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户口和没上海居住证与户口区别别很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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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上海户口还能有编制吗
非上海生源博士,有个上海211高校给了offer,可是户口打分不够的话,有什么影响?
面试时候老师也这么说。。
可是说也要打分,但是打分确实还是不够啊
人事处说还是要打分的。。。
不是重点专业,中科院博士不是985,专利没有授权.。。。
那以后还可以有户口吗?是不是很难?
如果没有户口是不是就签不了三方?
那就不值得去了,成了高级民工了。
你还别说,985博士进上海高校都有可能拿不到户口,但是学校会有自己的途径帮助办理。但是今年政策好像有变化,具体怎么操作还不太明朗。
博士就是不够 非急需专业有六级成绩第一档无其他荣誉的985博士应该是71 比今年的要求差1分
上海户籍政策比较特殊,能否拿到户籍与签三方没有关系
在上海事业单位,你可以有编制,但不一定有户口。
博士很容易拿到户口的,正常说,你三年之内就能拿到的
其实只要达到中级以上职称,你的打分几乎就够了
不知道你是否结婚了?是否有小孩?
在上海只要达到副高职称,就能100%有户口,还能把家属都随迁到上海(家属不限学历,只要不超过3个小孩都可以全部带进来)。
副高以下人才引进落户时要求爱人至少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才行的
我记得打分表格里是有中科院的。中科院和985在一块。当时我算分的时候也帮我中科院的博士朋友算了,结果是只要是985,211,中科院的博士都可以落。难得现在政策又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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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各地比较:拆迁补偿和户口有什么关系?
&户口问题,是张波拆迁律师团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那么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户口,我国有哪些户口类型,以及相关的一些背景知识。
&一、户口的概念
  我国的户口或者叫户籍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我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二、户口的沿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
&第二个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
&第三个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如今于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具体的演变过程如下:
&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
&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5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其中,关于城镇中再分为&城市&和&集镇&问题,拟订城乡划分标准基本上应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人口比较集中,工商业比较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乡村则人口比较分散,居民主要靠农业为生;这样划分不仅因为它是简单明确的,而且因为它已经能够反映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城乡区别的基本方面。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户口迁移作了约束性规定。原则上,农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的人口迁移都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最终引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功能,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管理方式。《条例》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三、现行户口的种类
&在1955年11月国务院的《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后,1958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将这种区别落实在户籍登记中,并体现在户口登记簿上。
&根据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其他登记项目,一律由户口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1.户别&&据情填写&农户&或&非农户&。&在实践中,户别位于户口登记簿的首页,而有些地方在首页不再登记户别信息,而将相关内容体现在个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由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无&户别&选项,因此一般将相关信息打印在表格外,标注为&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
&现在,虽然有些省份已经着手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用&居民&统一取而代之,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仍然大面积存在。
&四、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4、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农村征地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申请和获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另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是太低了。因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此进一步强调,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即使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已经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利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2)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困惑了。所以我们要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也就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
  对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户口的迁出和迁入、承包地的调整和分配,以及离婚和结婚导致户口变动等等,可谓纷繁芜杂。要厘清这一问题并非本文所能涵盖,而要处理和解决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也非普通人所能胜任。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您处理,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分享本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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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让人才类集体户转到和集体户口相区别的社区公共户?从目前来看,还缺少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对户籍有效的管理,逐步让外来人口享受和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实现真正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2015年10月,江冰焰结婚了,但不合法&&没有领结婚证。
江说,不是他不想领结婚证,而是依照上海市现行政策,他没有办法提供相关材料,继而办不了结婚证。按照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江冰焰2013年获得上海市户口&&一种人才类的集体户口,挂靠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还未体验到上海户口的好处,同年11月,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口&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江持有的人才类集体户口须转为社区公共户口。
和很多在上海工作的外地人不同,江冰焰的工作地在成都。因没有转入社区公共户口,他成了&控制户&。按《通知》实施时间表,日起,仍未迁出的集体户被统一列为&控制户口&,对其出入境管理等事项停止办理。
他一度无法办理结婚证所需的户籍证明。婚礼那天,江冰焰没有亮出结婚证。
江冰焰等主动拒绝转入社区公共户的集体户主们组成了若干维权QQ群,仅南方周末记者加入的两个群就有2700人之多。
转社区户,逼良为娼?
