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年交1500.交30年是平安鑫盛终身重疾险什么险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年限是30年 ,30年后能否如数取回本金,也就是交给保险公司的钱?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6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朋友,您投保的是终身保险,应该是缴费期是30年。30年如果你退保,看一下合同的现金价值表,还有累计的红利。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很简单,首先你要了解是交费30年,保障是终身的,那你想在交完费就想退保.那保险是合同行式的.(打个比如,你是投资老板,别人和你签了10年合同.那钱已经给你,你拿着这笔钱去做了10年投资.中间不可以拿回来本金,到期时就有很丰厚收入,你完全可以按合同支付给你的客户.但客户不愿意了,第五年就要拿回本金+利息.那你去那找这么多钱给他呢?同样道理,所有人都这样不尊先合同的话,那保险公司也将面临一样局面.)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明白自己的需求,看清楚条款.别人家叫你购买就买.自己不原意去了解,最终损失是自己.如有不明白,一定要叫你业务员和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了解.30年是否能拿回你的本金,一是你的保单上有现金价值,二是,服务电话可以了解所有保保单情况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您投保的是终身型的险种,既然30年交费都交完了又何必去退保的,因为你交费完了之后他的保障还是再的。既然购买了就不建议考虑退保的问题了。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一般30年缴费的话,到30年后是完全可以拿回您所交的费用的!不过建议您到时不要退保,因为那时的保额已经比您投保时增加了很多。这款保障计划是越老越值钱的!而且是保终身!您都已经不用缴费了,还拿回来不合算呀!如果急用钱您可以选择保单贷款呀。
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鑫盛是属于保障型产品,现金价值比较低,交完费后是保障到终身的,30年是拿不回本金的,买了就不要想着去退,有一份终身的保障,就好比有了保护伞一样。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 我是中国平安的保险及家庭理财顾问--陈飞&&& 保险来说,好于不好真的不好区别,主要看合不合适自己,你想要是保险不好的话保险公司怎么会推出来,因为每一样产品都有它当时设计的主要思想。&&&& 另外就是你投保险,为什么会想到去退保险呢?保险又不是银行的存款,保险是一辈子的事&&& 有任何疑问可以和我交流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平安鑫盛是寿险,保终身的,名字上也看得出来啊。我们客户死亡的时候,按照合同主险保额给付,比如主险寿险保的是10万。平安鑫盛终身寿险通常附加一个重疾的。得大病赔重疾的保额钱。如果重疾保8万,主险保10万。重疾赔8万后,主险扣掉这8万,客户百年之后再赔2万。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想深入咨询欢迎点击我头像!最后,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葵网新人小肖诚求您好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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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看您 分红选择的什么形式.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 根据你所述情况,平安鑫盛是分红型产品,你的缴费年限是30年,却是保终身的。缴费满期以后本金是拿不回的,只能拿到当年的现金价值,这属于退保了。祝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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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平安鑫盛是终身寿险,投保年限30年,保障是终身。30年后不能取回本金,如果取回本金保障就没有了。
Ta的精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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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相信还没有了解清楚该产品。鑫盛属于终身寿险,假如若干年后需要取回本金,那么代表您需要退保,而退保时候,有可能取回本金的数额,也有可能取不回,毕竟产品属于分红型,分红是不能确定的。但当您退保时候,说明您已经没有保障了,所以投保终身险建议不退保。无论如何,祝您幸福平安!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 保险不是银行存款,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每一分保障都是需要成本的。分红是不确定的,不要轻信高回报高收益的险种。&&&&同城请点击我的头像, 希望能帮到您,谢谢!&&(代理人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谈客户,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方案请一定到面谈时在代理人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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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考一下计划书吧!
