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撤场,重庆征地安置赔偿2016员工在本市其他小区上班,员工不去,要求经济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行得通吗?

公司撤店怎样赔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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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4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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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进军上海,扎堆建立分公司、办事处。与此同时,很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却纷纷向经济成本更低的上海郊区乃至长三角地区转移,出现了大量的企业搬迁。
  企业搬迁也是劳动关系处理的敏感时期,特别是对于搬迁职工的经济补偿,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当企业搬迁时,是否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反过来讲,企业支付了经济补偿,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对这些问题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为企业搬迁,为何待遇不同
  这是两个真实的案例。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案例。在上海某区的一家外资集团下属的A公司的&喷漆车间&和&移印车间&,由于环境污染原因,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因此,A公司计划于日把两个车间整体搬迁到苏州,并于7月24日出台了针对两个车间共计368名员工的安置方案:一是随车间一起迁到苏州工作,有补贴、奖励等待遇;二是留在原公司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方案公布后,员工对A公司的安置方案极为不满,当天就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上午,300多名公司员工停工并封堵了公司的厂区大门。员工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坚持&要么到苏州工作、要么留在原公司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自己离职不支付补偿金&的意见。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在员工和公司管理层的协调会上,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7月29日,矛盾全面升级,员工再次封堵了A公司的所有大门及道路,不准车辆和人员进出,致使全公司5000多名员工被迫停工。7月30日、31日劳资双方继续僵持,全公司停工。
  8月5日下午3点,在区劳动部门、区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的主要领导的参与下,劳资双方经过多轮协商达成协议:离职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按(N+1)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于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至此,历时两周,因A公司两个车间搬迁到苏州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368名员工高高兴兴地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共计310万元。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同为该集团公司下属的B公司因其租借开发区的厂房将于2012年3月到期,由于该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到期后将不再续约,B公司将计划整体搬迁至同区的另一个镇。公司于日公布了安置方案。日上午,因部分不愿意随迁到另一个镇的员工对方案不满,主要集中在搬迁后上下班乘坐班车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以及离职是否给予经济补偿方面有争议,继而发生了200多名员工拥堵厂门的群体性事件。  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导下,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从国外赶过来的集团公司董事长亲自宣布了新的搬迁方案,上下班途中的交通时间补贴增加至1小时,但不愿意随迁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12月7日,公司恢复了正常工作秩序。期间有94名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提出离职的员工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同在一个区的该集团下属的企业,A公司员工不随公司搬迁,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而B公司员工不随公司搬迁,公司却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员工不去,即视为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属于的话,那么员工不去,就属于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可适用此条规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不同城市之间的交流已经越来越多。也许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已经比大城市内部两个偏远郊区之间的出行更为方便、时间更为简短。但应该意识到,即使两个城市之间空间距离更近,由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劳动关系、招退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等诸多问题,所以工作和生活的两城现实可能会引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处理过此事件的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季海燕对笔者介绍说,根据有关部门的政策口径,若企业在不同城市内的搬迁,一般应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所以A公司搬到苏州,根据有关部门的政策口径,企业从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一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则情况不同。据了解,本市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把握的尺寸是:企业在市中心区内搬迁,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企业从中心区搬到郊区,或从郊区搬到郊区,凡是明确安置方案(如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推迟到岗时间等)的,也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员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未明确安置方案的,则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从金桥搬到祝桥,属于从郊区搬到郊区,但是公司安排了班车并缩短了工作时间,并未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员工不愿意去却要求经济补偿没有道理。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参照标准,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还是看搬迁是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愿意去还要求经济补偿更没有道理。对于部分员工的不合理要求,有关部门是不支持的。