&如果你没有在这里住,一旦被居委会抽查发现,就会严肃处理。&2014年4月,正在派出所咨询社区公共户口办理手续的谢秋曼接到了户籍警的警告。
2013年7月,谢从上海一所高校取得硕士学位,按积分落户政策获得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此后,她去了北京工作。
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设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经有20年。该市公安局人口办副主任阎昭曾公开表示,随着时间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的人数不断增加,而且落户人员大多是人户分离,一旦遇到婚嫁、出入境、购房等需求,都需要返回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存在诸多不便。
按照《通知》实施安排,上海对人才类&集体户&户籍人员分阶段进行迁离,日至6月30日为整顿清理阶段。对户口极为敏感的谢秋曼获知上述要求后向工作单位请了假,从北京回上海转社区公共户。按照办理流程,谢要拿着租房合同去税务部门备案,经房东同意后交由居委会和派出所审核。
问题在于,居委会、派出所发现谢秋曼不在上海长期居住,口头拒绝了落户申请。谢觉得可笑,&哪条法律规定租了房要天天住?&户籍警让她迁回原籍,但她家中老宅早已变卖,无处可迁。
谢秋曼短期内无法从北京分公司调回上海总部工作,&眼看要成黑户了,必须想点办法。&她换了一个派出所,在房东同学的配合下应付了入户抽查,拿到社区公共户口。&这不符合政策,也不符合我的实际情况,但是没办法,有点逼良为娼。&
在上海人才类集体户口人群中,谢秋曼并不是孤例。这个群体的确切数量鲜有披露,但从集体户主事后起草的多个版本的投诉、上访材料看,数字在13万左右。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一份内部文件显示,人才类集体户在上海已有产权房或共有产权房的,就达到11646人。
依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社区公共户主要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等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
心有余悸的谢秋曼加入了集体户主创建的QQ群。和谢不同,在上海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李老实并不想遵守这个《通知》,&它的适用期限、后续政策、合法性合理性现在都不清楚,也没召开听证会,为什么要遵守?&但摆在李老实面前的现实,并不乐观。
控制户,还是黑户?
&妈,我怎么成了控制户了?&2014年7月,李老实的山东老乡贺玉兰接到女儿曾晓晓从上海打来的电话。彼时,曾晓晓从美国返回上海。出国前,曾按照上海市落户积分政策获得人才类集体户口,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按《通知》实施时间表,日起,仍未迁出的集体户被统一列为&控制户口&,对其出入境管理等事项停止办理。从那个月开始,曾晓晓们进入自称的&黑户期&。
贺玉兰急了,瞒着女儿赶到上海。曾晓晓一个大学同学在上海有房,贺玉兰请她帮忙落社区公共户。第一次,辖区派出所得知曾晓晓长期在国外,拒绝办理,失望的贺玉兰返回山东。第二次,同学说服了派出所,但街道办事处又不同意。曾晓晓至今仍是&控制户&。
同样在2014年,刘默山遇到了比曾晓晓更麻烦的事。刘在上海工作6年之后被派往河北,2014年7月,他的身份证到期。在申办身份证时,上海一派出所发现刘是&控制户&,拒绝发放正式身份证,只答应给他开一张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身份证。&3个月到期之后怎么办?&&没法办。&
刘默山想过转为社区公共户,但一个朋友的遭遇让他对&社区公共户&心生厌恶。
他的朋友叫艾小楼。2014年10月,在深圳创业的艾小楼距离拿到社区公共户口一步之遥:居委会大妈入户抽查那天他没在上海,落户审核没通过。
艾小楼到国家信访局网站上投诉。后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求艾先办理社区公共户,&不把户口迁出去,不给你调档案。&他觉得荒唐,撂下一句气话,&大不了我走,有比这个更悲催的事情吗?&
刘默山再去派出所要求换正式身份证,拿到一张加盖公安局公章的告知单:12月31日前,滞留在集体户口内的人员可以办一次除户口迁出、购房用途之外的户籍证明,以及办一次临时身份证。日起,控制户的户口、身份证、护照等事项均停止办理。
刘默山也去国家信访局的网站投诉,他认为这不符合身份证法和《户籍登记条例》。12月初,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给他打了电话,&确实给你们造成了不便,正在研究政策的修改。&
两次迁户缓冲期
修改后的政策被控制户们称为&元旦新政&,尽管&新政&并未通过媒体发布。
刘默山们发现,2015年年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将人才类集体户的托管期限延长至日。
南方周末记者以咨询者身份就此询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大厅杨姓负责人。杨说,延长托管是他们和公安局争取的结果。
&还是考虑到稳定。当时公安局说到了那个时间点,没迁走就不给办事。快到了我们一看,还有两万人户籍在这里,我们就和公安局协商,要有个缓冲期。&杨姓负责人说。6个月过去,当地公安局没有再发文,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主动将户口托管期限延长到了日。