Ta的精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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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中英人寿的汪敏,很高兴为你提供咨询,平安的鑫盛终身寿险是一款终身的保障产品,如果您的缴费期是30年,那么您到30年后是不能拿回本金的,他是一款终身的保障产品,就是说除非是发生身故才可能赔付保额,如果您觉得时间太长的话,您可以到60岁或者70岁的时候退保出来,那个时候退出来应该是没有损失的,还有点利息。(这个算法是按被保人30岁算的),但是取出来后保障就没有了哦。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其实主要根据您的年龄和职业来判定是否能够得回本金。比如您现在是20~40岁的年龄段而职业又不是髙风险的职业类别的话,鑫盛交费30年后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加累积分红是肯定超过本金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30年后你想拿回本钱是可以做得到的,但是如果年龄大或者髙风险职业投保,扣的保障成本很髙,也许现金价值加累积分红未必能达到拿回本钱的目的,具体要录入系统做了建议书才知道。请您提供您的具体性别,年龄,和职业给我,让我帮你量身做一个建议书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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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赵新冬、张素林、张康宁与秦红占、李永健、元氏人保、元氏县鑫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赵新冬、张素林、张康宁与秦红占、李永健、元氏人保、元氏县鑫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元氏县人民法院&&&&&&&& &&&&浏览:9次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56号
原告:赵新冬。
原告:张素林。
原告:张康宁。
委托代理人:王位平。
被告:秦红占。
委托代理人:师斌华,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永健。
被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万年村。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鑫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凯军,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元氏县长春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元氏人保)。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全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新冬、张素林、张康宁诉被告秦红占、李永健、元氏人保、元氏县鑫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新冬、张素林、张康宁及其代理人王位平、被告秦红占委托代理人师斌华、被告元氏人保委托代理人吴全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健、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13时许,被告秦红占驾驶冀AKHXX1、冀ATEX9挂解放牌大货车,沿井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氏县陈村桥西侧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张敬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敬朝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敬朝在河北省三院治疗后转元氏县双惠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日14时15分死亡,至今尚欠元氏县双惠医院3万元。元氏县交警大队元公交字(2015)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秦红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敬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秦红占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秦红占辩称,我所驾驶的车辆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车主李永健承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我向原告垫付15000元医疗费,分两次一次10000元、一次5000元,原告得到保险赔偿款后,将该款予以返还。
被告鑫盛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李永健是冀AKHXX1、冀ATEX9挂实际车主,是在我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我公司在其没有付清车款之前,保留所有权车辆,我公司没有收取一分挂靠费,依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我公司对李永健的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李永健提交答辩状,辩称:我是实际车主,该车在元氏人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我给被告垫付15000元,要求返回垫付款。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损失。
经审查明,日13时许,被告秦红占驾驶冀AKH971、冀ATE99挂沿井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氏县陈村桥西侧路段时与张敬朝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敬朝受伤,在河北省三院住院38天,后转到元氏县双惠医院治疗40天,于日抢救无效死亡,元氏县公安交警大队元公交认字(2015)第151906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秦红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敬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敬朝伤后住院共计78天,在河北省三院住院费票一张元,门诊票20张:14164.44元。元氏县中医院医疗费2张199.80元、省三院外购药证明破伤风285元,张敬朝省三院营养餐314.5元,元氏县双惠医院住院费1张35406.51元,门诊票3张29.5元,张敬朝生前在元氏县泽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日平均工资106元。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其妻赵新冬、其子张康宁在石家庄龙牌装饰有限公司工作,赵新冬日平均工资83元,张康宁日平均工资99.44元。被抚养人其父张素林,原有二子一女,现均已去世。原告提交证据显示支付省三院张敬朝营养餐314.50元、尸体鉴定费1500元、停尸费1500元、自行车鉴定费300元、省三院急需品400元。肇事电车损失、河北保信通公估为2000元,支付鉴定费120元。
另查明被告秦红占所驾驶的冀AKHXX1、冀ATEX9重型半挂车系从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日至日)。
另查明受害人从元氏县交警队支付医药费15000元,被告秦红占主张系其垫付,庭审后,与原告达成协议,主动放弃此款。被告李永建辩称系其实际垫付,并交纳到交警队事故科,庭审后被告李永建出示了原告方收条原件两张,本院调查核实交警队办案民警表示该款系被告李永健实际交付。