  总之,关键还是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履行是关键
  现实中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有些企业搬迁,往往伴随关停并转,这种情况下员工不随迁,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李干认为,公司的股份转让、资产流动与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涉及本公司一个主体,只是公司股东、投资人的变动,不涉及他方公司;另一种则涉及他方公司,即存在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股权收购一般不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当收购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时,由于目标企业未发生主体变化,所以目标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承诺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不受影响。同时,由于收购企业也没有发生主体变化,所以收购企业也不能以投资人或股东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4条从实体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承继制度,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期限、岗位、工资等内容均不变化,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但是李干提醒,当劳动合同承继作为基本模式被引入后,还需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承继模式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协商;其次,分立、合并确立了新主体履行旧合同的基本格局,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改制后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比如说员工原来岗位没有了甚至原来部门被撤并了,而且所在部门原有的职能也被取消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随迁或到新岗位上工作,企业依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1172名员工随企业迁去郊区的奥秘
  毋庸讳言,现在一些企业往往谈&搬&色变。有些人总以为,当企业遇到搬迁,职工不管是否随迁,总是会找借口要求先&买断工龄&,其实事实未必如此。
  日用-友捷是一家汽车配件的生产企业,2012年,为配合市政动迁的需要,响应&工业园区向园区转移&的要求,该企业从地处市中心的虹口区广中路,搬迁到嘉定马陆。一个月时间内,搬迁工作全部顺利完成,期间无一起劳动纠纷,尽管企业同意不去新址的员工可以与企业&买断工龄&,但是全体1174名员工无一人&中途掉队&,事后让管理层都连呼没有想到。这在每遇企业搬迁就劳动争议频发的今天,确实显得难能可贵。他们到底有什么法宝?  首先是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在搬迁一年前,正当管理层认真筹备搬迁方案时,该企业员工就已经知晓搬迁之事。这并不是意外的&机密泄露&,而是管理层公开透明地主动告知。执行总经理对笔者介绍说:&我们一上来就和员工先明确概念&&&这次搬迁不是关停并转,不会裁员减产,而是为了企业经济再次腾飞的战略转移,你们每个人也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我们要保证员工的知情权,做事不能遮遮掩掩。&
  为了给员工更直观的感受,企业还组织骨干员工代表参观马陆新厂址,让员工代表亲临新址现场,介绍企业发展战略,描述未来蓝图。所以搬迁一事对于员工来说,并不是突发事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员工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他们思考的不再是&去不去&,而是&怎么去&。
  其次,充分保障员工的参与权。除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该企业也畅通民意渠道,收集员工诉求,充分听取员工意见。该企业在食堂就餐时间、待遇的测算发放、班车定点和发车时间、上下班作息时间等方面的安排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民意收集工作,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满足员工合理要求。&员工就是我们的&内部客户&,&执行总经理说,&&客户&的想法,我们当然要认真倾听。&
  第三,利用&外脑&设计周密的员工安置方案。当时全程参与方案设计的咨询师张先生对此事记忆犹新:为了让每一个员工都&有路可走&,他们&开了三扇门&:同意搬迁到嘉定继续工作的,增加交通补贴和郊区津贴;对于年龄身体条件选择内退的,给予基本保障;想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每一类员工,企业都制定了不同安置方案。&花了一年时间,我们把所有可能发生的大概率、小概率事件全部考虑到了,一个都不能漏。&
  方案设计完成后,公司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工会和员工代表意见。基于前期的舆论引导与民主参与,员工对方案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最后员工代表表决一致通过了人员调整方案的决议。
  该企业这次搬迁安置员工,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只要设计了&一扇门&就够了,但是他们却设计了&三扇门&,即在企业明确安置方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不随迁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员工真的离家很远不愿随迁的话,企业也愿意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你企业越是大方,员工却越是不愿意走,因为他们舍不得。
  结果员工全部都走进了&第一扇门&,无一人辞职,讲到底,就是企业在搬迁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企业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民主管理工作,这是劳资双方取得共赢的前提条件之一。该企业的案例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解约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不愿意。应当说,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证明存在&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其次,必须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当然协商变更并不一定是双方洽谈,实践中有的单位采用部门招聘、内部竞聘上岗的办法是否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呢?