吊诡之处在于,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于日在回复集体户网上咨询时称,&本市公安机关对&集体户&滞留人员户口未作时限规定。只要户口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同意办理户口、身份证事项证明》,即可正常办理任何户口、身份证事项。&
李老实很纳闷,《通知》的本意是清理集体户口,但政策施行一年之后出现了松动。他以为无论集体户还是社区公共户都要和之前的种种遭遇告别了。
事实证明,他太乐观了。2015年6月,谢秋曼回上海办签证。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时,户籍警发现她长期在北京工作,给她开了一个单子,&你不符合社区公共户的要求,迁出上海吧。&
她蹲在地板上痛哭不止,求警察网开一面。或许出于怜悯,那个警察开了户籍证明塞给谢秋曼。
控制户谢东平得到的警方回复让他大为光火。2015年5月,他去上海市虹口区一个派出所询问孩子能否落户,回答是否定的。&那一年之后能落吗?&&一年之后你再来问。&
谢东平和这个警察大吵一架,旁边的警察过来解围,&政策一直在变,一年后谁也说不清楚。&
不管能不能说清楚,江冰焰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他办了结婚仪式,但领不了结婚证。
按照要求,他首先要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集体户口延长托管申请材料:身份证、外省市居住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证明、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因为单位在成都,部分材料江冰焰无法提供。&《通知》本来就不应该发布。没有《通知》,就不需要延长托管期。&江冰焰说。
托楼市,还是应付考核?
现在还是控制户的曾晓晓记得,在她妈妈筹划着怎么帮自己迁户时,有同学出了一个主意:&在上海买套房,所有的问题不就能解决了吗?&
也就是在那个时期,&取消人才类集体户,就是逼我们买房托市&的&阴谋论&在控制户中广为流传。
&谁逼你们买房了,哪个文件里有这样说?谁讲你们是&黑户&了,政策上写明白了是&控制户&!&孟言接受采访时愤愤不平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孟言是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驻新华路派出所业务点仅存的两名办事员之一。《通知》出台后,&延安西路900号&上落户人员只出不进,来业务点办事的人越来越少。
2010年,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搬离长宁区。由于打印户籍证明需要使用长宁区公安分局的内部网络,新办公地点无法办理,于是在新华路590弄一个居民小区内设立了专办&集体户&事宜的业务点。
&以前来办事的人多咧,那时候六个工作人员都忙不过来,哪有闲工夫和你说话?&孟言回忆,2013年,至少五万人落户于此,每天来办事的人一直排到百米外的小区门口。
孟言相信,取消人才类&集体户&是个便民的好政策,只是不可能十全十美,&执行起来总会影响一小部分人&。
对人才类&集体户&不满的,还有集体户所在街道派出所和区公安局。
驻新华路业务点设立以来,孟言一直在此处工作,常和新华路派出所的民警打交道。像居民换发身份证有比例的,学生事务中心没换发,派出所就无法通过考核。&新华路派出所是先进啊,考核不过急死了。&
这种说法没有得到新华路派出所负责延安西路900号专职民警的确认。她指着醒目的告示牌对南方周末记者说:&集体户的事情,你都去590弄问。&
长宁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延安西路900号归长宁区管辖,但户籍制度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制定,不宜由区公安分局接受采访。
迁户合法性存疑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曾对媒体表示,集体户口属于临时性的户口类别,上海取消人才集体户可能是今后整个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前奏,以便今后能够更好地让公共服务均等地覆盖到所有的人。
他认为,社区公共户口实际上还是户籍管理的一个传统的手段。对户籍有效的管理,逐步让外来人口纳入到当地的社区管理当中去,和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实现真正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这是规范有序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它既会带来一定好处,同时也会有一些弊端。张车伟也看到了隐患:不应该让它成为限制人口流动或者市场配置人力资源阻碍的因素。
&但是如果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上位法和政策,上海市公安局要求人才类集体户转社区公共户本身的合法性存疑。&长期致力于推动户改的宪法学者王振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公安局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通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愿转社区公共户的集体户主可提起行政复议。