原告提交省三院住院费票据1张元、门诊票20张14164.44元、元氏县中医院医疗费2张199.80元、省三院外购药285元、元氏县双惠医院住院费票35406.51元、门诊费3张29.50元,以上共计元,经人保公司秦红占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8天×100元=7800元,人保公司秦红占认为应按每天50元计算,本院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每天1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78天×50元=3900元,被告人保公司秦红占质证省三院营养餐314.5元认可,其他不予认可。本院根据张敬朝的实际情况认定营养费为2340元,营养餐系双重赔付主张不予认定。
原告主张张敬朝生前在元氏县泽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并提供营业执照、工资证明及停发工资证明,日平均工资106元,78天×106元=8288元,人保公司、秦红占质证没有异议。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人保公司、秦红占质证,一人护理。本院认为根据张敬朝的受伤治疗情况认定二人护理。原告主张张敬朝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人保公司、秦红占没有异议。原告主张被抚养人张素林抚养14年,人保公司、秦红占质证,按13年计算,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事故发生之日为5月3日,张敬朝死亡时间为7月20日,其父张素林尚不足67周岁,因此计算14年抚养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人保质证意见,给付20000元。本院酌定30000元。原告主张丧葬费23119.5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费2000元,被告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尸体鉴定费1500元、电车鉴定费300元、公估费120元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由实际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停尸费1500元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人保公司质证意见,没有正规发票不认可,本院认定交通费2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营养费2340元,张敬朝生前误工费8288元、护理费14230元、张敬朝死亡赔偿金203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23119.5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尸体鉴验费15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公估费1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2000元。
本院认为受害人张敬朝与被告秦红占发生的交通事故,元氏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人保元氏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责险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赔偿110000元包括抚慰金4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下列数额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营养费2340元,张敬朝生前误工费8288元、护理费14230元、张敬朝死亡赔偿金123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23119.5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2000元,合计为元,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70%为434649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车辆痕迹鉴定费300元、尸检费1500元、公估费120元合计1920元应由被告李永建承担70%为1344元。被告秦红占虽系雇员,但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与被告李永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鑫盛公司系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登记车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支取的垫付款,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意见被告李永建不再要求返还垫付款15000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尸检费、公估费。被告李永建和被告鑫盛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应适用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问题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新冬、张素林、张康宁各项损失554649元。
二、驳回原告赵新冬、张素林、张康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 平安鑫盛重大疾病
(返还型)8260元20年20万身故终身(消费型)3040元20年20万重大疾病终身(消费型)600元1年100万意外残疾1年(消费型)700元1年50万意外残疾50万意外身故1年(消费型)1056元1年5万器官移植手术7500元非器官移植手术1.5万住院1年保险责任20万身故查看详情疾病身故保险金20万疾病身故保险金20万20万重大疾病查看详情发生重大疾病提前给付20万发生重大疾病提前给付20万100万意外残疾查看详情按残疾比例赔付,10万-100万按残疾比例赔付,10万-100万50万意外残疾查看详情按残疾比例赔付5万-50万按残疾比例赔付5万-50万50万意外身故查看详情意外身故50万意外身故50万5万器官移植手术7500元非器官移植手术1.5万住院查看详情门诊费限额1500元门诊费限额1500元包含产品(返还型)保障期:终身缴费期:20年(消费型)保障期:终身缴费期:20年(消费型)保障期:1年缴费期:1年(消费型)保障期:1年缴费期:1年(消费型)保障期:1年缴费期:1年
适用性别:男 适用年龄:44岁左右年缴保费:¥13656.00王先生,30岁,孩子3岁。周围的朋友不幸患重大疾病。感同身受。王先生要求在疾病和意外方面做足充足的保障。如果不幸在他身上发生,给妻子留足够的钱抚养孩子。给父母留一笔养老的钱。根据王先生的需求和现有经济情况,给王先生设计了专门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平安鑫盛年交保费21830元,交费20年。王先生拥有如下保障:1.意外身故,65岁之前100万。65岁之后50万2,疾病身故,50万。终身保障3.发生重大疾病,50万,终身保障。3.意外残疾,15-150万按比例赔付。65岁之前4.往院保险金 15000元,含门诊1500元,非器官移植手术,7500元,器官移植手术50000元。详细描述王先生对于重大疾病所描述的感觉:你的亲人在一旁眼睁睁地看着你,看着整个过程,却束手无策.但这仍不是最坏的感觉,最坏的感觉是,人类已发明了一种有效的疗法,只要你有钱,你就可以健康如初,你就可以是一个欢跳的儿子,一个漂亮的女儿,一个能干的丈夫或是一位温柔的妻子,一个可靠的父亲或是一位慈祥的母亲。但是,现在你没有钱,你就只好撕碎你亲人的心,在未来几个月的时间里一分一秒的撕,用你日趋衰弱的呼吸撕,用你忍不住的呻吟和盼望活下去的目光撕,最后,再用别人已经康复了的事实给他们永久的折磨.谁经得起这样的折磨?是父亲还是母亲?是儿子还是女儿?是亲情还是那伟大的爱?&前一篇:后一篇: 计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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