规范的范畴内。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将变化多样但本质趋同的借贷方式都纳入统一管理规范之中,早已嫁接多种传统类型、变化多样的P2P也被监管层纳入规范范畴。此外,《规定》针对平台利率,给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红线,在此利率之上为无效合同。多名业内人士表示,这样一方面为平台设定了缓冲区间,另一方面则缩小重点打击的范围,将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台作为重点&攻克&对象。&变异&P2P纳入规范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P2P监管找到归属即之后,此次最高法《规定》明确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定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定义的明确划分放宽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在过去,典当、担保、融资租赁等细分金融领域均有自身单独的法律法规,而现在均统一界定为民间借贷。&刘新宇表示,这是巨大的变动。刘新宇表示,纵观当前P2P,出于自身具有资质或为扩大业务范围等原因,不少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等细分领域相结合,产生大量的P2P&变异&。&这些业务的实质依旧是民间借贷,法律层面并不想将这些&变异&排除在外。&刘新宇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对比1991年,当前民间借贷已经发生了大量的变化,其中之一即过去民间借贷更多为生活性借贷,而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国民财富的增长,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与之相伴随的是,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杂。当情况逐步复杂后,非法集资现象大量涌现,仔细划分可以,民间借贷又与非法集资大量交织。刘新宇表示,此次关于民间借贷的重新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律使用的统一性,在原来狭义民间借贷的名目下,借款者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还款方式,在民间借贷及典当、商业保理等细分范围中表现相对接近,如果划分不同领域,再归属不同法律,不便于法官裁判的统一操作。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目前,民间借贷行业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此前曾有&4倍&的红线,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为6%,24%的利率行情已经为行业默认。此次,《规定》对于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杜万华表示,此次《规定》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从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杜万华表示。一位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中,虽然贷款利率24%是公开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早已突破这一红线,并通过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头多样的收费形式将借款者的&差额&补足。刘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贷款利率36%这一新标准为平台设定了24%~36%之间12个点的缓冲区间,但是对于贷款利率超过36%这道红线的平台,在未来不排除将采取严厉整治措施。&针对现实情况,一方面保证民间融资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则部分放开,集中力量将整治目标锁定在贷款利率超过36%以上的平台。&刘新宇说。随着P2P行业的发展,&信用中介&已经成为P2P网贷公开的秘密。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后,P2P网贷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确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136家,环比增长5.32%。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17家,新增问题平台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P2P网贷行业大部分承诺垫付,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析了四种垫付方式:第一种为最原始的平台直接承担担保垫付责任;第二种,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垫付,但该第三方更多为平台的关联公司;第三种为风险准备金模式;第四种则是保险公司同P2P网贷平台合作,联合推出履约责任险。石鹏峰表示,《规定》一方面显示出监管层对于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业大部分存在的担保垫付现状。&法律条款没有指明平台必须要担保或者必须不能担保,更多表示为,如果平台宣传具有担保责任,那么当投资者一旦诉诸法律,将会支持投资者。&石鹏峰说。在中国现实征信体系及投资者教育现状之下,从短期利益考虑,投资者和平台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担保&,这将是一个漫长而逐步转化的过程。&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担保法》对担保成立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有效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贷天下CEO刘军说。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表示,《指导意见》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P2P平台&脱敏&。《规定》的司法解释是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审判规则,是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和执行。对于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刘新宇表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针对平台跑路、卷款潜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法院才会针对平台性质予以重点关注。七句话读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何谓民间借贷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合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法院不受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4.五种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5.明确P2P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6.民间借贷用于企业贷款合同依旧有效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7.十种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严重者罚款、拘留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zhao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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