从户改的角度看,便于迁徙是户改的基本方向之一,上海的做法&很难说是一种进步&。上海社科院原副院长、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左学金对南方周末记者表达了类似观点,&户籍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逐步淡化而不是强化。&
行政法学者肖金明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认为,《通知》的合理性、合法性都值得追问。
首先是合理性,&为什么一定要让人才类集体户转?为什么一定要转到和集体户口相区别的社区公共户?&肖金明认为,这目前还缺少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其次是合法性与权限。他说,上海市公安局有权出台规范性文件,但要有上级部门或所属政府出台的相关依据。从《通知》出台后的实际情况看,《通知》不是简单的户口程序上的变动,而是通过户口类型的转变从而在事实上调整了户籍利益。
&转为社区公共户带来的种种不便,实际是削弱了户籍权益,增加了户籍义务。&肖金明认为,涉及人数众多、利益变动复杂的户籍政策,由上海市人大或市政府进行决策比较合适,&这个主意不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出,公安部门不适合作调整户籍利益的决策。&
最后是程序问题。即便上海市公安局取得授权起草了《通知》,也应该依法行政。肖金明说,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决策的基本环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个程序必不可少。他说,公众参与最重要的就是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但在实施过程中,曾晓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控制户&。
南方周末记者试图就上述相关问题联系采访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截至发稿时未获进一步消息。
政策出路在哪里
没有人知道集体户口延期托管在半个月后到期政策将如何变化,但李老实觉得这已经不重要了。
找职能部门投诉、办理延期托管、开户籍证明,李老实已经厌倦了证明自己是上海人。一个月前,一个集体户打电话给他,请他帮忙解决孩子在上海的落户问题。
李老实发了火,&我没有孩子,我体会不到你的心情。过去两年我的时间全部耗在这件没有希望的事情上,我的人生都变成灰色了。&
&不用纠结,实在没办法你就继续挂着,这两年你不用急的,还能逼你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杨姓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说法却不一致:&快想办法迁走,就到今年年底了。&
负责政策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建议南方周末记者,咨询上海市市民热线。至于&控制户&的实际人数,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街道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都闭口不谈&现在还剩多少人&。
日,南方周末记者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公开人才类&集体户&滞留人数。次日收到答复称,此申请&属于咨询,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而针对该政策有无再次延期计划等,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市政府要求,不适宜公开。
等最后一批滞留&延安西路900号&的人迁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驻新华路派出所业务点就完成历史使命了。孟言一直在等待这一天:&我是来一个劝一个,但转不转总归是你自愿。不管什么政策下来,我就负责执行。&
艾小楼认为自己与&转不转总归你自愿&相距甚远,他也厌倦了反复证明自己是上海人。今年8月,他把户口迁到深圳。离开上海那天,他翻了《户籍登记条例》,发现集体户口原本就是临时户籍。&我一直以为我是上海人,原来我不是。&
谢东平的妻子坚决反对离开上海。国庆节后,谢试探着向房东提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落社区公共户,结果一家人被房东赶走。他找了新的房子,以办居住证为名骗房东办理了备案,终于落了社区公共户。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江冰焰、谢秋曼、李老实、贺玉兰、曾晓晓、刘默山、艾小楼、谢东平、孟言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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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宗恕 实习生 张小莲 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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