  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刘小根裁决过一个案子。徐某原是某保险公司业务部经理,后公司被某国有银行股权收购后发生搬迁,公司主营业务渠道发生变化,由个人及代理公司销售产品转变为主要通过银行渠道代为销售产品。公司决定撤销徐某所在部门,推出包括培训师在内的4类职位7个岗位,供员工报名竞聘。但徐某回复公司不参加此次竞聘。公司后对包括徐某在内的多名未上岗员工直接安排其他岗位,徐某被安排为渠道客户经理。徐某书面回复公司,称新岗位不适合自己。后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但未获仲裁支持。
  刘小根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公司被银行收购股权后,一般而言不可直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被收购后应当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但不同的是,若此后公司主营业务渠道随之发生变化,由个人及代理公司代为销售保险产品转变为主要通过银行渠道代为销售产品,因而进行企业部门及岗位的撤销,这应当属于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不妥。
  还有,该企业在此后通过竞争上岗和依职权安排新的岗位,证据显示劳动者均加以拒绝。应当说,内部竞聘本身还不属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因为内部竞聘通知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职工可说企业没有给我上岗机会啊。但是此案中企业在多轮竞争上岗后,直接安排过徐某一次工作,但是他拒绝了,这就可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该企业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裁审部门应予认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范文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日)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伞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原文地址:
范文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如何认定吴先生是外来务工人员,6年前进入公司当保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按国家规定支付。总的来说,他认为公司对职工还不错,除了最低工资外,每月还另外发放奖金、津贴和加班费等,也能拿到近3000元。6年间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不愉快。一个月前,他听说公司要搬迁到外地。自己在上海的工作与生活已稳定了,妻子儿女也都在上海工作。不久公司发通知,让职工自由选择,如果愿意与公司一起搬迁,公司将继续留用;如果不愿意去外地工作,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上星期,公司正式公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说按照职工在公司的工龄,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工资统一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计算。同事却说,这补偿应该按每月5036元的市平均工资给补偿。这,差距可不小,于是职工纷纷要找公司理论。【分析】公司和劳动者的理解,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认定上都不准确。主要介绍三点意见:一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如符合法定情形,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关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三是补偿基数,《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这里的补偿基数是吴先生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820元以及奖金、饭贴等,所以应该按照他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补偿。阅读详情:
范文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基数需要标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基数需要标准吴先生是外来务工人员,6年前进入公司当保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按国家规定支付。总的来说,他认为公司对职工还不错,除了最低工资外,每月还另外发放奖金、津贴和加班费等,也能拿到近3000元。6年间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不愉快。一个月前,他听说公司要搬迁到外地。自己在上海的工作与生活已稳定了,妻子儿女也都在上海工作。不久公司发通知,让职工自由选择,如果愿意与公司一起搬迁,公司将继续留用;如果不愿意去外地工作,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上星期,公司正式公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说按照职工在公司的工龄,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工资统一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计算。同事却说,这补偿应该按每月5036元的市平均工资给补偿。这,差距可不小,于是职工纷纷要找公司理论。【分析】公司和劳动者的理解,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认定上都不准确。主要介绍三点意见:一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如符合法定情形,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关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三是补偿基数,《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综上,这里的补偿基数是吴先生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820元以及奖金、饭贴等,所以应该按照他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补偿。阅读详情:
范文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19:09:54)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做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工资”:o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5、经济补偿能否分期支付 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但是劳动者同意的法律并不干涉。6、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o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操作指引】o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7、《补偿办法》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的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o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o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操作指引】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o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律师建议】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但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等)举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8、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o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o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o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操作指引]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适用。9、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o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10、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同时适用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阅读详情:
范文五:[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内容】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补偿标准,三审稿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专家认为,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举例说明】北京去年职工年均工资是36097元,月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如果高收入者的工资超过了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超过9000元的,就按一个月9000元进行补偿,如果其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就按12年发,也就是应该给该劳动者补偿约11万元。对于月平均工资低于9000元的职工,则按其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补偿。「案例」:小赵和小李于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问题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问题2: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律师分析」:对于问题1,劳动部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05年至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日至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日至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阅读详情:
