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在外欠款、要款人非法侵入办公室占住单位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 10时42分45秒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佳政办发〔2016〕30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3号)、《佳木斯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佳政办规〔2016〕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佳木斯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二)专项检查和督查国家、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情况,推动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实行统一模块化管理,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四)按照工作分工,归口对各地突发性或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督办。(五)做好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渠道,确保信息及时收集和传递,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六)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 (七)建立约谈问责制度。约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信访案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马& 里& 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 集 人:白耀光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召集人:张孝位& 市人社局副局长、市就业局局长&&&&&&&&& 张明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岳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余瀚雪& 市财政局副局长&&&&&&& & 李祖友&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 林本森&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成& & 员:李丽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汉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海江& 市水务局副局长&&&&&&&&& 聂士鑫& 市信访局副局长&&&&&&&&& 梁国清&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敏&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 张会彪& 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副行长&三、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副局长、市就业局局长张孝位兼任。根据推进企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专题调研;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跨区域欠薪案件及其他有关工作;研究各县(市)区拖欠工资案件时,案件属地的县(市)区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动落实国办发〔2016〕1号、黑政办发〔2016〕94号、佳政发〔2015〕13号、佳政办规〔2016〕22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协调部署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市公安局负责协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做好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国资部门加强对其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有关责任,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市住房保障局、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本领域内因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造成的源头性欠薪案件。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人社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对于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还款协议,可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秩序,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本领域内因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造成的源头性欠薪案件。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市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指导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造成的源头性欠薪案件。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市信访局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登记、交办,并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将人社部门上传的对拖欠工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记于相关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将相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依法限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动建立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推动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负责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征信体系和支付结算制度。配合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配合人社等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工作规则和相关要求(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如工作需要,总召集人可以委托召集人、副召集人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深入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辑工作简报,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交流。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求,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移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工作有效衔接。(四)规范农民工信访案件应急处置程序。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突发事件,各县(市)区分析研判后,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同时,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抄送:市委办,佳木斯军分区。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驻佳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佳木斯人社局微信订阅号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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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1.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1)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企业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2)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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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B.乙系某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C.丙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D.丁系某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财务人员“打招呼”,帮助戊拿到了拖欠已久的欠款,收受好处费5000元_考试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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