范文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拟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拟定本报讯(记者郭爱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上午举行,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向会议作了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作了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劳动合同法草案经济补偿按两种不同标准【内容】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补偿标准,三审稿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专家认为,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举例说明】北京去年职工年均工资是36097元,月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如果高收入者的工资超过了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超过9000元的,就按一个月9000元进行补偿,如果其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就按12年发,也就是应该给该劳动者补偿约11万元。对于月平均工资低于9000元的职工,则按其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补偿。企业技术进步可经济性裁员【内容】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解读】对于经济性裁员,有些意见认为,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等原因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三审稿在二审稿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基础上增加了一条: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划不得因地方官变更而变更【内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解读】“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的规划年代将结束。汪光焘说,规划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专家认为,原审批机关和原审批程序两个尚方宝剑可以避免部门利益或长官意志的泛滥。规划制定须向公众公示【内容】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解读】“你家门口的路怎么规划必须要听取你的意见,城市规划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说。因此,草案明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擅自改规划将被撤职或降级【内容】地方政府不组织编制规划,或不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解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责任,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别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单位个人禁擅自发布疫情首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并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草案在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方面进行了修订,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为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中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
草案还吸收其他国家区域化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按照规定经检疫合格。阅读详情:
范文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一)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二)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情形下的解除,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而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阅读详情:
范文八: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告知书|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告知书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告知书职工:首先感谢您对公司的大力支持,鉴于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您本人的实际情况,经公司与您友好协商,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告知您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希望您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您将享有如下权利:1、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按照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按时发放工资的权利,如果您的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没有发放,公司将会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制度,向您发放工资。3、依法补交保险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您的保险没有交纳,您可以将您应当交纳部分交付给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由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交纳保险。4、退还工服款的权利,如果您所使用(或购买)的工服不再使用时,您可以申请退还工服款,公司会按照规定予以退还。5、如果您在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况,可以享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的权利。6、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绩效考核费用,比如你的销售提成、违纪处罚、绩效扣款等,如迟到、早退罚款、盘点扣款、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等情况,您有主张的权利,也有放弃的权利。7、如果在您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需要招聘新的员工,您有申请优先录用的权利。8、对于上述所有权利,您有主张的权利,也有放弃的权利。职工签字:年
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甲方:XXXXXX公司乙方:
电话:鉴于甲方因为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必须撤场,签订劳动合同时情形发生变化,甲方已经于
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现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
元、经济赔偿金
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元,乙方同意接受
元。2、甲方对于乙方
月工资及当月销售提成元,应当在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按照公司规定打入乙方帐户。3、甲方应当为乙方交纳的保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补交。4、甲方同意在发放工资时,将乙方的工服款
元,同时打入乙方的工资帐户。5、对于乙方工作过程中延时加班费
,双休日加班费
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费
元, 以上共计
元,甲方同意支付
元,乙方同意放弃
元。6、对于甲方应当支付未支付的销售提成
元,迟到、早退罚款
元、盘点扣款
元、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元,双方均无异议,不再追究或同意放弃。7、本协议第1、5、6、项费用,甲方共计应当向乙方支付
元,甲方同意支付
元,乙方同意放弃
元。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将该费用支付给乙方。8、本协议第2、4、项费用,甲方按照公司规定支付时,需全额支付乙方。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合同予以解除,在结清上述费用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所有费用予以结清,均互不追究。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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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九:劳动合同赔偿解除及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赔偿解除及赔偿金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必读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例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二、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三、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四、计算封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阅读详情:
范文十: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1]?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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